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進口單證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09-08-27 16:10:42
一、進口貿易的支付
(一)信用證付款
進口貿易是以信用證為主要支付方式,由于它是以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貨運單據為條件支付貨款避免了預付貨款的風險,并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進出口雙方的利益,因此被廣泛采用。
(二)貨到付款
二、申請開立信用證
(一)申請開立信用證的程序
(1)遞交有關合同的副本及附件,附件如進口許可證。
(2)填寫開證申請書,必須按合同條款的具體規定,寫明對信用證的各項要求,內容要明確、完整,無詞意不清的記載。
(3)繳付保證金。按照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除非開證行對開證申請人有授信額度,進口人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應向銀行繳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其金額一般為信用證金額的百分之幾到百分之幾十,一般根據進口人的資信情況而定。
(4)支付開證手續費。進口人在申請開證時,必須按規定支付一定金額的開證手續費。
(二)信用證申請書的填制
(1)申請開證日期:在申請書右上角。
(2)傳遞方式:有四種,即信開(航空郵寄)、電開(電報)、快遞、見電后隨寄電報證實書,需要哪一種方式,在前面方框中打“x”。
(3)信用證性質: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已印制好,如要增加保兌或可轉讓等內容,可加上。信用證號碼由開證行填。信用證有效期及到期地點,由申請人填寫。
(4)申請人:必須填寫全稱及詳細地址,還要注明聯系電話、傳真等號碼。
(5)受益人:必須填寫全稱及詳細地址,還要注明聯系電話、傳真等號碼。
(6)通知行:由開證行填寫。
(7)信用證金額:必須用數字和文字兩種形式表示,并且要表明幣種。如果有一定比率的上下浮動幅度,也應表示清楚。
(8)分批與轉運:應根據合同的規定明確表示“允許”或“不允許”。
(9)裝運條款:應根據合同規定填寫裝運地(港)及目的地(港),最晚裝運日期,如有轉運地(港)也應寫清楚。
(10)價格術語:有FOB, CFR、CIF及“其他條件”四個備選項目,根據合同成交的貿易術語在該項前方框中打“x”。
(11)付款方式:信用證有效兌付方式有四種選擇,即:即期支付、承兌支付、議付、延期支付,應根據合同規定,在所選方式前的方框中打“x”。
(12)匯票要求:應根據合同的規定,填寫信用證項下應支付發票金額的百分之幾。信用證項下匯票的付款人必須是開證行或指定付款行。
(13)單據條款:印制好的單據要求共12條,第1條到第12條是針對具體的單據,第12條是“其他單據”,即以上12種單據以外的單據要求,可填在第13條中。有幾條可順序添加幾條,填制單據條款時應注意:
①在所需單據前的括號里打“x”;②然后在該單據條款后填上具體的要求,如一式幾份,應包括什么內容等,印制好的要求不完整,可在該單據條款后面填寫清楚;③必須注意的是:申請人必須根據合同規定填寫單據條款,既不可隨意提出超出合同規定的要求,也不能降低或減少合同規定的要求。
(14)合同項下的貨物包括: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單價條款、哇頭等。所有內容必須與合同規定一樣,尤其是單價條款、數量條款不得有誤。包裝條款如有特殊要求的,如包裝規格、包裝物的要求等,應具體、明確表示清楚。
(15)附加條款:印制好的有6條,第1條至第6條是具體的條款要求,如需要可在前面括號里打。“X”,內容不完整的,可根據合同規定和買方的需要填寫清楚,第、6條是“其他條款”,即以上6條以外還有附加條款的,可填在該條款中,有幾條可順序添加幾條。
(16)申請書下面是有關申請人的開戶銀行(填銀行名稱)、賬戶號碼、執行人、聯系電話、申請人(法人代表)簽字等內容。
三、信用證的修改
(一)申請人提交信用證修改申請書
信用證修改申請書必須由原信用證的申請人填寫,并提交到原開證行辦理修改業務。信用證修改申請書的主要內容有:
(1)信用證修改申請書提交的日期;
(2)所需修改的原信用證編號;
(3)修改的內容,一般先列出原信用證的有關條款,再寫出相應的修改條款。
申請人提交信用證修改申請書時,必須交納修改手續費。
(二)開證行審查并受理
原開證行接到原信用證申請人的信用證修改申請書后,必須按照申請書所列信用證編號,調出原信用證副本對照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有:
(1)信用證修改申請書中的編號是否正確。
(2)所要求修改的條款內容是否符合國際慣例和本國法律。
(3)所要求修改的條款對開證行有無不利之處。
(4)所要求修改的條款之間有無相互矛盾之處,與原信用證其他條款有無相互矛盾之處,如有應提醒申請人同時作相應的修改,使修改后的信用證各條款相互吻合,前,言協調。
(5)如果提出增加信用證總金額,則要增收保證金。
四、進口商務單證
商務單證是買賣雙方交割貨物的主要依據和支付貨款的唯一憑證。
(一)內容及其作用
進口商務單證主要包括:發票、提單、裝箱單或磅碼單、品質與重量證書、原產地證書等。
由于商務單證有正副本之區別,因而作用也有所不同。
正本的商務單證一般都是通過雙方當地銀行辦理結匯或支付貨款,在進口貿易中占極重要的地位。
(二)各類商務單證的特點
(1)發票
(2)提單
(3)裝箱單或磅碼單
(4)品質與重量證書
(5)原產地證書
五、進口到貨單證
(一)保險單證
(二)進口貨物報關單
(三)入境貨物通關單
六、進口貨物單據的審核
(一)審單的一般過程
(1)開證行審單
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風險,開證行的審核應嚴格進行。
(2)進口企業審單
進口企業收到開證行交來的全套貨物單據和匯票后,應根據合同和信用證的規定認真審核單據,首先應審核各種單據的內容是否符合信用證要求,單據的種類和份數是否齊全,即單證(單同)是否一致。同時,以商業發票為中心;將其他單據與之對照,審核單單是否一致。進口企業審單后,如沒有提出異議,開證行即按即期匯票或遠期匯票履行付款或承兌的義務。進口企業憑開證行的付款通知與收貨單位結算。
(二)主要單據的審核要點
(1)海運提單
提單是物權憑證,持單人可憑以提貨,也是出口人憑以議付貨款的最基本單據,進口人審核時應注意以下要點:
a.提單應具備全套可轉讓提單并注明承運人的具體名稱,經承運人或作為承運人的具名代理、船長或作為船長的具名代理簽署。
b.提單上的文字如有更改時,應有提單簽署人的簽字,或有簽發提單的公司的簽章。
c.提單的抬頭人( Consignee)如是" 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應經出口人(發貨人)做成空白背書,信用證要求記名背書時,應作成記名背書。
d.提單的抬頭人和被通知人的名稱、地址應與信用證規定相符。
e.價格條件為CFR或CIF時,應有"Freight Prepaid"字樣;FCA或FOB條件時,應有“Freight Collect"字樣。
f.提單的日期不得遲于信用證上規定的最遲裝運日期。
g.提單向指定銀行提示的日期原則上不得遲于提單簽發日后21夭,信用證另有規定的從信用證規定,但無論如何不得晚于信用證的有效期。
h.商品欄上不許記載信用證上未列明的商品。
j.裝運港與卸貨港名稱應正確。
k.提單上不得有任何說明貨物瑕疵的不良批注,也就是說,除非信用證特準,提單應為清潔提單。
l.除非信用證特準,不得貨裝艙面(On Deck Shipment),如條款允許貨裝艙面時,應投保艙面險。
m.提單上所載件數、麥頭、號碼、重量及船名等應與發票、包裝單及重量單上所載完全相符,貨物可用總名稱描述,但不得與其他單據的貨物名稱有抵觸。
n.提單上的發貨人(Shipper)原則上應為信用證的受益人,如以第三者為發貨人,應以信用證特許者為限,或在轉讓信用證項下
o.裝船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證日期,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但該提單必須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和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限內提交。
(2)匯票
如是信用證項下匯票,除一般內容外,還應有信用證開證日期、開證行名稱及信用證號碼等出票依據。如是托收項下匯票,除一般內容外,通常也注明合同號碼、商品名稱、數量等,以說明開票依據。進口人審核時應注意以下要點:
(3)商業發票
(4)保險單
如果合同規定由出口人負責對貨物代理保險,對出口人提供的貨物運輸保險單必須進行審核,審核時應注意以下要點:
①保險單應由保險公司簽發,由其負責人簽名
②保險單的種類、正本份數必須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全部正本均須提交銀行。
③被保險人應與信用證規定相符,通常為信用證受益人。
④除信用證另有規定,保險單應可轉讓,并由被保險人背書。
⑤必須包括信用證規定應投保的險別。
⑥應就運輸合同的全部路程予以投保。
⑦投保金額應符合信用證規定,投保金額大小寫應一致,投保貨幣應與信用證規定相符。
⑧裝運船名、航程、裝運港、起運日期等記載,必須與提單一致。
⑨應列明投保貨物名稱、數量、嘖頭等,并應與提單發票及其他單據一致。
⑩應載明賠款地點、支付賠款代理行及支付幣別,信用證如無規定,應以貨運抵達目的地為賠款地。
(一)信用證付款
進口貿易是以信用證為主要支付方式,由于它是以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貨運單據為條件支付貨款避免了預付貨款的風險,并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進出口雙方的利益,因此被廣泛采用。
(二)貨到付款
二、申請開立信用證
(一)申請開立信用證的程序
(1)遞交有關合同的副本及附件,附件如進口許可證。
(2)填寫開證申請書,必須按合同條款的具體規定,寫明對信用證的各項要求,內容要明確、完整,無詞意不清的記載。
(3)繳付保證金。按照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除非開證行對開證申請人有授信額度,進口人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應向銀行繳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其金額一般為信用證金額的百分之幾到百分之幾十,一般根據進口人的資信情況而定。
(4)支付開證手續費。進口人在申請開證時,必須按規定支付一定金額的開證手續費。
(二)信用證申請書的填制
(1)申請開證日期:在申請書右上角。
(2)傳遞方式:有四種,即信開(航空郵寄)、電開(電報)、快遞、見電后隨寄電報證實書,需要哪一種方式,在前面方框中打“x”。
(3)信用證性質: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已印制好,如要增加保兌或可轉讓等內容,可加上。信用證號碼由開證行填。信用證有效期及到期地點,由申請人填寫。
(4)申請人:必須填寫全稱及詳細地址,還要注明聯系電話、傳真等號碼。
(5)受益人:必須填寫全稱及詳細地址,還要注明聯系電話、傳真等號碼。
(6)通知行:由開證行填寫。
(7)信用證金額:必須用數字和文字兩種形式表示,并且要表明幣種。如果有一定比率的上下浮動幅度,也應表示清楚。
(8)分批與轉運:應根據合同的規定明確表示“允許”或“不允許”。
(9)裝運條款:應根據合同規定填寫裝運地(港)及目的地(港),最晚裝運日期,如有轉運地(港)也應寫清楚。
(10)價格術語:有FOB, CFR、CIF及“其他條件”四個備選項目,根據合同成交的貿易術語在該項前方框中打“x”。
(11)付款方式:信用證有效兌付方式有四種選擇,即:即期支付、承兌支付、議付、延期支付,應根據合同規定,在所選方式前的方框中打“x”。
(12)匯票要求:應根據合同的規定,填寫信用證項下應支付發票金額的百分之幾。信用證項下匯票的付款人必須是開證行或指定付款行。
(13)單據條款:印制好的單據要求共12條,第1條到第12條是針對具體的單據,第12條是“其他單據”,即以上12種單據以外的單據要求,可填在第13條中。有幾條可順序添加幾條,填制單據條款時應注意:
①在所需單據前的括號里打“x”;②然后在該單據條款后填上具體的要求,如一式幾份,應包括什么內容等,印制好的要求不完整,可在該單據條款后面填寫清楚;③必須注意的是:申請人必須根據合同規定填寫單據條款,既不可隨意提出超出合同規定的要求,也不能降低或減少合同規定的要求。
(14)合同項下的貨物包括: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單價條款、哇頭等。所有內容必須與合同規定一樣,尤其是單價條款、數量條款不得有誤。包裝條款如有特殊要求的,如包裝規格、包裝物的要求等,應具體、明確表示清楚。
(15)附加條款:印制好的有6條,第1條至第6條是具體的條款要求,如需要可在前面括號里打。“X”,內容不完整的,可根據合同規定和買方的需要填寫清楚,第、6條是“其他條款”,即以上6條以外還有附加條款的,可填在該條款中,有幾條可順序添加幾條。
(16)申請書下面是有關申請人的開戶銀行(填銀行名稱)、賬戶號碼、執行人、聯系電話、申請人(法人代表)簽字等內容。
三、信用證的修改
(一)申請人提交信用證修改申請書
信用證修改申請書必須由原信用證的申請人填寫,并提交到原開證行辦理修改業務。信用證修改申請書的主要內容有:
(1)信用證修改申請書提交的日期;
(2)所需修改的原信用證編號;
(3)修改的內容,一般先列出原信用證的有關條款,再寫出相應的修改條款。
申請人提交信用證修改申請書時,必須交納修改手續費。
(二)開證行審查并受理
原開證行接到原信用證申請人的信用證修改申請書后,必須按照申請書所列信用證編號,調出原信用證副本對照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有:
(1)信用證修改申請書中的編號是否正確。
(2)所要求修改的條款內容是否符合國際慣例和本國法律。
(3)所要求修改的條款對開證行有無不利之處。
(4)所要求修改的條款之間有無相互矛盾之處,與原信用證其他條款有無相互矛盾之處,如有應提醒申請人同時作相應的修改,使修改后的信用證各條款相互吻合,前,言協調。
(5)如果提出增加信用證總金額,則要增收保證金。
四、進口商務單證
商務單證是買賣雙方交割貨物的主要依據和支付貨款的唯一憑證。
(一)內容及其作用
進口商務單證主要包括:發票、提單、裝箱單或磅碼單、品質與重量證書、原產地證書等。
由于商務單證有正副本之區別,因而作用也有所不同。
正本的商務單證一般都是通過雙方當地銀行辦理結匯或支付貨款,在進口貿易中占極重要的地位。
(二)各類商務單證的特點
(1)發票
(2)提單
(3)裝箱單或磅碼單
(4)品質與重量證書
(5)原產地證書
五、進口到貨單證
(一)保險單證
(二)進口貨物報關單
(三)入境貨物通關單
六、進口貨物單據的審核
(一)審單的一般過程
(1)開證行審單
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風險,開證行的審核應嚴格進行。
(2)進口企業審單
進口企業收到開證行交來的全套貨物單據和匯票后,應根據合同和信用證的規定認真審核單據,首先應審核各種單據的內容是否符合信用證要求,單據的種類和份數是否齊全,即單證(單同)是否一致。同時,以商業發票為中心;將其他單據與之對照,審核單單是否一致。進口企業審單后,如沒有提出異議,開證行即按即期匯票或遠期匯票履行付款或承兌的義務。進口企業憑開證行的付款通知與收貨單位結算。
(二)主要單據的審核要點
(1)海運提單
提單是物權憑證,持單人可憑以提貨,也是出口人憑以議付貨款的最基本單據,進口人審核時應注意以下要點:
a.提單應具備全套可轉讓提單并注明承運人的具體名稱,經承運人或作為承運人的具名代理、船長或作為船長的具名代理簽署。
b.提單上的文字如有更改時,應有提單簽署人的簽字,或有簽發提單的公司的簽章。
c.提單的抬頭人( Consignee)如是" 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應經出口人(發貨人)做成空白背書,信用證要求記名背書時,應作成記名背書。
d.提單的抬頭人和被通知人的名稱、地址應與信用證規定相符。
e.價格條件為CFR或CIF時,應有"Freight Prepaid"字樣;FCA或FOB條件時,應有“Freight Collect"字樣。
f.提單的日期不得遲于信用證上規定的最遲裝運日期。
g.提單向指定銀行提示的日期原則上不得遲于提單簽發日后21夭,信用證另有規定的從信用證規定,但無論如何不得晚于信用證的有效期。
h.商品欄上不許記載信用證上未列明的商品。
j.裝運港與卸貨港名稱應正確。
k.提單上不得有任何說明貨物瑕疵的不良批注,也就是說,除非信用證特準,提單應為清潔提單。
l.除非信用證特準,不得貨裝艙面(On Deck Shipment),如條款允許貨裝艙面時,應投保艙面險。
m.提單上所載件數、麥頭、號碼、重量及船名等應與發票、包裝單及重量單上所載完全相符,貨物可用總名稱描述,但不得與其他單據的貨物名稱有抵觸。
n.提單上的發貨人(Shipper)原則上應為信用證的受益人,如以第三者為發貨人,應以信用證特許者為限,或在轉讓信用證項下
o.裝船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證日期,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但該提單必須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和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限內提交。
(2)匯票
如是信用證項下匯票,除一般內容外,還應有信用證開證日期、開證行名稱及信用證號碼等出票依據。如是托收項下匯票,除一般內容外,通常也注明合同號碼、商品名稱、數量等,以說明開票依據。進口人審核時應注意以下要點:
(3)商業發票
(4)保險單
如果合同規定由出口人負責對貨物代理保險,對出口人提供的貨物運輸保險單必須進行審核,審核時應注意以下要點:
①保險單應由保險公司簽發,由其負責人簽名
②保險單的種類、正本份數必須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全部正本均須提交銀行。
③被保險人應與信用證規定相符,通常為信用證受益人。
④除信用證另有規定,保險單應可轉讓,并由被保險人背書。
⑤必須包括信用證規定應投保的險別。
⑥應就運輸合同的全部路程予以投保。
⑦投保金額應符合信用證規定,投保金額大小寫應一致,投保貨幣應與信用證規定相符。
⑧裝運船名、航程、裝運港、起運日期等記載,必須與提單一致。
⑨應列明投保貨物名稱、數量、嘖頭等,并應與提單發票及其他單據一致。
⑩應載明賠款地點、支付賠款代理行及支付幣別,信用證如無規定,應以貨運抵達目的地為賠款地。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