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國際貨款結算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09-08-27 16:02:07

  一、國際貿易結算票據
  (一)匯票的定義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命令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二)匯票的當事人
  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Payer)、收款人(Payee)
  (三)匯票的內容
  匯票必須要式齊全。
  1、票據名稱(Word of exchange)
  匯票上必須注明“匯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匯票是出票人指定付款人支付給收款人的無條件支付命令書,不受任何限制。
  3、確定的金額(the sum Certain in money)
  匯票票面所記載的金額必須是確定的。如有利息條款,則必須規定利率。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的,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4、付款人名稱(Drawee )
  匯票付款人名稱和地址應當書寫清楚。付款人就是受票人,在匯票上是以“TO、、、”開頭的文句。
  5、收款人名稱(Payee)
  匯票上收款人的記載,通常稱為“抬頭”。匯票抬頭的具體寫法有三種:限制性抬頭、指示性抬頭和持票人或來人抬頭。
  收款人名稱是我國的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即:我國的匯票必須是記名匯票,同樣,背書必須是記名背書。
  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
  出票日期是匯票的必要項目。
  7、付款到期日(Tenor)
  匯票的付款到期日就是所載金額的支付日期。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應當清楚、明確;一般有四種記載形式:見票即付、確定日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8、出票地點和付款地點(Place of issue and payment)
  匯票上記載的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應當明確清楚;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9、出票人簽章(Signature of the drawer)_
  出票人簽章必須記載。出票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企業法人,此時必須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
  (四)匯票的種類
  匯票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如即期、遠期匯票;銀行、商業匯票;光票、跟單匯票等。
  (五)匯票的票據行為
  1、出票(Issue/Draw):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匯票交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2、提示(Presentment/Presentation):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其付款或承兌的行為,叫做提示。分為承兌提示、付款提示兩種。
  3、承兌(Acceptance):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4、付款(Payment):付款人向持票人按匯票金額支付票款的行為稱為付款。
  5、背書(Endorsement/Indorsement):由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匯票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的事項并簽章的行為。如果要把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還必須經過交付。
  6、拒付(Dishonour):又稱退票,包括拒絕付款和拒絕承兌。其基本含義是:當匯票作提示承兌時,被拒絕或未能獲得承兌;無需承兌或已獲承兌的匯票未在到期時獲得付款。
  7、追索(Recourse):指匯票遭到拒付時,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承兌人或其他的匯票債務人(如保證人)清償匯票金額及有關費用的行為。
  8、保證(Guarantee):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第三者擔當。
  (六)本票的定義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在我國僅指銀行本票。
  (七)本票與匯票的區別
  1、本票是無條件的支付承諾,匯票是無條件支付命令;
  2、本票的當事人為兩個,匯票則有三個;
  3、本票無需承兌,遠期匯票通常要經過承兌;
  4、本票的主債務人不會變化,遠期匯票的主債務人則會因承兌而發生變化。
  (八)支票的定義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九)支票與匯票的區別
  1、支票只能用作結算。匯票既可做結算和押匯,又可作為信貸工具;
  2、支票無需承兌,而遠期匯票通常需經承兌。支票只能是即期的,匯票有即期和遠期之分;
  3、支票的提示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0天,而匯票的提示期限可以長達1年;
  4、支票可以止付,但匯票在承兌后即為不可撤銷。
  二、國際貨款結算基本方式
  (一)匯付
  又稱匯款,是最簡單的國際貨款結算方式。采用匯付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將貨物發運給買方,并將有關貨運單據自行寄送買方;而買方則通過銀行將貨款匯交給賣方。
  1、匯付方式的當事人
  匯付方式涉及四個基本當事人,即匯款人、匯出行、匯人行和收款人。
  匯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在國際貿易結算中,通常是進口人。
  匯出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匯款人的委托或申請,匯出款項的銀行,通常是進口人所在地的銀行。
  匯入行(Receiving Bank)又稱解付行(Paying Bank),通常是匯出行在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
  收款人(Payee),通常是出口人。
  2、匯付方式的種類
  匯付有電匯、信匯和票匯三種匯款方法。
  (1)電匯
  (2)信匯
  (3)票匯
  無論采用電匯、信匯、還是票匯,其所使用的結算工具(委托通知或匯票)的傳送方向與資金的流動方向相同,因此均屬順匯(to remit)。但這三種匯款方式也有不同之處,例如在付款速度上,電匯最快,信匯次之。所以,電匯最受賣方歡迎,也是目前采用的主要匯付方式,但銀行收取的費用也最高。而信匯方式由于資金在途時間長,操作手續多,已日趨落后,目前已較少使用。
  3、匯付方式的性質及其應用
  匯付方式屬于商業信用性質。
  (二)托收
  1、托收的定義
  按照《托收統一規則》(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第2條的規定: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銀行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便取得承兌或付款,或憑承兌或付款交出商業單據,或憑其他條件交出單據。
  金融單據(Financial Documents),又稱資金單據,是指匯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據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憑證。
  商業單據(Commercial Documents)是指發票、運輸單據•所有權憑證或其他類似單據,例如保險單據等。
  托收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種。光票托收是指金碑單據不附帶商業單據的托收,即僅把金融單據委托銀行代為收款。跟單托收是指金融單據附帶商業單據或僅有商業單據的托收。
  2、 托收的當事人
  3、 跟單托收的種類
  (1)付款交單
  (2)承兌交單
  4、 跟單托收的一般業務程序
  5、跟單托收中的資金融通
  (1)托收出口押匯
  (2)憑信托收據借單
  憑信托收據借單,又稱進口押匯,在托收業務中,是代收行給予進口人的一種融通資金的方式。其具體做法是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后憑信托收據,向代收行借取貨運單據,并提取貨物。信托收據是進口人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以表示其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儲、保險、出含,同時承認貨物的所有權仍屬銀行。如果在借出貨運單據后,發生匯票到期不能收到貨款,代收行應對出口人和托收行負全部責任。但是,如果憑信托收據借單提貨的做法,是由出口人主動通過托收行授權辦理的,即“見票后若千天付款交單,以信托收據換取單據”(D/P•T/R)方式,一切風險由出口人自己承擔。
  6、(托收統一規則)現行版本是《URC522》
  7、托收方式的性質和作用
  按照《托收統一規則》,銀行在托收業務中,只提供服務,木提供信用。所以,托收方式與匯付方式一樣,也屬商業信用性質。無論是付款交單還是承兌交單,對出口人來說,都存在風險。
  8、出口貿易中使用托收方式時應注憊的問題
  在出口貿易中使用托收方式,原則上應由我方辦理保險,即爭取以CIF或cIP條件成交,訂立合同。如限于對方所在國的規定,必須由買方辦理保險的交易時,則應在貨物裝運后及時通知對方投保,同時為保障我方利益,另行加保“賣方利益險”(contingency: insurance clause covers sellers' interest ),以防萬一貨物遇險,買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贖單時,可由我方自己向保險公司索賠貨物部分的損失。
  (三)跟單信用證
  1、跟單信用證的定義
  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UCP500))的解釋,跟單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護畝一家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義作出,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的單據:(l)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或(2)授權另一家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并支付該匯票;或(3)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該定義的實質是,信用證系銀行有條件承諾付款的一種保證。
  2、跟單信用證當事人
  (1)開證行(Issuing Bank)
  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據其自身需要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開證行一般是進口方銀行。作為信用證的發出者,開證行受三個方面的約束:一個是與申請人的代理合同;另一個是對受益人的付款承諾;第三個是與通知行或議付行的代理關系。
  (2)受益人(Beneficiary)
  系指信用證上指明有權使用并享有信用證利益的對象,一般為出口商或供貨商。
  (3)開證申請人(Applicant)
  指向開證行提出開立信用證申請的人,一般為進口商。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指應開證行委托,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的銀行。
  (5)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
  指由開證行指定的購買或貼現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及/或單據的銀行。
  (6)付款行(Paying Bank)
  指開證行指定的須履行付款責任的銀行,一般為開證行本身或開證行的代理行。
  (7)保兌行(Confirming Bank)
  指受開證行的邀請同意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
  (8)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
  指根據開證行的指示或授權,向信用證上的指定銀行執行償付的銀行,一般為開證行的帳戶行。
  3、跟單信用證的基本內容
  《UCP500》第五條規定,4信用證的內容必須完整、明確和簡潔。跟單信用證的內容主要有:
  ①對信用證的本身說明:信用證性質及編號;通知行行名及地址;受益人名稱及地址;有效期及到期地點、付款方式及期限等。
  ②對貨物的要求:商品名稱、單價、數蚤、金額、價格條件、包裝、麥頭等。
  ③對運輸的要求:裝運港、卸貨港、是否可以分批、是否可以轉運、最遲裝運期。
  ④對單據的要求:開證金額、單據名稱、份數及具體要求,包括發票、裝箱單、保險單(如CIF條款)、運輸單據、檢驗證書、產地證等。
  ⑤特別條款:銀行間的費用條款、寄單條款、開證行對議付行的指示、所遵循的國際規則等。
  ⑥責任條款:最晚交單期、銀行保證條款等。
  4、即期跟單信用證流程

  5、跟單信用證的特點
  ①跟單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
  ②跟單信用證是一份自足的文件
  ③跟單信用證是純粹的單據交易
  6、信用證的開立
  按照開立的方式來分,信用證有信開和電開兩種基本形式:
  ①信開信用證(Mail Credit)
  ②電開信用證(Teletransmission Credit)
  電開信用證又可分成全電本和簡電本兩類:
  ①全電本是以電文形式開出的完整信用證,這種信用證是有效的,可以憑以交單議付。在SWIFT中這類信用證通常采用MT700/MT70I格式。
  ②簡電本是將信用證金額、有效期等主要內容用電文預先通知受益人,目的是使受益人早日備貨。但由于內容不完整,在簡電本后常常會注明“隨寄證實書(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在SWIFT中簡電本信用證通常采用MT705格式。
  7、信用證種類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信用證分為:
  ①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開證行憑跟單匯票和規定的單據或僅憑單據付款或議付的信用證。單據是指代表貨物所有權或證明貨物已裝運的貨運單據,如提單、航空運單等。國際貿易所使用的信用證大多是跟單信用證。
  ②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開證行僅憑受益人開具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有的信用證要求匯票附有發票、收據、墊款清單等非貨運單據,也屬光票信用證。光票信用證僅用于貿易從屬費用的清算和母子公司間貨款的清償。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依據,信用證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開證扮保兌行的同章,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較有保障,因而使用最為廣泛。
  ②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證在被使用之前,開證行可不經受益人同意隨時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
  如果信用證中未清楚地表明不可撤銷或可撤銷,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3)根據信用證是否加以保兌,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除開證行以外,還有另一家銀行參加負責、保證兌付的信用證。在信用證上加以保兌的這家銀行叫作保兌行(confirming bank),它通常由通知行擔任,也可以是其他銀行。信用證一經保兌,受益人就取得保兌行與開證行的共同付款的保證。保兌行對受益人獨立負責,受益人發貨后可直接向保兌行交單索償,只要在信用證有效期內,保兌行不能撤銷保兌責任,即使發生開證行倒閉或拒付的情況,也不能向受益人追索。保兌行與開證行的關系恰似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的關系。
  ②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 Letter,of Credit)。是指未經另一家銀行加具保兌的信用證。
  (4)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Sight L/C)。即期付款信用證是指采用即期兌現方式的信用證,一般不要求受益人開立匯票。
  ②遠期信用證(Usance L/C)。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或單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保證付款的信用證。
  (5)按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是指開證行授權有關銀行可在受益人要求時,將信用證的全部或一部分金額轉讓給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②不可轉信用證。
  (6)其他形式信用證
  ①循環信用證
  ②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C )。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其特點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讓和受益人。
  ③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C)。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
  ④預支信用證(Anticipatory L/C)。是指開證行授權指定銀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并負擔利息。預支信用證的特點是開證行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單在后。
  8、《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S00》要點;《UCP600》最新變化
  9、審證與改證
  (1)重點審證項目
  ①信用證的類別
  1)若合同規定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則應檢查信用證標明的是可撤銷的還是不可撤銷的,若無該項表示,信用證應被視為不可撤銷。如果信用證中顯示“Revocable L/C”,則受益人應提出修改此項內容。
  2)若合同規定為不可撤銷的保兌信用證,則應檢查信用證內有無注明“保兌”字樣(Confirmed)、保兌行行名及保兌行明確的保兌條款或聲明。如果信用證缺少上述三項要素中的任意一項,則受益人有權要求修改信用證。
  3)若合同規定為不可撤銷的可轉讓信用證,則應檢查信用證內有無注明:“可轉讓”字樣( Transferable)、自由議付信用證下的經開證行特別授權作為轉讓行的銀行行名。如果信用證中未同時滿足這兩點要素,則受益人必須要求修改信用證。
  4)若合同規定為不可撤銷的循環信用證,則應檢查信用證內有無注明“不可撤銷”(Irrevocable)、“循環”字樣(Revolving)及信用證循環的恢復條件,包括相應的功能條款。如果上述內容不完整,則受益人有權要求修改信用證。
  ②開證行的資質
  ③信用證申請人、受益人的名稱與地址
  ④信用證有效期限與各相關日期的合理性
  ⑤信用證的到期地點
  ⑥關于裝運貨物與金額的描述
  ⑦關于保險條款的審核
  ⑧關于運輸條款的審核
  ⑨關于“軟條款”的審核
  ⑩其他注意事項
  (2)信用證修改的程序
  改證(Amendment to Credit)是指對已開立的信用證中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的行為。信用證的修改,開證申請人或受益人都有權提出,而修證的程序一般應由開證申請人提出修改,經開證行同意后,由開證行以修改通知書電告通知行,再由通知行轉告受益人。
  三、國際貨款結算的其他方式
  (一)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
  1、銀行保函的含義
  銀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L/G)又稱銀行保證書,是銀行向受益人開立的保證文件。由銀行作為擔保人,以第三者的身份保證委托人如未對受益人履行某項義務時,由擔保銀行承擔保函中所規定的付款貴任。
  2、銀行保函的當事人
  銀行保函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委托人、保證人、受益人。
  3、銀行保函的基本內容
  銀行保函的內容隨具體交易的不同而異,但就其基本方面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各項:
  (1)基本欄目。包括保函的編號;開立日期;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和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工程項目或其他標的物的名稱;有關合同或標書的編號和簽約或簽發日期等。
  (2)責任條款。即開立保函中承諾的責任條款,•這是銀行保函最主要的內容。
  (3)保證金額。保證金額是出具保函的銀行所承擔責任的最高金額。可以是一個具體金額,也可以是有關合同金額的某個百分率。
  (4)有效期。即最遲的索賠期限,或稱到期日,它既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日期,也可以是在有關某一行為或某一事件發生后的一個時期到期,例如在交貨后3個月或6個月,工程結束后30天等。
  (5)索償方式。即索償條件,是指受益人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向保證人提出索賠。對此,國際上有兩種不同的說法:一種認為是無條件卯,或稱“見索即償”(First Demand Guarantee);另一種認為銀行保函應是附有某些條件的保函(Accessary Guarantee)。
  4、銀行保函的種類
  根據擔保的職責和標的來分,主要有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還款保函三種。
  5、銀行保函與跟單信用證的區別
  (1)就付款貴任而言,信用證的開證行承擔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責任,而保函可能是第一性付款責任,也可能是第二性付款責任。
  (2)就付款依據而言,信用證只憑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付款,而與憑以開立的基礎合同無關。而保函項下支付的既可能是合同價款,也可能是某種賠款或退款。
  (3)就使用范圍而言,信用證是用于正常履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場合,當賣方裝運貨物后,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向銀行支付。而保函的使用范圍遠遠大于跟單信用證。
  6、備用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Standby L/C)又稱為擔保信用證或保證信用證(Guarantee L/C ),是指開證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
  備用信用證屬于銀行信用;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時,即由開證行付款。近年來,美國等一些國家已開始把備用信用證用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項下貨款的支付。在世界范圍內,備用信用證的使用也日益增加。
  (二)國際保付代理
  1、保付代理的定義
  2、國際保理業務的當事人
  (1)出口人,或稱供應商( Supplier),對所提供的貨物或勞務出具發票,其應收賬款由出口保理商做保理的當事人;
  (2)進口人,或稱債務人(Debtor),對由提供貨物或勞務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負有付款責任的當事人,一般是貨物或勞務的購買者;
  (3)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在出口保理合同項下對供應商的應收賬款負責,并就供應商的履約行為對進口保理商負責的當事人;
  (4)進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有責任向進口人催收由供應商出具發票表示的轉讓給出口保理商的應收賬款,并對已承擔信用風險的受讓應收賬款有義務支付的當事人。
  (三)包買票據
  1、包買票據的含義
  2、福費廷業務中包買商承擔的風險
  3、福費廷業務的流程
  4、福費廷業務的利弊分析
  四、不同結算方式的選擇使用
  (一)匯款、托收、信用證三種結算方式的比較
  (二)選擇結算方式應考慮的因素
  1、客戶信用
  2、貨物銷路
  3、貿易術語
  4、運翰單據
  (三)不同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1、信用證與匯款結合使用
  2、匯款和保函結合使用
  3、信用證和保函結合使用
  4、托收與保函結合使用-
  5、信用證與托收結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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