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理論和實踐(非法定的)中常見的不需要數罪并罰的情況 1.妨害公務、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強奸、搶劫、非法拘禁、刑訊逼供、虐待被監管人、綁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輕傷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關犯罪定罪處罰。 2.妨害公務、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造成重傷結果的,一般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3.抗稅行為同時妨害公務或致人輕傷的,屬于第202條規定的(抗稅)“情節嚴重”,以抗稅罪一罪處罰。 4.根據司法解釋,使用破壞的手段盜竊數額較大財物,又毀壞大量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 5.根據學理解釋,組織賣淫又有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的犯罪,以組織賣淫一罪進行處罰。 11—8(2008/二/8)關于罪數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在車站行竊時盜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發現提包內僅有一支手槍。因為擔心被人發現,甲便將手槍藏在浴缸下。甲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不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B.乙搶奪他人手機,并將該手機變賣,乙的行為構成搶奪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當數罪并罰 C.丙非法行醫3年多,導致1人死亡、1人身體殘疾。丙的行為既是職業犯,也是結果加重犯 D.丁在綁架過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將其殺死,對丁不應當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并罰 ——答案:B。考點:罪數。甲將手槍藏在浴缸下,屬于非法持有槍支。甲以盜竊的故意誤得槍支,仍屬于盜竊性質,盜竊(財物)罪不能包容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故不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盜竊后對(純財產性)“贓物”的占有、處分行為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因為它能被盜竊罪所包容。搶奪后對(純財產性)“贓物”的處分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所以B項錯誤。非法行醫罪是職業犯,根據第335條,非法行醫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據此是結果加重犯。根據第239條,綁架殺害人質的,是加重犯。 五、法定的“選擇罪名”,不數罪并罰 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罪:如果行為人僅拐賣婦女的,定拐賣婦女罪;僅拐賣兒童的,定拐賣兒童罪;既拐賣婦女又拐賣兒童的,定拐賣婦女兒童罪,不實行數罪并罰。其他選擇一罪的情況還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制造、運輸、販賣槍支、彈藥、危險物質的犯罪,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等。 注意:規定在同一條文中的未必都是選擇罪名。同一條文中也可能并列規定數個“單一罪名”,各罪名之間是并列關系而非選擇關系。例如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該條確立了兩個罪名兩個構成要件,其一是刑訊逼供罪;其二是暴力取證罪。如果行為人對不同的人分別實施暴力取證和刑訊逼供行為,應當數罪并罰。類似如第246條規定之侮辱罪和誹謗罪。 六、法定或司法解釋應當數罪并罰的情況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對被組織人、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第318條第2款)。 11—9(2003/二/36)下列哪些犯罪行為,應按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 A.拐賣婦女又奸淫被拐賣婦女 B.司法工作人員枉法裁判又構成受賄罪 C.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又殺人 D.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強奸被組織人 答案:CD。 2.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第157條第2款)。對此一般認為是牽連犯,但數罪并罰。 3.犯保險詐騙罪,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第198條第2款)。 4.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以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并且要數罪并罰(第204條第2款),解釋為想象競合犯。 5.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第120條第2款)。 6.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強奸被收買的婦女的,數罪并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有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第241條第4款)。 注意,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一罪處罰(第241條第5款)。 7.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第294條第3款)。 8.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數罪并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解釋為牽連犯數罪并罰的特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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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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