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外貿跟單員考試合同法復習資料一
來源:來源于網絡 發布時間:2009-08-18
一、 合同的概念:
1.定義: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特點:1)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平等主體的協議;
2)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是合法協議
二、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的內容:
二)訂立方式
1.要約定義:凡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關于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其內容十分確定,并表明要約人有在其要約一旦得到承諾就將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要約。
2.要約特點:
1)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
Ø 人:要有姓名
Ø 公司:要有公司名稱
注意與要約邀請區分開:
Ø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Ø 一般來說,屬于要約邀請的有:價目表,商品廣告,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
Ø 商業廣告如果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也視為要約。
2)內容十分確定 :內容應包含貨物名稱、價格和數量。
Ø 應載明貨物的名稱
Ø 應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的方法。
Ø 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價格的方法。
3.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于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而不是發出時生效。
4.要約撤回與撤消:
1)撤回是指發出要約后,在其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此時要約未生效,將其取消,使之失去效力。不論是不可撤消的還是可撤消的要約,只要撤消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就可以撤回要約,撤回時應發出撤回通知
2)撤消是指在其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后,此時要約已經生效,將其取消,使之失去效力。
Ø 公約認為,在合同成立前,要約可以撤消,但撤銷通知必須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時才可以撤消。
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能再撤銷:
要約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
受要約人有理由依賴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本著對該要約的依賴行事。
5.要約的失效和終止:
Ø 要約被拒絕
Ø 反要約
Ø 要約過期
Ø 要約被撤銷
6.承諾定義:受要約人做出聲明或以其他行為對要約表示同意即為承諾。
承諾必須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來,緘默或不行動不構成承諾。
第一種方式是做出聲明,或口頭或書面。
第二種是做出行動,如開立信用證。
7.承諾期限:
1)口頭要約必須當面承諾。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3)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4)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8.對要約的變更:
承諾應是無條件。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同,即必須接受要約所提出的各項條件。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要約人在答復中使用了“承諾”的字眼,但又對要約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承諾,分為兩種情況:
A.實質性變更: “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更改”.實質性變更是對要約的拒絕,構成反要約。
B.非實質性變更:如要求重量單、裝箱單、商檢證和原產地證,包裝,分批裝運等。對于非實質性變更,除非要約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承諾。
例如: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但提出包裝由單層麻袋改為雙層麻袋,這實際上是反要約。答案:錯誤。
案例:公司對外發出要約,國外客戶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回電承諾,但在同一電文中要求將裝運期提前一個月。請問這是不是有效的承諾?
對要約做出實質性的添加和修改,構成反要約,下列(ABDE)屬于實質性添加和修改。
A. 品質 B. 數量 C. 包裝 D. 價格 E. 支付
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但希望將裝運期由6月改為5月,這是(B)
A. 承諾 B. 反要約
9.撤回承諾:
只要撤消通知在承諾到達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就可以撤回
案例分析
1.我某外貿公司于2000年3月向國外老客戶A公司發出要約,A公司收到要約,轉給了美國的B公司,B公司表示承諾并在報價單上簽字。接著,我公司又繕制了一份銷售確認書送A公司簽字,A公司簽字后的確認書在寄送過程中,不慎遺失。而我方也未催問A公司是否簽約,至7月份,A公司催告我方履行合同,而此時貨價已上漲,我方表示愿加價銷售,因此引起爭議。請問:
(1)這份確認書是否有效?
(2)如我方認為合同無效,而要求加價是否合理?
(3)如美國B公司表示承諾如何處理?
(1)無效。因為美方寄送的確認書是承諾。可是一項有效的承諾應送達要約人手中才生效,而美方的確認書中途遺失,并沒有到達要約人手中,故承諾無效。
(2)合理。
(3)無效。因為B公司不是特定的人,所以他表示的承諾是無效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