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是2009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碩士研究生層次考專業綜合I的教育入學考試科目,為了助廣大考生備考一臂之力,編輯整理了刑法學常考概念及解析供考生備考參考。 1.狹義的刑法:指規定犯罪的刑罰的一般原則和具體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范的刑法典。 2.廣義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單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規范文件中的刑法規范。 3.刑法的基本原則:指貫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實施的全過程的根本性準則。 4.罪刑法定原則:指什么行為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及何種刑罰,均須由法律明文規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6.罪刑相適應原則:指根據行為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決定所處刑罰的輕重、即罪輕刑輕,罪重刑重,罪刑相當,罰當其罪。 7.刑法的任務:通過運用刑罰同一切犯罪作斗爭。 8.刑法的效力范圍:指稱刑法的適用范圍,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對什么人和在什么時間內具有效力。 9.犯罪:指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具有社會危害性并且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10.犯罪的特征: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懲罰性。 11.犯罪構成:指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所應當具備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 12.犯罪客體:指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的侵害的社會關系。 13.一般客體:是指犯罪行為所共同侵犯的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整個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14.同類客體:指某一類犯罪行為所共同侵犯的客體,也就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某一領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體:指某一具體犯罪行為所直接侵犯的某種特定的客體,也就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關系中的某種具體的社會關系。 16.犯罪對象:指犯罪行為所直接作用的具體物或具體人。 17.犯罪的客觀方面:指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各種外在表現或客觀事實,包括危害行為和危害危害結果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18.犯罪主體:指實施犯罪行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19.犯罪主觀方面:指犯罪主體對自己所實施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包括罪過、犯罪的動機及目的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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