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河南招警考試公安基礎知識判斷題集及答案(2)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07-2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本篇為2009年河南省招警考試公安基礎知識判斷題集及參考答案(2)。
1.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只能為其提供法律咨詢。( )
2.傳喚犯罪嫌疑人持續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4小時。( )
3.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3人。( )
4.詢問證人是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的訴訟活動。( )
5.詢問不滿18周歲的證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
6.詢問多個證人時,可同時詢問,互相印證。( )
7.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
8.在現場勘驗或者搜查中發現涉及國家機密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密。( )
9.現場勘驗是對現場遺留的與犯罪有關的物品進行提取、保全的活動。( )
10.人身檢查時除緊急情況外,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11.公安機關是偵查機關,又是刑罰執行機關。( )
12.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只對刑事案件的偵查、逮捕予以負責。( )
13.公安機關能夠對部分刑罰進行執行。( )
14.為了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必須堅持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必要時可互相代替,同時又要互相制約。( )
15.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和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要平等地適用法律。( )
16.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必須重證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經查證后可做為證據使用。( )
17.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可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 )
18.偵查機關必要時可連續傳喚犯罪嫌疑人。( )
19.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就可以聘請律師。( )
20.訊問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師到場。( )
21.必要時,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可以進行強制檢查。( )
22.現場勘驗需要進行偵查實驗時,不得有侮辱人格和有傷風化的行為。( )
23.搜查時,必須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
24.搜查人員在搜查時應當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即屬違法。( )
25.搜查人員在遇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可不用搜查證進行搜查。( )
26.偵查人員可以決定扣押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 )
27.對于違禁品,無論是否與案件有關,都應扣押。( )
28.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時,需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29.需要查詢或者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時,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30.鑒定就是鑒定結論。( )
31.鑒定結論是具有專門技術知識的人對案件的專門問題進行鑒別、判斷所作出的書面意見。( )
32.刑事強制措施是對與犯罪有關的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各種強制方法。( )
33.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直接使用拘傳。( )
34.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
35.在拘傳時間內沒有完成訊問的,可以經批準延長拘傳時間。( )
36.對需要繼續偵查而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
3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不必退還保證金。( )
38.取保候審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的,就不必交納保證金。( )
39.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應遵守的規定的,可予以逮捕。( )
40.取保候審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
41.在監視居住期間,視情況可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
42.監視居住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
43.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但行動不受限制。( )
44.拘留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 )
45,公安機關實施拘留后,必須在24小時以內,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
46.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在拘留后的12小時內進行訊問。( )
47.對被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可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
48.人大代表因為現行犯被拘留的,可不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報告。 ( )
49.被拘留的人需要被逮捕的,應當在被拘留后的7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延長3日。( )
50.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 )
參考答案及解析
1.X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可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X 傳喚犯罪嫌疑人持續的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3.X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4.√
5.X 詢問不滿18周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6.X 詢問多個證人時,應個別進行,不可同時詢問。
7.√
8.√
9.√
10.√
11.√
12.X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和部分刑罰的執行予以負責。
13.√
14.X 為了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必須堅持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同時又要互相制約。
15.√
16.√
17.X 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可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
18.X 偵查機關不可連續傳喚犯罪嫌疑人。
19.√
20.√
21.X 必要時,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強制檢查。
22.√
23.√
24.√
25.√
26.X 現場指揮人員可以決定扣押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
27.√
28.√
29.√
30.X 鑒定是指偵查機關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作出鑒定結論的訴訟活動。
31.√
32.X 刑事強制措施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各種強制方法。
33.√
34.X 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35.X 在拘傳時間內沒有完成訊問的,不得連續拘傳。
36.√
37.X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必須退還保證金。
38.√
39.√
40.X 取保候審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1.X 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可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42.X 監視居住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43.X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行動受限制。
44.X 拘留是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臨時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45.X 公安機關實施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必須在24小時以內,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46.X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
47.√
48.X 人大代表因為現行犯被拘留的,應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報告。
49.X 被拘留的人需要被逮捕的,應當在被拘留后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延長1—4日。
50.X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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