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招警考試--公安基礎知識模擬試卷及答案(2)
來源:發布時間:2009-06-0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0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一年內被公安機關發現的,要依法予以追究;反之,在一年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即使以后被發現也不再追究。( )
102.治安管理處罰追究時效中的“公安機關發現”指的是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
103.《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追究時效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
104.勞動教養,既是行政措施,又是一種處罰方法。( )
105.勞動教養不適用于不滿16周歲的人。( )
106.勞動教養最長的期限是3年。( )
107.對年滿60周歲的人一般不決定勞動教養。( )
108.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違法犯罪的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在大陸違法犯罪的臺灣居民和在內地違法犯罪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以決定勞動教養。( )
109.勞動教養的時間,從通知收容之日起計算,通知以前先行羈押的,1日折抵勞動教養2日。( )
110.收容教育是公安機關依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 )
111.患有性病的行為人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且該行為不夠勞動教養,就可以實行收容教育。( )
112.對于年齡不滿14周歲的的賣淫、嫖娼人員,應該不予收容教育。( )
113.對外國人(含無國籍人)可以實行收容教育,但是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進行。( )
114.對港澳臺人員可以實行收容教育,但應從嚴掌握。( )
115.收容教育的期限是3個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決定之日起計算。( )
116.被收容教育人員只要在收容教育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有立功表現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就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
117.對拒絕接受教育或不服從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員,可以無限期延長收容教育期限,直至其接受教育或服從管理之日。( )
118.強制戒毒是對吸毒人員的一種處罰方法。( )
119.一般吸毒人員,是指偶爾吸毒或吸毒未形成毒癮的人員,這類人員一般由公安 關給予批評教育,井采取強制戒毒措施。( )
120.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強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見,報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批準,可長期延長強制戒毒期限。( )
121.強制戒毒期限為3個月至6個月,自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作《強制戒毒決定書》送達需要強制戒毒人員之日起計算。( )
122.戒毒人員在強制戒毒期限內經專家認定確實解除毒癮的,強制戒毒所應確定一段合理期間進行觀察,在此期間確實已經戒毒的,由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發給解除強制戒毒證明書,并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123.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依法按照性別實行分別管理,女性戒毒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并且嚴禁打罵、體罰和侮辱戒毒人員。( )
124.考慮到戒毒的特殊性,強制戒毒所不允許戒毒人員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有關人員探訪。( )
125.戒毒人員在強制戒毒期間,一律不準離開戒毒所。( )
126.強制戒毒所不應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勞動,應以休閑娛樂為主。( )
127.勞動教養,是指對不滿16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的少年犯罪人員,集中進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
128.戒毒人員對因毒癮發作可能發生自傷、自殘或者實施其他危害行為應當采取必要的自我保護措施,防止發生傷亡事故。( )
129.對不滿16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的少年犯罪人可以實行收容教養。( )
130.實行收容教養的“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人,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不予刑事處罰的少年犯罪人。( )
參考答案:
101.X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被公安機關發現的,要依法予以追究;反之,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即使以后被發現也不再追究。
102.X 治安管理處罰追究時效中的“公安機關發現”指的是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103.X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追究時效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104.X 勞動教養,是行政強制教育措施,不是處罰方法。
105.√
106.X 勞動教養最長的期限是4年。
107.√
108.X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違法犯罪的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在大陸違法犯罪的臺灣居民和在內地違法犯罪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不得決定勞動教養。
109.X 勞動教養的時間,從通知收容之日起計算,通知以前先行收容或羈押的,1日折抵勞動教養1日。
110.√
111.√
112.X 對于年齡不滿14周歲的賣淫、嫖娼人員,可不予收容教育。
113.X 對外國人(含無國籍人)一般可不實行收容教育,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114.√
115.X 收容教育的期限是6個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執行之日起計算。
116.√
117.X 對拒絕接受教育或不服從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員,可以延長收容教育期限,但實際執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118.X 強制戒毒是對吸毒人員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119.X 一般吸毒人員,是指偶爾吸毒或吸毒未形成毒癮的人員,這類人員一般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無須采取強制戒毒措施。
120.X 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強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見,報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批準,可延長強制戒毒期限,但實際執行的強制戒毒期限連續計算不超過’1年。
121.X 強制戒毒期限為3個月至6個月,自戒毒人員入所之日起計算。
122.X 戒毒人員在強制戒毒期限內經專家認定確實解除毒癮的,強制戒毒所應及時予以解除強制戒毒,由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發給解除強制戒毒證明書,并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23.√
124.X 強制戒毒所應允許戒毒人員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有關人員探訪。
125.X 戒毒人員在強制戒毒期間,遇有特殊情況,經批準可離開戒毒所。
126.X 強制戒毒所應組織戒毒人員參加適度的勞動。
127.X 收容教養,是指對不滿16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的少年犯罪人員,集中進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128.X 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因毒癮發作可能發生自傷、自殘或者實施其他危害行為應當采取必要保護措施,防止發生傷亡事故。
129.√
130,X 實行收容教養的“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人,包括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不予刑事處罰的少年犯罪人,也包括未滿14周歲犯罪而不負刑事責任的.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