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論證
比較論證是一種由個別到個別的論證方法。通常將它分為兩類:一類是類比法,另一類是對比法。
1、類比論證
類比論證是根據兩個對象在某些屬性上的相同或相似,推論兩者在其他屬性上也有相同或相似,其邏輯形式為:A具有a、b、c、d的屬性,B具有a、b、c的屬性,所以,B可能具有d的屬性,屬于形式邏輯中的歸納推理。
類比論證屬于或然性推理,是一種從特殊到特殊、從個別到個別的推理方式,其結論不一定為真,只有一定程度上的可靠性。在某些情況下,有時無法獲得更確切的論據。運用類比論證,有時是有效的。
類比法富于啟發性,它深入淺出,使讀者易于領悟抽象的道理,可使文章簡練生動。使用這一方法要注意,類比對象應有共同的或相似的屬性,要防止出現機械類比的毛病。由于用來類比的前提是特殊的事物,所以類比推理的結論具有或然性,論述復雜問題時只用類比說理就會顯得不夠充實。
類比論證有一定的哲學依據,因為世界是多樣的,又是統一的。從思維方式來看,類比論證不拘于事物表面上的差異,把不同的事物聯系起來考查,試圖在異中求同,是包含了辯證法的因素的,在認識客觀世界的過程中有其意義,許多類比的結論雖然不一定是真實的,但是可以作為進一步研究的假說。但是,作為一種論證方式,由于它是一種或然性推理,其結論不是完全可靠,所以在表述上多用“可能”;另外,即使一個基本正確的類比結論中,也包含著某些謬誤。
一般來說,類比推理的可靠程度取決于共有屬性和推出屬性之間的聯系。如果共有屬性和推出屬性之間的聯系密切,結論的可靠程度就越大;如果聯系程度低,結論的可靠程度就低;如果是無關的,就不能進行類比。
運用類比論證需注意以下幾點:
(1)要使用同類對象進行類比。世界上具有某些相同屬性或相似屬性的事物是無窮多的,有的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對它們進行類比,就缺乏說服力。同類相比一般比較接近本質,結論也比較可靠。如人與人,動物與動物;不能從人與狗都要呼吸、吃食、睡眠等共同屬性,推論出狗也有思想等屬性。
(2)避免單獨運用類比論證一種論證方式。是與其他的論證方式結合使用,使之起一種補充和豐富的作用。
(3)要注意結論的可靠程度。除非個別很有把握的情況,否則結論一般只是一種可能性。在表述上要把握住分寸,不可化。
2、對比論證
對比論證則是一種求異的思維方式,它側重于從事物的相反或相異的屬性的比較中來揭示需要論證的論點的本質。
對比論證方式的運用范圍很廣,因為可以進行比較的事物很多,中與外、古與今、大與小、強與弱等,都適合于進行比較,在比較中分析和闡明了兩者的差異和對立之后,是非昭然,自然就能夠確立論點了。
對比可以是兩個對象之間的比較,也可以是同一對象自身前后不同階段之間的比較,前者稱為橫向比較,后者稱為縱向比較。運用縱向對比的論證方式,不能停留在形式邏輯的靜態判斷的層面上,否則,有時會顯得說服力不夠。
運用對比論證要注意兩個問題:
(1)比較的雙方要具備可比性
對兩個對象進行對比,必須肯定它們之間存在可比性,否則比較的結論就不一定有效和可靠。可比性主要從兩方面來體現:一是拿來比較的對象一般來說應該是同類的,這點與類比論證的要求是一致的。二是往往要界定比較的界面,即兩者是在一定的范圍和層次上來比較的,是兩個對象的某些性質和特征在這個特定的界面上進行對比,而不是兩個對象整體上的完全對比,因此對比的結論并不是可以無條件地外推的。
(2)要建立合理的參照系
要進行比較,就必須具有合理的共同參照系,沒有共同的參照系,兩者就無法進行比較。所謂參照系指的是用來衡量和確定雙方優劣長短的標準,這樣的標準必須具有客觀性,否則比較的結論不一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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