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1日,暢銷書《哈利·波特》系列的第七部《哈利·波特與死圣》全球同步首發,當天在英國、美國和德國售出約1135萬冊。英國女作家JK·羅琳在創造了“魔法男孩”傳奇故事的同時,也創造了一個文化產業的銷售神話。今年是《哈利·波特》系列小說問世10周年,迄今為止,這個系列小說已被譯成65種語言,總銷量已達到3.25億冊!豆げㄌ亍钒l端于英國,真正開花結果是在美國。美國的出版商和電影公司可謂大賺特賺。最近在全球公映的影片《哈利·波特與鳳凰令》,兩周內創下票房新紀錄,北美市場收益1.4億美元,國際市場收益3.5億美元。而這也是美國文化產業中諸多成功運作中的一個典型案例。
然而直到20世紀初,文化在社會活動中還局限于狹窄的概念范圍之內,人們很少出于經濟目的開發文化資源。隨著社會的發展,美國等發達國家開始運用經濟手段,讓文化創造商業價值,于是文化產業走上歷史的舞臺。

20世紀3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美國初步形成了文化產業的基礎和框架;20世紀中期,美國文化產業進入快速發展時期;80年代以后,隨著文化商品化程度的加深,美國憑借經濟、技術和知識等方面的優勢,開始向世界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進行文化產品的傾銷;進入90年代,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各國文化產業壁壘不斷被打破,企業兼并重組浪潮洶涌澎湃,在美國出現了一批超級跨國文化產業集團,引領全球文化產業的發展。
如今,美國文化產業已發展到一種巔峰狀態,其總體實力和競爭優勢無人能及。究其強勢發展的原因,可以從立法、政策、產業運作、人才戰略和調控措施五個方面,來分析美國文化產業,從而發現美國是如何取得全球文化霸權地位的。
全面立法,保護知識產權
文化產業的方方面面都與知識產權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可以說,知識產權是文化產業的安身立命之本。為了保護日益發展起來的文化產業,美國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不斷加強國內外的知識產權保護,有效地促進了文化產業的發展。
《版權法》有力維護文化產業利益
美國是世界上較早實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國家之一。1790年美國就頒布實施了第一部《版權法》。此后,根據美國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美國國會不斷地對《版權法》加以調整和完善,以加強對文化產業的保護。例如為了保證音樂、戲劇和攝影作品及其作者的權益,國會分別在1831年、1856年和1865年對《版權法》作了修改,增加了對上述產品的保護條款。如此反復,美國的版權保護制度已經成為世界上規定較為詳盡、保護范圍較為廣泛的知識產權制度之一。美國文化產業中得益于知識產權法的典型案例之一是對迪斯尼公司“米老鼠”的保護。鑒于“米老鼠”已有的巨大社會影響和經濟價值,美國國會多次修改版權法,延長其保護期限。2003年1月15日,美國最高法院再次做出裁定,決定維持1998年國會通過的延長書籍、電影、音樂和卡通人物的知識產權保護期的法律,并將個人著作權保護期從著作人終生及死后50年延長至70年,公司版權保護期從75年延長到95年,從而進一步保障了迪斯尼、好萊塢等集團的利益。
及時制定或修訂相關法規
為了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作為版權法的補充,美國先后出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規,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為了加大對涉及電影和錄音制造業的版權侵權的處罰力度,國會在1982年通過了《反盜版和假冒修正法案》。最為明顯的是在數字版權領域,隨著數字技術與文化產業的聯系越來越緊密,為了加強數字版權保護,美國國會頒布實施了多部數字版權保護法案。為了保護和促進美國軟件產業的發展,美國在1980年就頒布實施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法》,成為最早采用版權制度來保護軟件知識產權的國家。如今,美國軟件產業對其經濟所作的貢獻,超過其他任何制造業。為了適應數字化時代對文化產業發展的需要,美國國會先后通過了《反電子盜版法》(1997年)和《跨世紀數字版權法》(1998年),以加強數字化知識產權保護。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加強對美國文化產業的保護,提高文化產業的競爭力。

《反電子盜版法》的頒布就是由1994年發生的拉馬奇亞案引起的。當年只有21歲的麻省理工學生拉馬奇亞透過學校的電腦系統在國際互聯網上設置BBS,以匿名或假名形式讓其他人利用此電子公告板進行電腦軟件的上傳和下載活動。其中所涉及到的電腦軟件均為廣泛使用的軟件,且均屬盜版,由于此BBS的使用量特別大,引起校方和聯邦調查局的注意。美國政府以他與“不知名的他人”共謀,給軟件制造業造成了100多萬元美的損失為罪名,提起公訴。由于拉馬奇亞本人并未獲利,美國政府只能繞過《版權法》(版權侵權刑事責任的法律要求被告主觀上應具備以“故意并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財務所得”為目的),而以其觸犯《電信欺詐法》對他提出指控。受理此案的聯邦地方法院以該案不適用《電信欺詐法》為由,判決拉馬奇亞無罪。美國政府對此案的判決結果十分不滿,因此敦促美國國會通過修改法律彌補漏洞,于是1997年12月正式通過實施《反電子盜竊法》,也算是對拉馬奇亞一案判決的回應。
在不斷發展和進步的科學技術背景下,文化產業中圍繞版權方面也不斷地出現新的法律空白,而政府應當及時修訂和制定法律以維護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積極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進程
在加強國內相關立法同時,美國大力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進程,以促進其文化產業占領國際市場。根據美國文化產業發展的需要,美國于1988年通過了《伯爾尼公約實施法》,開始對《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提供高水平的版權保護。但是,隨著美國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伯爾尼公約》對版權保護的原則和標準,已經不能滿足美國的需求,因此美國同時采取雙邊和多邊機制,積極謀求美國文化商品的國際市場。一方面,他們利用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中的特別301條款,迫使其他國家加強對美國版權的保護;另一方面,從1986年開始,美國利用《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機會,全力推動建立與國際貿易相關的國際版權保護體制和機制。1994年TRIPS協議的達成,不僅大大提高了國際保護版權的整體水平,而且為越來越多的國際版權糾紛建立了爭端解決機制,TRIPS協議使美國日益強大的文化產業獲得了廣泛有效的國際保護機制。
美國實施的知識產權戰略,在國內,為文化產業的發展開辟了肥沃的“法治土壤”;在國外,為其文化產業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空間。
政策扶持,促進產業發展

美國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同樣得益于政府為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扶持,創造了良好的市場環境。美國政府沒有管理文化事務的專門機構,對文化產業實行間接管理,政府的管理文化產業的目標,就是要創造條件,促進文化產業快速發展。為此,政府從多方入手,以保證目標的實現。
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多方投資
美國是當今文化投資最大的國家,也是國際文化資本流入最多的國家。美國政府一直鼓勵非文化部門和外來資金的投入文化產業,為此他們積極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大量資本在文化產業中尋覓商機。早在1917年,美國聯邦稅法就規定對非盈利性文化團體和機構免征所得稅,并減免資助者的稅額,同時,美國政府還注重通過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各州、各企業以及全社會對文化事業進行贊助和支持。另外,美國經常采用貿易保護主義,對外國進口商品課以重稅。在這種情況下,外國文化產品要打入美國市場,只能采取直接投資的方法;同時貿易保護政策也限制進口,造成市場封閉,限制國際競爭國內化,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美國國內較高的利潤回報率,從而吸引大量國際資本投資美國文化產業。目前,在好萊塢最具實力的電影制片廠中,哥倫比亞三星的幕后老板是日本的索尼公司,福克斯的老板則是澳大利亞的新聞集團。在流行音樂產業中,在美國市場上賺取更多鈔票的其實是日本的索尼、荷蘭的寶麗金、德國的BMG等。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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