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對外貿易持續快速發展和綜合國力顯著增強,我國進入了貿易爭端多發期。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從1995年至2004年,我國連續10年成為全世界反傾銷頭號目標國,共遭受反傾銷調查390起,每年因國外的反傾銷與傾銷所造成的損失達800多億元。面對嚴峻的形勢,充分發揮反傾銷會計的作用,已經成為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迫切需要。反傾銷會計,是指會計主體運用反傾銷法和國際貿易知識,就反傾銷中的問題提供會計支持,進行會計規避、舉證、調查和鑒定的活動。盡管反傾銷會計與企業財務會計不同,但兩者密切相關。因此,在企業會計實踐中,應充分發揮反傾銷會計的作用。
加強會計規則選擇的通用性和法規性
通常情況下,企業財務會計主要是處理企業常規業務,對會計規則的選擇基本上依據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反傾銷會計中,企業面對的是涉及國際性交易和多種法律約束的復雜業務,這就要求會計必須注重在相關法規框架下對會計規則的選擇。首先,應合理透徹地理解國際反傾銷法中涉及的會計規則。比如,國際反傾銷法有關會計規則中關于反傾銷調查接受企業會計記錄的條件與反傾銷案件中產品成本范圍的界定。《WTO反傾銷協議》第2條規定:“成本通常應以被調查的出口商或生產者保存的記錄為基礎進行計算,只要此類記錄符合出口國的公認會計原則并合理反映與被調查的產品有關的生產和銷售成本”。《歐盟反傾銷規則》第2條第5款規定:“如果被調查的當事人所保留的記載符合有關國家普遍接受的會計學原則,而且表明這些記載合理地反映了與被審議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有關的成本,通常應根據這些記載來計算成本”。上述規則表明,在調查出口商或生產者保存的會計記錄,確定出口產品成本時,會計記錄要符合“有關國家普遍接受的會計學原則”,即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這說明,反傾銷會計下保存的會計記錄必須選擇國際會計準則,或與其一致的相關會計規則。如果企業財務會計的記錄不符合國際會計準則要求,反傾銷會計就必須重述業務記錄,以保障會計記錄的合法性。另外,《WTO反傾銷協議》第2條第2款規定:“如在出口國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不存在該同類產品的銷售,或由于出口國國內市場的特殊市場情況或銷售量較低,不允許對此類銷售進行適當比較,則傾銷幅度應通過比較同類產品出口至一適當第三國的可比價格確定,只要該價格具有代表性,或通過比較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金額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一般費用及利潤確定”。《歐盟反傾銷規則》第2條第3款規定:“如果在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或者沒有充分的相似產品的銷售,或因為特殊的市場情況,這種銷售沒有適當的可比性,相似產品的正常價值應當根據原產地國的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一般費用以及合理的利潤來計算,或者根據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向一個適當的第三國出口的具有代表性的價格來計算”。規則表明,法規所認定的產品成本是指“生產成本”加上“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一般費用及利潤”。顯然,反傾銷會計核算產品成本與我國企業現行會計核算的產品成本不同,必須作出相應的調整。
反傾銷案件中確定產品生產成本是一個核心問題,企業會計對產品成本的計算直接影響判斷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成本計算直接受企業會計準則的影響,選擇不同的會計準則計算同一產品的成本很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果,盡管我國已頒布了會計新準則,新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進行了趨同,但企業尚未實施新準則,現行會計規則與國際慣例存在一定差距,這就會導致調查機構對我國企業的產品成本和會計資料不予認可,因此為了在反傾銷中獲勝,企業會計必須在遵守法規的前提下合理選擇與應用會計準則,同時改進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提高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在反傾銷應訴中,會計能否提供可靠和相關的會計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對會計規則的運用質量。所以,反傾銷會計要跳出會計核算只按我國會計制度的習慣,擴展規則視野,系統理解相關法規體系,并合理運用,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所提供的信息能支持反傾銷調查應訴。
此外,從目前來看,國際會計準則是大部分國家所接受的高質量的會計準則。自2005年1月1日,已經有90多個國家表示要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隨著我國經濟開放程度越來越高,活躍在國際貿易中的我國企業更需要首先在會計準則上國際化,我國在2月15日公布的39項會計準則,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質性趨同。因此,從防御反傾銷的角度,企業會計應盡可能地應用新會計準則,提供可以獲得國際認可的會計信息。
建設規范的日常會計核算系統
反傾銷會計所提供的信息主要是關于本企業的財務資料以及國內同類產品出口廠商的基本資料。因此,企業日常會計核算系統是反傾銷會計提供有效信息的保證,在企業經濟活動開始就要有證據表明,企業的財務會計系統運轉是正常的,這就要求日常會計工作必須規范。
首先,規范會計核算系統,要遵守會計準則,建立一套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賬目清楚的會計賬簿,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等基本財務報表,這樣才能在反傾銷應訴中增強抗辯能力。運用合規的核算體系進行成本核算,準確計算產品的單位成本和總成本。從反傾銷會計舉證的角度看,成本核算更重要,因為在一定意義上,存貨價值、利潤數額、現金流量等都是成本核算的結果,而成本核算又涉及到核算模式選擇、間接成本分配、約當產量計算、完工與未完工產品的劃分等若干方面。這些方面的會計處理規范,企業才能有效提供其產品正常價值計算所需要的資料,獲取市場經濟地位。另外,企業的原始憑證如生產記錄、購銷合同、發票、運輸單、保險單等資料必須可靠,記賬憑證、記賬簿要完整,其處理方法要符合國際通行慣例,并能在相關會計資料之間具有可驗證性。規范有效的會計核算系統能保證企業在遇到反傾銷調查時迅速、準確地應對。
其次,規范會計核算系統,要符合企業內部控制的要求,以保障會計核算系統合法合規,核算的數據或信息相互勾稽、真實完整。健全的內控制度,是企業自我約束的手段,用來保障信息真實完整和財產完整無損,保障戰略實現和經營效率,進而通過反傾銷檢驗。同時,還要采用審計制度進行外部約束。歐盟在判定“特殊市場經濟國家”企業是否完全符合市場經濟條件時,其會計標準是“企業有一套明晰的基礎會計賬簿,該賬簿需按國際通用會計準則進行過獨立審計并具有通用性”。由此可見,企業會計應按國際慣例進行獨立審計,即企業的財務報表每年都要由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有些企業在應訴國外的反傾銷調查時所提供的成本資料遭到質疑,就是因為沒有經過獨立審計。
還有些企業在應訴時進行突擊審計,其提供的會計資料可信性較差。企業在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時,應盡可能選擇有影響的、知名度高的會計師事務所。
實施競爭對手會計
傳統企業會計偏重財務會計信息,主要關注企業自身的會計核算問題。在應對國際反傾銷中,會計工作不僅要規范內部的財務、詳細記錄產品的成本核算,還要了解與掌握競爭對手的相關信息,以幫助企業應付競爭局面和規避、迎戰國際反傾銷訴訟。這就要求企業應用競爭對手會計。競爭對手會計是通過提供競爭者成本資源、成本結構、產品研發、市場份額、經營策略等財務與非財務信息,并進行深入分析,以幫助管理者進行戰略定位,保持相對競爭優勢,獲取超額利潤的一種現代會計管理方法。發達國家在應對傾銷與反傾銷方面,都應用了競爭對手會計。
在國際反傾銷領域,競爭對手會計發揮的主要作用是,監測公司國外競爭對手的營銷情況,為規避和應對反傾銷訴訟服務,為應訴選擇合適的“替代國”提供依據。目前,由于美國、歐盟等仍將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確定傾銷或損害時必須用“替代國”的辦法。因此,我國應訴企業選擇一個合適的“替代國”就成為能否勝訴的關鍵,同時必須迅速獲得該替代國有關企業的成本構成和銷售價格資料。企業通過建立競爭對手會計,可以在未發生涉訴問題時,就積累了境外主要競爭對手的財務信息資料,一旦涉訴,就能根據競爭對手會計信息,選擇對我方有利的具體替代國方案并進行充分的會計舉證。
競爭對手會計以相對成本、相對市場份額的相對指標計算和分析,向管理者提供的是比較競爭成本和比較競爭優勢的信息。競爭對手會計信息包括競爭者的財務與非財務信息,具有戰略相關性與多元化特征,為企業有效實施競爭對手分析提供了可能。競爭對手分析可幫助企業預測競爭對手的行動,防御競爭對手的進攻,吸取競爭對手的經驗和教訓。它可以使管理者對企業所處的競爭地位有一個比較清醒的認識。在應對國際反傾銷中,競爭對手會計的關鍵是確認競爭對手,收集競爭對手會計信息,選擇獲取信息渠道及獲取信息的方法。
企業確認主要競爭對手應從企業歸屬開始。在傾銷與反傾銷中,參與國際化經營的企業應明確與自身處于同一產業、生產相似產品、擠占同一市場的主要競爭者,用競爭對手會計為所關注的競爭對手建立專項信息檔案,并要隨時維護和更新信息。
從應對反傾銷的角度,競爭對手會計所提供的信息應包括:競爭對手的產品在本國市場銷售價格與數量,在第三國市場的銷售價格與數量,在與我方競爭市場上的銷售價格與數量;競爭對手產品的生產成本要素、成本結構、費用開支、市場份額、經營策略;競爭對手相同產品的原產地或出口的分布情況,以及與其關聯的企業。在收集信息的過程中必須遵守合法性原則。通過公開財務報告、競爭對手廣告、行業分析報告、政府統計公告、貿易金融報道、產品技術分析、行業協會、行業專家顧問、共同的供應商和顧客、競爭對手的前雇員等渠道獲得信息。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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