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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3.省相關部門對申請考生進行審核,并將審核合格考生名單下發各地招生辦,由縣(市、區)招生辦和考生所在中學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
4.公示結束后,以地區為單位匯總,分別將合格考生名單和不合格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5.吉林省教育考試院依據公示合格的考生名單確定考生報名資格。公示無異議的,可保留在我省高考報名資格;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在我省高考報名資格。
6.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考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縣(市、區)招生辦申請復核,由各級招生辦、教育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以地區為單位進行匯總,并將匯總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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