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北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全文)(3)
(二)投檔原則
錄取時首先在批次分數線上進行正式志愿的錄取,如還有招生計劃未完成,根據情況將依次進行批次分數線上征集志愿錄取、按正式志愿降分錄取和降分重新征集志愿錄取。
投檔時,順序志愿按照“志愿優先,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進行投檔。對選報同一志愿學校的考生按學校確定的調檔比例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投檔,一志愿錄取結束后再進行二志愿錄取。專科提前批投檔時考生會考成績滿足專業的要求才進行投檔。
本科層次的平行志愿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進行投檔。對同一科類批次線上未被錄取的考生按分數(四科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進行投檔,每個考生投檔時,根據考生所填報平行志愿從A到C學校的志愿順序,投檔到排序在前且有計劃余額的學校。平行志愿投檔時各學校的調檔比例統一為100%,分數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學校投檔條件時將同時投檔,由學校審查錄取。
專科普通批的平行志愿,同一科類批次線上未被錄取的考生按分數(三科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進行投檔,每個考生投檔時,順序檢索其所報志愿,只要考生會考成績符合所報志愿的要求且該專業計劃有余額,就將考生檔案投到該學校的該專業。專科平行志愿投檔時學校各專業的調檔比例統一為100%,總分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學校同一專業投檔條件且計劃不足時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科目的成績,對單科成績高者進行投檔完成該專業計劃,單科成績均相同的同時投檔。
本科各批次和專科普通批的平行志愿均實行一輪投檔。
(三)照顧對象的錄取
1.對下列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市級以上科技發明創造獎獲得者;
市級以上單學科競賽優勝者;
高中會考及平時成績優秀或相關科目成績優秀的考生;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
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2.對下列考生,可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向學校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錄取: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被評為“北京市三好學生”的應屆畢業生;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北京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一等獎的應屆畢業生;
*少數民族考生;
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烈士子女〔需經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證明〕。
3.對下列考生,可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向學校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錄取:
被評為市級優秀學生的應屆畢業生;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被評為“北京市優秀學生干部”的應屆畢業生;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的應屆畢業生(須出具比賽的原始成績);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北京市市級體育比賽獲單項前五名或集體前三名主力隊員的應屆畢業生【比賽范圍以市教委、市體育局和北京教育考試院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北京市高中體育特長生辦理體育競賽成績證明規定的通知》(京教體美〔2007〕30號)為準】;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應屆畢業生;
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4.對下列被列入教育部下發的“獲獎學生名單”具有保送生資格未被保送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可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向學校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錄取: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5.對獲得區、縣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人員,在錄取時,增加20分向學校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錄取。
6.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進事跡、對社會有較大影響的應屆畢業生,在錄取時,經有關中學推薦,市教委核準,市招生考試委員會批準,可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由學校審查錄取,降低分數要求幅度不超過20分。
7.對藝術特長生考生的錄取,按照《北京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在京招收藝術特長生工作的通知》規定辦理。
8.對高水平運動員考生的錄取,按照《北京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北京市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工作的通知》規定辦理。
以上標注符號“*”的項目中的照顧對象僅適用在北京地區的高等學校。
同時符合多項照顧因素的考生,不作累計加分,只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投檔。
(四)錄取時考生會考成績以等級形式,綜合素質評價以統一表格形式記入考生電子檔案,提供給高等學校作為參考依據。高等學校在以高考成績為錄取主要依據的前提下,結合考生會考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五)對殘疾考生的錄取
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殘疾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六)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七)按教育部規定,考生一經錄取,不得換錄。
(八)錄取名單備案與發放錄取通知書
在京招生錄取的高等學校須將擬錄考生名單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核準,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打印相應錄取新生名冊以及民辦高等學校錄取考生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并加蓋錄取專用章。招生學校根據錄取新生名冊向考生寄發本校印制并加蓋校章的錄取通知書 (民辦高等學校還包括《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
六、關于體育、藝術院校的招生辦法
報考體育和藝術院校或專業的考生均參加全國統一招生考試。體育、藝術院校(專業)的招生工作,分別按照北京教育考試院下發的《北京市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專業招生規定》和《北京市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專業招生工作實施辦法》文件執行。
七、關于其他形式招生
保送生、飛行員、職教師資班、高職單考單招、部分院校部分外語專業、部分高職院校自主招生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已被高等學校作為保送生錄取的學生,可以自愿參加高考,但不再參加統一錄取。
八、入學復查及戶口事宜
新生入學后,高等學校要認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回原單位。對于徇私舞弊以及違犯有關法規法紀的考生,學校要及時報告有關領導部門和紀律檢查部門,并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已被錄取的新生,應按高等學校規定日期報到。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傳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
關于戶口問題,按照北京市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九、切實加強領導,嚴肅招生紀律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單位要加強領導,健全機構,充實力量,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于敢于抵制不正之風的人員要給予支持和鼓勵,對于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員,要敢于揭露和處理,情節嚴重的要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責任編輯:王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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