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師《理論與實務》海關估價協議11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1 15:18:19
國際商務師《理論與實務》海關估價協議10
其它標準
在海關拒絕進口商申報的成交價格之后,海關將如何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呢?為了維護進口商的利益,并確保估價在這些情況下是公平和中性的,該協議把海關可以使用的估價方式,限定在該協議所列的其他五種標準之內。該協議進一步強調,這些標準應當按照協議案文中出現的順序加以使用,只有在海關認定第一種標準無法使用的情況下,方可按順序根據其他標準進行海關估價。
1.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如果不能按照成交價格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則應以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2.相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如果無法按照上述方法確定完稅價格,則應以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來確定完稅價格。
在上述兩種方法中,所選擇的交易必須是向進口方輸出的進口貨物,貨物出口的時間應大致相同。
海關估價協議第十五條2款確立了“判定相同貨物或類似貨物的規則”。內容如下:
某產品是否與待估價交易中的產品相同或類似,可根據以下特點確定:
相同貨物:在所有方面包括相同的物理特點。質量和信譽都一樣的貨物,被認為是相同貨物。
類似貨物:在構成。材料和特點方面與被估價貨物極其相似的貨物;與被估價貨物具備同樣效用。在商業上可以互換的貨物,被認為是類似貨物。
此外,某貨物若要被認為是被估價貨物的相同產品或類似產品,該貨物必須與被估價貨物一樣:在同一國家生產;而且由同一生產商生產。但是,在進****易中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當在同一國家由同一生產商生產的。與被估價貨物相同或類似的貨物并不存在時,則應對在同一國家但由不同生產商生產的貨物加以考慮。
3.扣除價格
扣除價格是在以下基礎上確定的:應稅的進口商品在其國內市場的單位銷售價格。或其相同或類似商品在其國內市場的單位銷售價格,扣除相關的利潤。關稅和國內稅。運輸費和保險費,以及在進口時產生的其他費用。
4.推算價格
推算價格的確定:被估價貨物的生產成本,加上“利潤和相當于反映在由該出口國生產者向進口方出口與被估價貨物同等級和同品種貨物的銷售環節中的大致費用”。
5.合理確定
如果上述四種方法均不能確定價格,那么,在符合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七條的情況下,可以靈活地使用上述任何一種方法來確定價格。但是,價格無論如何也不得依據下述方法加以確定:
出口到第三國市場的貨物價格;
海關最低限價;
武斷的或虛假的價格。
作為一般原則,該協議要求,在成交價格未被接受的情況下,則應當在進口方可能獲得的信息基礎上使用上述海關估價方法。但是,協議同時承認,為了確定推算價格,有必要對被估貨物的生產成本和從進口方以外的渠道獲得的其他信息進行核對。該協議進一步建立,為了免除進口商不必要的負擔,推算價格只能在買賣雙方有關聯以及生產者可以向進口方海關當局提供生產成本方面的數據,并愿協助后續的核對工作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