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國際商務師專業知識考試輔導合同的成立(3)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3 09:00:16
。4) 承諾的傳遞必須采用符合要約規定(或比之更加快捷)的方式。
案例分析
1.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報出某農產品,在要約中除列明各項必要條件外,還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要約有效期內美商復電稱:“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復電后,即著手備貨。數日后,該農產品國際市場價格猛跌,美商來電稱:“我方對包裝條件做了變更,你方未確認,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則堅持合同已經成立,于是雙方對此發生爭執。你認為,此案應如何處理?
分析:
處理本案應從下述幾點著眼,考慮具體措施:
。1)中、美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在該筆業務的來往電傳中均未排除《公約》的適用。據此,雙方當事人理應受《公約》中有關條款的約束;
。2)按《公約》第19條(2)款的規定,對要約表示承諾而要約內容做非實質性改變時,除要約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承諾。如要約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條件就以該項要約的條件以及承諾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準;
。3)根據《公約》第19條(3)款的規定,包裝的改變不屬于實質性改變;
。4)合同應按“裝入新袋”的條件成立;
(5)綜上所述,美商復電已構成承諾,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約,我方自應按《公約》的有關規定向美商提出索賠。
二、對價與約因
1.對價定義——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種權利、利益、利潤或好處,是他方當事人克服自己不行使某項權利或遭受某項損失或承擔某項義務。(英美法)
2.一項有效的對價必須具備的條件:
。1)對價必須合法
。2)對價必須是待履行對價或已履行對價,不能是過去對價。
。3) 對價必須來自受允諾人。
。4) 對價必須具有某種價值,但不要求充足、相等。
。5) 既存義務或法律義務不能作為對價。
3.法國法的約因——指訂約當事人產生該項債務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在雙方合同中,存在著兩個約因,即雙方當事人間存在相對給付的關系。
4.德國法的“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在此情況下,取得他人財產或利益的一方無權保留之,而必須將其歸還給真正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