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國際經濟法輔導(四)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0-31 10:05:13
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專業知識重點輔導
國際技術貿易法
一、技術貿易的主要內容
根據《聯合國國國際技術轉讓行動手則》的規定,轉讓的技術分兩部分:受知識產權產權保護的技術和不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工業產權又包括專利和商標。
專有技術:沒有獲得專利保護的,但為一定范圍內的人們所了解的具有實用價值的工業、商業、管理等方面的技術和知識。它沒有獲得專利保護,因為有些技術不能獲得專利保護(如商業管理秘訣等)或者發明人不希望將自己的技術公開,故意不申請專利保護。
專利不一定具有實用價值,但專有技術一定是有實用價值的,實踐中常常將專利和專有技術同時轉讓。
對專有技術的保護方法一般采自我保密,如合同中的保密條款。如可口可樂的配方等靠的就是合同中的保密條款。
技術轉讓方式:技術所有權轉讓(即使發明人自己也不享有未經許可使用的權利)和使用權轉讓。通常技術轉讓都是轉讓的使用權。
二、國際技術貿易與國際貨物貿易的區別
1、轉讓的標的不同:技術貿易轉讓的無形的技術知識,而貨物貿易轉讓的是有形的貨物。
2、技術貿易通常轉讓的是技術知識的使用權,而貨物貿易轉讓的是貨物四所有權。
3、技術貿易是長期的交易,而且交易過程比較復雜;而貨物貿易則交易的時間較短,過程也較為簡單。
4、適用法律的不同。技術貿易除了適用民法、合同法的規定外,還必須適用專利法、商標法的規定;貨物貿易則不存在知識產權法的適用問題。
三、國際技術許可合同及其分類
(一)定義: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技術的許可方將其所擁有的技術的使用權交給被許可方使用,由被許可方支付技術使用費的協議。
1、根據許可方和被許可方許可協議項下所規定的權利可分為:
(1)獨占許可合同: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規定的期限內都不得在該地域使用該項技術制造和銷售其產品。
(2)排他許可合同: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排他的使用權,供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該地域再將該項技術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但供方仍保留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技術制造和銷售其產品的權利。
(3)普通許可合同:不僅許可方被許可方可使用,許可方還可授權第三主使用。
2、根據受方是否有權把受讓的技術再行轉讓的規定,可分為:
(1)可轉讓許可合同。受方從供方獲得的技術,除自己使用外,還有權在約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將全部技術或部分技術的使用權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
(2)不可轉讓許可合同。只能自己使用,不得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
(二)合同的主要條款
1、序文;
2、關鍵性詞語條款,如技術情報、銷售地區等的界定。
3、項目條款。是合同的中心內容,包括技術的名稱、生產規模、廢品率、能源消耗等技術指標。
4、合同的價格和支付方式。有統包價格、提成價格、固定與提成相結合的價格。
5、技術資料交付和產品考核驗收條款。
6、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條款。
7、保證和索賠條款。
8、在涉及專有技術轉讓時要有保密條款。
9、限制性條款。
四、國家對技術轉讓合同的管理
我國于2001、10、31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02、1、1實施生效。
技術進出口: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向境內或以境內向境外通過貿易、投資、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
國家準許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進口管理。
禁止的不得進口,限制的要取得許可證
不得有以下限制條款:
1、要求技術受讓人接受搭配的條件(搭售條款)
2、要求技術受讓人為專利有效期屆滿后的技術承擔使用費或義務
3、限制受讓人從其他來源獲得與受讓人類似以或與競爭的技術。
4、不合理限制受讓人購買原料、零部件、設備的購進渠道。
5、不合理限制受讓人利用進口技術生產產品的出口渠道、銷售渠道。
6、不合理限制受讓人銷售的數量、品種、銷售價格。
(二)出口管理
禁止的不得出口,限制的要取得許可證
五、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公約
專有技術屬于知識產權的范圍,但它不享有專門的法律保護,不具有獨占性。
(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我國1974年加入,至1978年有178個成員國
(二)巴黎公約(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我國1985年加入,至2002年有196個締約國。確立了以下原則:a、國民詩遇原則。b優先權原則。c獨立保護原則。
在一國申請注冊的專利商標只有在該國受到保護
(三)《伯爾尼公約》(1886年)保護文學作品至2002年,有148個締約國。
(四)《馬德里協定》關于商標注冊。至2002年,52個締約國
(五)《相互協作公約》。1994年參加,115個締約國(至2002年)
(六)《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