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國際經濟法案例匯編12
來源: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9-01 10:01:25
國際貨物運輸保函
案例1[案情摘要]
金泰戈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出口大豆 1500 噸,由某遠洋運輸公司承運,遠洋公司安排 114 號輪運輸。為了防止大豆霉變損失,金泰戈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請求船長在航行途中,開倉曬貨。船長擔心曬貨會發生貨物短重,欲在提單上批注“開倉曬貨,在卸貨港發生短重,船長不負責任。”為了取得清潔提單,金泰戈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向船方出具了保函。船方接受了保函,簽發了清潔提單。 航行途中,多次開倉曬貨。貨船抵達目的港后,發現大豆短重 52 噸。收獲人要求承運人遠洋運輸公司賠償。之后,遠洋運輸公司憑保函向金泰戈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索賠,金泰戈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拒絕。遠洋運輸公司起訴于法院。
[法律問題]
1 、出具保函是否構成對第三方之欺詐?
2 、法院應該如何審理?
[法理分析]
《漢堡規則》第十七條托運人的保證中規定:“ 1 .托運人應視為已向承運人保證,由他提供列入提單的有關貨物的品類、標志、件數、重量和數量等項目正確無誤。托運人必須賠償承運人因為這些項目的不 正確而導致的損失。托運人即使已將提單轉讓,仍須負賠償責任。承運人取得的這 種賠償權利,絕不減輕他按照海上運輸合同對托運人以外的任何人所負的賠償責任。 2 .任何保函或協議,據此托運人保證賠償承運人由于承運人或其代表未就托 運人提供列入提單的項目或貨物的外表狀況批注保留而簽發提單所引起的損失,對包括收貨人在內的受讓提單的任何第三方,均屬無效。 3 .這種保函或協議對托運人有效,除非承運人或其代表不批注本條第 2 款所指的保留是有意詐騙,相信提單上對貨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 ,在后面這種情況下,如未批注的保留與由托運人提供列入提單的項目有關,承運人就無權按照本條第1款規定,要求托運人給予賠償。 4 .如屬本條第 3 款所指的有意詐騙,承運人不得享受本公約所規定的責任限額的利益,并且對由于相信提單上所載貨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所遭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