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國際經濟法案例匯編9
來源: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9-01 09:55:40
提單和運輸合同的關系
案例1[案情摘要]
中國天翔公司向英國拜麗公司出口大豆,價格條款CIF倫敦。天翔公司和買方拜麗公司之間采用信用證結算,信用證要求賣方提供不可轉船直達提單,天翔公司要求船公司簽發了直達指示提單。天翔公司將經過簽名的提單通過銀行結匯后轉讓到拜麗公司。貨物抵達目的港后,拜麗公司憑提單將貨物提出,發現由于轉船而進行第二次裝卸,貨物包裝不牢固發生短少,要求承運人賠償。船公司認為發運人天翔公司和自己達成口頭協議允許轉船,拒絕承擔損失。
[問題] 提單和運輸合同是什么關系
[法理分析]
該案例涉及到提和承運人之間的關系。提單在不同當事人之間的效力,以及提單和合同(口頭)的關系。
提單是國際貨物運輸中最重要的單據之一,在國際貨物運輸過程中,提單主要涉及三方當事人,托運人,承運人和收貨人,他們之間存在這基于提單之上的兩種關系:(1)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關系;一般認為,提單只是承運人同托運人之間所簽訂的運輸合同的初步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77條,《海牙規則》第3條第4款,《漢堡規則》第1條第7款都作出了這一規定。(2)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的關系。根據法律和國際慣例,當提單被轉讓到收貨人手中時,對于提單的受讓人與承運人來說,提單就不僅是運輸合同的證據,同樣也是受讓人之間的運輸合同,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以提單的規定為依據,即使原來的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另有協議,但是由于提單的受讓人對一無所知,所以不得以此為由對抗第三人。這種規定能夠有效保證提單的流通性,保護善意的提單受讓人。
綜合分析上述案例首先,中國天翔公司作為托運人同船運公司之間達成的口頭約定應當屬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的一部分,而提單表面所記載的事項只是雙方之間運輸合同的初步證據,如果提單和運輸合同之間有不符的地方,應當以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為準。
其次提單是指示提單,當中國公司將提單通過背書轉讓給英國的拜麗公司后,提單則變成了英國拜麗公司和船運公司之間的運輸合同或終極證據。根據《海商法》第78條的規定,船公司同英國拜麗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提單的規定確定。
綜上,盡管本案中中國天翔公司同船運公司之間有口頭運輸協議,但是這個協議對于船運公司和作為提單受讓人的英國拜麗公司來說沒有任何效力,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規定應當以提單表面記載為準。提單記載為直達提單,受讓人英國拜麗公司有理由相信途中不得轉船。由于轉船造成的貨物短少違反了提單的記載內容,提單受讓人英國拜麗公司應當要求船公司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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