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強化輔導(3)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25 08: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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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
《公約》對賣方所交貨不符合合同的情況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按《公約》的規定,買方可以行使多種救濟手段。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約》要求買方在行使各種救濟方法之前,有義務通知對方,否則他將無權行使《公約》所規定的各種救濟方法。如《公約》第39條第1款規定,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況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合同的權利。第39條第2款還規定,無論如何,如果買方不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賣方;他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限不符。
按公約規定賣方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買方可采取如下的救濟方法:
(1)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
按照《公約》第46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賣方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買方可以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但這項要求必須受兩個條件的約束:一是此權利只有在賣方交貨不符合同構成根本性違約時,才可行使;二是買主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必須事先通知賣方,但可以在發出聲稱貨物不符通知時提出,也可以在發出不符通知后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
(2)要求賣方對不符合同的貨物進行修補
按《公約》第46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賣方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對不符合同的貨物進行修補,如果買方認為,對貨物的修補不會給他帶來不合理的不便,而且經過修補可以達到規定貨物的使用價值,那么買方可以采取這種救濟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公約》還規定了,買方要求修補的通知必須在聲稱貨物不符時或在發出不符通知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作出。
(3)要求減低貨價
按《公約》第50條的規定,如果賣方交貨不符合同,無論貨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減低貨價。減價的幅度應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賣方在交貨日期前后,曾對交貨不符合同進行了修補,或買方拒絕賣方對不符貨物進行修補,買方就不能再采取減低貨價的救濟方法,只能請求損害賠償。為了進一步說明減價的計算辦法現舉一例:
[例]賣方以價格200美元1噸同意向買方出售10噸一號小麥,總金額共計2000美元。在交貨時間賣方實際交付的是三號麥。從訂立合同到交貨時,市場價格發生了波動。賣方交貨時,一號小麥價格降低至每噸100美元,三號小麥每噸75美元。如果買方選擇按《公約》第50條的規定主張減價,則減價后的價款就為2000×75%=1500(美元)。買方實際減低價款為2000-1500=500(美元)
(4)解除合同
在賣方交貨不符合合同時,買方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公約》對此作了較多的限制,只有在下列兩種情況下,買方才能主張解除合同:
1)賣方所交貨物不符合合同構成根本性違約,買方可以立即宣告合同無效;
2)如果賣方所交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未構成根本性違約,則買方應給予賣方對不符貨物進行補救世主的機會,即規定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對不符之處進行補救。如果賣方未能在規定的合理時間內交付與合同相符的貨物;或賣方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不符合同之處的貨物進行修理,或賣方聲明他將不在這段時間內采取任何補救措施,那么買方才可宣告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