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經濟法第六章節考點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3 1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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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管理法律制度
隨著國際自由貿易的發展和中國加入WTO,國際貿易中的管制將愈來愈受到限制,但不論怎樣,各國依然在運用各種手段來保護國內的經濟發展,免受外來商品的沖擊,因此各種管制措施依然在實施。根據世界各國做法,通常的管制方法有:
一、目的
保護本國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
二、內容
(一)關稅壁壘
海關根據國家公布的海關稅率對進出其關境的物品、貨物所證的稅調節貨物進出口關稅。
1、出口關稅。
2、進口關稅。目的是削弱進口商品的競爭力。入世后我國進口關稅已普遍下降到10.4%左右。而發達國家的進口關稅平均為5%左右。
a、優惠稅率。適用于各進口國訂有貿易協定的國家和地區
b、普通稅率。適用于沒有訂立貿易協定的國家和地區。
關稅減讓表每隔一段時間都要做出修訂。
C、差別稅率(特殊安排的稅率)。如適用于歐盟內部、北美自由貿易區內部的特別優惠的稅率不適用于最裝國。
d、普遍優惠制。發達國家單向給予發展中國家的優惠稅率
e、進口附加稅(臨時性)。針對特定的商品。
F、反補貼。接受出口國補貼的產品,可能會以較低的價格在進口國銷售,這將會給進口國的相關產業造成損害,這時采取反補貼措施就成為必要。
反補貼針對的是政府行為,出口國地區由某一政府或公共機構作出的財政支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價格支持,以及由此給予的利益。
補貼分為禁止使用的補貼、可申訴的補貼(專項性)、不可申訴的補貼
構成反補貼的條件為:
1、出口國政府給于出口商以直接或間接的專項補貼;
2、對進口國相關產成要際損害或損害威脅或阻礙相關產業。
3、二者之間有因果聯系
反補貼通常采取的措施:
1、臨時措施:保證金、保函。
2、價格承諾。
3、證收反補貼稅。
采取以上措施后 終裁之后一年內可申請復審
(二)非關稅壁壘
1、進口配額制。分為關稅配額(在一定數量內證收較低的關稅,超出該數量則證收較高的關稅)和絕對配額。
2、進口許可證制度。
3、外匯管制。
4、技術壁壘。
5、保障措施。為保護國內生產者免受外來商品數量上的沖擊,各國采取的保障措施有:規定進口限額或設定進口許可制度。針對的是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對進口國生產國類產品或趨勢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千萬嚴重損害或嚴重威脅,進口國政府針對這種進口產品取的限制性措施。
原則:不歧視待遇,針對的只是產品而不是國家。
(三)出口措施。
出口控制: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
出口鼓勵:出口補貼、出口退稅、對為了出口而進口的原材料免稅出口信貨。
(四)反傾銷。傾銷: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進口,并由此對進口國已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當傾銷發生時,各國可以采取對傾銷產品征收反傾銷關稅。
傾銷不一定都可以被證收反傾銷關稅。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傾銷的事實。
(2)產品的傾銷對進口國的同類產業贊成了實質性損不定害
(3)傾銷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三、國家實施對外貿易管理的依據
1、各國的國內法。
2、根據國際法。
《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它主要約束的是政府而不是國民,包括多邊貿易規則、爭議解決規則、貿易政策審議規則。
《中國入世議定書》非市場經濟地位、特定產品的過渡保障措施為12年。
四、我國對外貿易管理的依據
各國一般不直接適用WTO規則,而是將其轉化為國內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法》1994年頒布實施,共8章44條。04年修改,同年7月1日實施。新的《對外貿易法》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三章:即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晚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第七章對外貿易調查,第八章對外貿易救濟(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
其特點為:a個人可以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b、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c、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
d、加大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第十章法律責任七條)
2、2001、12、10《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3、《反傾銷條例》。包括總則、傾銷與損害、反傾銷調查、反傾銷措施(初裁:證收臨時反傾銷稅 、保證金、保函、終裁:高退低不補)
2004、3、31修訂了《反傾銷條例》。最主要的修訂:主管機構發生了改變
修改前:外經貿部——傾銷行為;國家經貿委——損害調查。
修改后:商務部——傾銷和損害調查(立案、調查、裁定為一體);任何貿易保護措施都應當符合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