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經濟法第二章節考點3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3 10: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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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約》與以下事項無關:
1、合同的效力或任何其他條款的效力、任何慣例的效力。
2、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五)雙方當事人可以相約不適用《公約》。
(六)對《公約》的保留:
根據《公約》第98條的規定,除了《公約》明文許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有3項可以:
1、對“合同的訂立”部分或“貨物銷售”部分;
2、對“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的規定;
3、對“合同的訂立、更改或終止,無須以書面為之。
中國對2、3項提出了保留。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
1、要約offer
(1)要約的構成(14條):向一個或數個特定的人提出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貨物的名稱、數量、價金);要約人在其要約一旦被接受就將受其約束。
(2)要約的效力(15條)。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反要約:對要約內容按自己的意思加以了改動。是新的要約。
根據《公約》,對要約中的貨物價格,付款條件、貨物質量、交貨地點、端解決方式體加或改動,視為實質變更要約。
(3)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隨時撤回,使要約不發生效力。
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之后,已經發生效力,要約人可以撤銷其要約,從而使要約失效。
Firm offer實盤:是附有有效期的不可撤銷要約。
虛盤:是要約邀請。
1、承諾。
(1)逾期的承諾。
(2)承諾的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