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知識輔導(4)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02 09: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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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2006年試題)
1. 經營者是否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和是否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
2. 經營者所稱的有獎銷售是否真實;
3. 經營者與中獎者是否有聯系;
4. 經營者有獎銷售所推銷的商品是否屬于質次價高的商品;
5. 經營者設定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金額是否超過5000元。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包括欺騙性有獎銷售和巨獎銷售。
十一、串通投標招標行為
注:分為串通投標和勾結投標兩種。他們的區別在于:前者是投標人之間互相勾結,后者是發標人與投標人勾結。
第三節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1.三種責任不可相互替代。
2.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就是損害賠償。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獲得的利潤;以及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我國對于民事糾紛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則。
4.行政責任是主要針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的懲罰措施。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5.刑事責任主要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和徇私舞弊罪。(這三個罪名的犯罪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
6.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罰款:(重點)
a 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的罰款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b 商業賄賂行為、引人誤解的表述或廣告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及串通勾結投標招標的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c 強制性交易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d 對于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
e 針對仿冒知名商標特有名稱、包裝、裝演的行為及行政壟斷行為,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