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商務師進出口合同履行(10)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5-24 09: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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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撤回或修改
在接受的撤回或修改的問題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構》采取了大陸法達生效的原則,該 《公約》規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原接受生效之前或則送達發盤人,”由于接受送達發盤人時才產生法律效力,故撤回或修改通知,只要先于原接受通知或與原接受通知同時送達發盤人,則接受可以撤回或修改,如接受已送達盤人,即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或修改其內容,因這這樣做,無異于撤銷或修改合同。
第三節 合同的訂立
在國了貿易中當買賣雙主就交易條件經過磋商達成協議后,合同即告訂立
合同成立時間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同于何時訂立地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根據《聯合男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接受送達發盤人時生效,接受生效的時間,實際上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一經訂立買賣雙方即存在在合同關系,彼此就慶受合同的約束。
在實際業務中,有時雙方當事人在洽商交易時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以簽約時合同上所寫明年日期為準,或以收到對方確認合同的日期為準,在這兩種情況下,雙方的合同關系即在簽訂正式局面合同時成立 .
此外,根據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在獲得批準時,方為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
買賣雙方就各項 交易手槍撻成協議后,并不意味著此項合同一定有效。根據各國合同 法規定,一項合同,除買賣雙方就交易條件通過發盤和接受達成協議外,還需具備下列有效條件,才是一項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當事人必須具有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
簽訂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主要有自然人或法人。按各國法律的一般規定,自然人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是指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能訂立人事同,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訂立合同必須受到限制。關于法人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各國法律一般認為,法人必須通過基代理人,在法人的經營范圍內簽訂合同,也就是說,越權的合同不能發重型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除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簽訂合同的能力加以限制外,對某些合同的簽約主體還作了一定的限定,例如,規定只有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才能簽訂對外貿易合同,沒有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或組織,如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必須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行。
合同必須有對價或約因
所謂對價,即指當事人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價,這是英美法的概念,所謂約因,即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這是法國法的概念,按照英美法和法國法的規定,合同只有在有對價或約因時,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無對價或無約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
許多國家對合同內容必須合法,往往從廣義上解釋,其中包括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以及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道德三個方面,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但是,合同中違反我國的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和條款,如經當事人協商同意予以取消或改正后,則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世界大多數國家,只對少數合同才要求必須按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訂立、而對大多數合同,一般不人法律上規定應當采取的形式。但我國則不同,我國簽訂的涉外經濟合同必須以收面方式訂立,否則無效。我國在參加《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時,對《公約》中關于銷售合同可以采用任何形式訂立的規定提出了保留條件,我即我國對我訂立、修改或終止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其中包括電報、電傳 .
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各國法律都認為,合同當事人意思必須是真實的意思,才奶成為一項有約束力的合同,否則這種合同無效或可以撤銷。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也明確規定:“采取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訂合同無效。”
合同的形式內容
合同的形式
在國了貿易中,訂立合同的形式有下列3種:一是書面形式二是口頭形式,三是以行為表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國際貿易一般的習慣做法,交易雙通過口頭或來往函電磋商達成協議后還 必須簽訂一定格式正式的書面合同。簽訂書面合同意義主要包括下列三個方面:
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
合同是否成立,必須要有證明,尤其是通過口頭談判達成的交易的情況下,則簽訂一定樣式的書面的合同就成為不可缺少的必經程序因為一空口無憑, 我國只承認書面合同有效。
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交易雙方在發盤或接受時,如聲明以簽訂一定格式和正式書面合同為準,則正式簽訂書合同時方為合同成立。
作為合同履行的依據
交易易通過口頭談判或函電磋商達成交易后把彼此磋商一致的內容,集中訂入一定格式的書面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合同為準,這就有利于合同的履行。書面合同的名稱,并無統一的規定其西式繁簡也不致在我國對外貿易實踐,書面合同的形式我包括合同確認書,和協議書等其中采用“合同”和確認書兩種形式的居多的。從法律效力來看。這兩種形式的書面合沒區別,所不同的只是格式內容的繁簡有所差異,合同又可分為銷售合同,購買的和同。前者是指賣方草擬提出的合同;后者,是指買方草擬提出合同。確認書是合同鏡化形式。它又分為銷售確認書和]購買確認 書,前者,是指賣方合同的擬提了的合同后者是指買方的草擬提出合同確認書是合同的簡化的形式它又分為銷售確認書和購買的確認書前者賣方出上伯確認書,后者是指買在出具的確認書。
在我國對外貿易的業務中,合同或確認書,通常都制作一式兩份,由雙方合法代表分別簽字后各執一份,作為合同訂立的證據和履行合同的依倨。
合同的內容 我國對外貿易企業與外商簽訂的買賣合同,不論采取哪種形式, 都是調整交易雙方經濟關系和規定彼此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方件,其內容的通常都包括約首基本條款和約尾 三部分。
約首部分一般包括合同的名稱、合同編號締約雙方名稱和地址、電報掛號等項內容。
基本條款是合同的主體,它包括品名,品質、規格、數量、(或重量)包裝價格、交貨條件、運輸、保險、支付、檢驗、索賠、不可抗力仲裁等項內容。商訂合同, 主要是指磋商如何規定這些基本的條款。
約尾部分,一般包括訂約日期、訂約地點和雙方當事人簽字等項內容。
為了提高履約率,我們規定合同內容時,應當考慮周全。力求使合同的條款明確、具體、嚴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