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反不正當競爭法(4)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4-27 16: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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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試題)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屬于不正當競爭的低價兌銷行為的是( B )
A、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鮮活商品
B、非基于經濟規律或者法律要求,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C、處理有效期將到的商品
D、因轉產而降價銷售商品
十、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2006年試題)
1. 經營者是否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和是否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
2. 經營者所稱的有獎銷售是否真實;
3. 經營者與中獎者是否有聯系;
4. 經營者有獎銷售所推銷的商品是否屬于質次價高的商品;
5. 經營者設定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金額是否超過5000元。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包括欺騙性有獎銷售和巨獎銷售。
十一、串通投標招標行為
注:分為串通投標和勾結投標兩種。他們的區別在于:前者是投標人之間互相勾結,后者是發標人與投標人勾結。
第三節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1.三種責任不可相互替代。
2.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就是損害賠償。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獲得的利潤;以及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我國對于民事糾紛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則。
4.行政責任是主要針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的懲罰措施。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