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商事組織法(2)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4-27 16: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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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業的解散——協議解散和依法解散(了解)
1. 協議解散——合伙企業依合伙人之間的協議而解散,可以是在合伙合同中約定合伙期
限,當期限屆滿時就宣告解散,也可以是在事后另行達成協議,宣告合伙企業解散。
2. 依法解散——合伙企業依照法律規定而解散。
注:我國《合伙企業法》認為,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① 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② 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③ 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④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⑤ 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⑥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⑦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節、公司法
一、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與特征:
1、定義:公司是指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組織。
2、公司的法律特征:
1)以營利為目的;
2)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有限責任
表現在:公司財產獨立;公司意志獨立;公司責任獨立;
注: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資本為限對債務(債權人)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以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公司必須是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登記注冊而設立的
(二)公司種類
1、無限責任公司——兩個以上股東組成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責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的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由法律規定的一定人數(50人以下)的股東所組成,股東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不公開發行股票,股份一般不得隨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