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商務專業知識公司法復習資料(二)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2-28 10: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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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識記+理解)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1、發起人——公司的籌建人。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法律責任者。我國法律規定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內容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及組織機構等。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這些事項如果被記載入公司的章程,便產生與其他事項同樣的法律效力。如不加以記載,也不影響整個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如股份的種類、實物出資的折價
。 任意記載事項——其它法律不禁止的事項
3、設立方式
發起設立——認股在發起人中進行,無需向社會其他公眾發行股票,由發起人協商認購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公司首次發行的股份。發起人按照認購的股份數向公司繳納股款。
募集設立——向發起人以外的社會公眾公開募股,程序較為復雜。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總數的35%.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
4、公司的最低資本額,我國規定至少500萬元人民幣
5、設立登記
發起設立——由發起人繳納全部出資后,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募集設立——創立大會結束后一定期限內,由創立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即為公司成立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