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商務專業知識中國票據法資料(二)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2-14 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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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據的權利與義務
(1)票據權利
a 概念
票據權利——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b 取得方式:(多選)
依出票取得;
依轉讓取得;
依法取得: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
c消滅
提示承兌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據權利的滅失時效
票據種類提示付款期限票據權利的滅失時效
匯票出票日起1個月出票日起2年
遠期匯票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
本票(見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提示付款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出票日起2年
支票(見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個月
此外:①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未行使喪失。
②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未行使喪失。
(2)票據義務
a 付款人具有無條件支付票款的義務;
b出票人和背書人等債務人有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義務;
c 當付款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時,票據的所有債務人承擔連帶付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