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商務專業知識違反合同的責任(一)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1-14 10: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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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美法與大陸法在違約問題上的主要差異
1. 大陸法——過錯責任原則:只有當合同債務人存在過失的情況下,其才承擔違約責任。
2. 英美法——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允諾人有無過失作為構成違約的必要條件。(《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也采用此法)(單選)
注:催告——催告是大陸法的一種制度,指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履行日期的情況下,債權人必須首先向債務人做出催告,然后才能使債務人承擔延遲履約的責任。(我國以大陸法為班底)
英美法沒有催告的概念。
二、 違約的救濟方法(案例分析)
1.要求履行——金錢債務的履行和非金錢債務的履行
1)大陸法系國家——把實際履行視為一種主要的救濟方法;
2)普通法系國家——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允許非金錢債務的強制執行;
3)合同通則對非金錢債務采用了受一定條件限制的實際履行原則。
在以下情形下,法庭可不裁定實際履行:
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可能; 比如人死了
履行或相關的執行帶來不合理的負擔或費用; 名貴家俱被燒了,重做。
履行完全屬于人身性質; 人身高于財產
有權要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在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該不履行后的一段合理時間之內未要求履行。
2.修補和替代
3.終止合同(解除合同,撤銷合同,宣告合同無效)
合同可以終止的情形:
(1)發生可免責的不履行;
(2)另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其合同義務構成對合同的根本不履行;
(3)另一方當事人延遲履行,且在受損害方確定的合理的額外期限內通知將不履行,或是在此額外期限屆滿時仍未完成其義務的履行;
(4)另一方當事人預期不履行是根本性的;
(5)一方當事人如果有理由相信另一方當事人將根本不履行,且后者在合理時間內未能對如約履行提供充分保證;
(6)發生艱難情形,經法庭認定并合理地作出終止合同的判決;
(7)一方當事人不可免責的不履行。
終止合同的一般效果:
1)終止合同解除雙方當事人履行和接受未來履行的義務;
2)終止合同不排除對不履行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3)終止合同不影響合同中關于解決合同爭議的任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