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理論與實務章節練習題(8)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3 15: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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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題:每空1分,共20分。
1國際條約,是指國家間所締結的以國際法為準則的國際書面協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是:首先是國際法優于國內法;二是國際法和國內法均沒有規定時,適用國際慣例。
3英美法系中的所謂對價,是指一方當事人在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的同時須承擔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4過去的對價,是指一方在對方作出允諾之前已全部履行完畢的對價。
5根據中國政府對《銷售合同公約》提出的保留,中國不受《銷售合同公約》第1條〈1〉款b項和第11條及與第11條內容有關的規定的條款約束。
6根據《銷售合同公約》第41、42條的規定:賣方對貨物權利擔保的義務主要有兩個。(1)賣方應對貨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權;(2)賣方應保證所交貨物無侵權行為。
7票據的轉讓屬于票據法上的債權轉讓。
8以負擔票據債務為目的所作出的要式的法律行為稱為票據行為。
9海運單,又稱運單,是證明國際貨物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將貨物交給指定的收貨人的一種不可流通的單證。
10目前調整國際貨物航空運輸的國際公約主要有三個:《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和《瓜達拉哈拉公約》。
11目前國際社會在產品責任方面最具有代表性的三個國際公約即:《斯特拉斯堡公約》和《產品責任指令》以及《產品責任法律沖突規則公約》。
12根據《斯特拉斯堡公約》規定,生產者所應承擔的責任范圍以其瑕疵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為限。
13無限公司,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的公司企業。
14有限公司,又稱有限責任公司或責任公司,是指由一定數量的股東依法成立的,各股東共同出資,并以其所認出資額或出資比例對公司負責,而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企業。
15公司,是指依據國家公司法的規定組織、登記成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社團法人。
16公司資本又稱股本,是指公司成立時由公司章程所確定且由股東出資所構成的公司的財產總額。
17根據聯合國《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買方是按凈重還是毛重支付貨價,且雙方就標的物的計量方法發生疑問時,買方可按貨物凈重支付貨款。
二、判斷正誤題:若正確在題后答案表中的相應位置內畫,錯誤的畫×。每題1分,共20分。
1普通法只有兩種救濟方法,即金錢賠償和返還財產,且以前者為主要救濟方法。√
2所謂國民待遇原則是指:締約國一方保證締約國另一方的公民、企業和船舶在其境內享有其本國公民、企業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3英國法的二元性結構是指法律分為成文法和判例法。×
4如果票據被惡意使用而落入不知情而又支付了相當對價的第三者手中,票據債務人對該第三者仍須付款。√
5一批價值100萬元的物品,只要當事人雙方合意且合同合法,即使只售90萬元或售價高達110萬元,也不會影響合同的有效成立。√
6已履行的對價就是過去的對價。×
7代理人超越代理權,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應由代理人自負票據的責任。√
8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之前,沒有義務支付價款,即使買方在付款之前要求對貨物進行檢驗的權力與雙方約定的交貨或付款程序相抵觸時,買方同樣有權要求在付款前先檢驗貨物。×
9按照《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合同宣告無效后,債務人應賠償因其違約給對方所造成的損失的責任也隨之解除。×
10航空貨運單和海運提單一樣,也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11《華沙公約》規定:即使承運人能證明他和他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員為避免損失已經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能證明不可能采用這種措施,承運人同樣不能免責。×
12《斯特拉斯堡公約》確立的產品責任的適用原則是疏忽責任原則。×
13《產品責任指令》規定了與《斯特拉斯堡公約》基本上相同的產品責任原則,即屬疏忽責任原則。× 14有限公司可以向公眾公開發行任何股票,其制作的股單也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公開出售。×
15兩合公司中各股東所應承擔的責任都一樣。×
16參加承兌行為須以匯票不獲承兌,并作成拒絕證書為前提。√
17各國仲裁法一般規定:仲裁應當公開進行,而裁決為終局性的。×
18世界各國一般都決不允許外國人或外國機構在內國境內直接執行外國法院判決。√
19當一個未被授權的代理行為被追認后,其效力同事前授權的代理行為相同。√
20根據公約的規定,貨物的所有權和風險是同時轉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