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理論與實務商品的檢驗復習資料(一)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4-11 0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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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檢驗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商品檢驗是指對賣方交付貨物的質量、數量和包裝進行檢驗或鑒定,以確定賣方所交貨物是否符合買賣合同的規定。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檢驗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檢驗時間和地點、檢驗機構、檢驗標準和方法以及檢驗證書等。
(一)檢驗的時間和地點
根據國際上的習慣做法和我國的業務實踐,關于買賣合同中檢驗時間和地點的規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識記):
1、在出口國檢驗
又分為(1)工廠檢驗 (2)裝船前檢驗或裝船時檢驗
。1)工廠檢驗是由工廠的檢驗單位或買方的驗收人員在貨物出廠前進行檢驗或驗收。
。2)裝船前檢驗是指出口貨物在裝船前交由雙方約定的機構或人員進行檢驗,商品的品質數量以當時的檢驗結果為準。這是國際上通常所說的“離岸品質、離岸重量”
(3)裝船時檢驗:裝船時抽出一部分檢驗。
2、在進口國檢驗
。1)卸貨時檢驗:一般是指貨物到達目的地卸貨后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檢驗。
也是國際上通常所說的“到岸品質、到岸重量”。
(2)買方營業處所或最后用戶所在地檢驗。貨物的品質和重量是以用戶所在地的檢驗結果為準。
3、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驗。(也稱離岸重量,到岸品質)在我國實際業務中一般采用這種做法。
例:
在我國進出口貿易中,關于檢驗時間和地點的規定,一般采用在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驗的做法。(是)
(二)檢驗機構
※一般來講,規定在出口國檢驗時,應由出口國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在進口國檢驗時,則由進口國的檢驗機構負責。
※檢驗機構,從組織性質來分,有官方的,有同業公會、協會或私人設立的等等。
※在我國,國家質檢總局及其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直屬機構是主管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管
理其所轄地區內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
※商檢機構的基本任務有三項:實施法定檢驗、辦理檢驗鑒定業務、對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工作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