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國際貿易方式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9-16 10:56:21

  國際貿易方式是指對外貿易活動中所采取的各種方式方法。隨著國際貿易的迅猛發展,貿易方式也有了很大變化,除了傳統的商品進出口方式之外,還有包銷、代理、寄售、拍賣、招標投標等。近些年來,易貨貿易、補償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等貿易方式得以普遍采用,進出口額大幅度增加。在我國,加工貿易的進出口額達到了進出口總額的50%以上。下面就介紹幾種我國采用較多的幾種貿易方式。
  一、包銷
  包銷(Exclusive Sales)指出口人(委托人)通過協議把某商品在某一地區和規定期限內的經營權單獨給予國外某個客戶或公司的貿易做法。盡管包銷也是銷售,但包銷同通常的單邊逐筆出口不同。它除了當事人雙方簽有買賣合同外,還須在事先簽有包銷協議。包銷(Exclusive Sales)是國際貿易中習慣采用的方式之一。在我國出口業務中,根據某些商品的特點和擴大出口的需要,也可在適當的市場上選擇適當的客戶采用包銷方式。
  包銷協議從裨上說完全是買賣合同,因為國外經銷商是用自己的名義買貨,包銷商自負盈虧。他在他的地區轉售商品時,第三者和委托人(出口人)不發生任何契約關系,同時包銷商在包銷地區內享有專營權,因此包銷方式具有通過專營權的給予來調動包銷人經營的積極性,達到鞏固和擴大市場、避免多頭經營自相競爭的目的。但是,如果出口人不適當的運用包銷方式,也可能使出口的經營活動受到約束,存在著包而不銷或包銷商對委托人的依賴而遭致出口受阻的風險;包銷商能力過強時,包銷商可能利用壟斷地位來操縱價格、控制市場。
  選擇包銷商時,既要考慮他對我國的政治態度,又要注意他的資信和經營能力以及他在該地區的商業地位。對大眾商品采用包銷方式時,為慎重起見,可以有一個試行階段。
  二、代理
  代理(Agency)是許多國家商人在從事進出口業務時習慣采用的一種貿易做法,在國際市場上存在著名目繁多的代理商。在我國的對外貿易中,為了擴大出口,也同不少國家和地區的商人建立了代理業務關系。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的民法或商法中通常對代理業務有種種規定,甚至有些國家專門制定了代理法,對代理人也都作了定義。但一般都認為:在國際貿易中的代理業務是指以委托人為一方,獨立的代理人為另一方,在約定的地區以貨主的名義與資金從事業務活動。代理業務的依據是代理協議。
  根據發達國家的代理法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授權(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者訂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因此,代理方式與包銷方式相比較,它具有下列基本特點:
  1、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屬于委托買賣關系。代理人在代理業務中,只是代表委托人行事,例如招攬客戶、招攬訂單、代表委托人簽訂買賣合同、處理委托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他本身并不作為合同的一方參與交易。
  2、代理人通常運用委托人的資金進行業務活動。
  3、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者簽訂合同。
  4、代理人賺取的報酬即為傭金。
  市場上通常有下列幾種代理。
  1、總代理(General Agency)
  總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區的全權代表。他除了有權代表委托人進行買賣合同,處理貨物等商務活動外,也可進行一些非商業性的活動。他有權指派代理并可分享代理傭金。
  2、獨家代理(Exclusive Agency 或 Sole Agency)
  獨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區內,由他單獨代理委托人行為的代理人。委托人在該指定地區內,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因此在出口業務中,采用獨家代理這一方式,委托人給予代理人在特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享有代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不過,必須指出,獨家代理具有的專營權與包銷所具有的專營權并不一樣。通常,除非協議另有約定,一般也可允許委托人直接向指定的代理地區的買主進行交易。為了不損害獨家代理的利益,有些協議規定,凡委托人直接與指定代理地區的買主達成交易的,仍然向獨家代理計付傭金。
  3、傭金代理(Commission Agency)
  傭金代理又稱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代理地區、時間及期限內,同時有幾個代表委托人行為的代理人。傭金代理根據推銷商品的實際金額或根據協議規定的辦法和百分率向委托人計收傭金,委托人可直接與該地區的實際買主成交,也無須給傭金代理傭金。在我國出口業務中運用這種代理方式比較多。
  三、寄售
  寄售是一種有別于通常的代理銷售的貿易方式。它是指委托人(貨主)先將貨物運往寄售地,委托國外一個代銷人(受托人),按照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由代銷人代替貨主進行銷售,在貨物出售后由代銷人向貨主結算貨款的一種貿易做法。寄售(Consignment)是一種委托代售的貿易方式,也是國際貿易中習慣采用的做法之一。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寄售方式運用并不普遍,但在某些商品的交易中,為促進成交和擴大出口的需要,也可靈活適當運用寄售方式。
  在國際貿易中采用的寄售方式與正常的賣斷方式進行比較,它具有下列幾個特點:
  1、寄售人先將貨物運至目的確良市場(寄售地),然后經代銷人在寄售地向當地買主銷售。因此,它是典型的憑實物進行買賣的現貨交易。
  2、寄售人與代銷人之間是委托代售關系,而非買賣關系。代銷人只能根據寄售人的指示處置貨物。貨物的所有權在寄售地出售之前仍屬寄售人。
  3、寄售貨物在售出之前,包括運輸途中和到達寄售地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均由寄售人承擔。寄售貨物裝運出口后,在到達寄售地前也可使用出售路貨的辦法先行銷售,即當貨物尚在運輸途中,如有條件即成交出售,出售不成則仍運至原定目的地。
  四、拍賣
  拍賣(Auction)是由專營拍賣業務的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托,在一定的地點和時間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規則,以公開叫價競購的方法,最后由拍賣人把貨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的一種現貨交易方式。通過拍賣進行交易的商品大都是一些品質不易標準化的,難以久存的或是習慣上采用拍賣方式成交的商品。如茶葉、煙葉、兔毛、皮毛、木材等。某些商品,如水貂皮、澳洲羊毛等大部分的交易是通過國際拍賣方式進行的。
  拍賣一般是由從事拍賣業務的專門組織在一定的拍賣中心市場和一定的時間內按照當地的特有法律和規章程序集中進行的。拍賣程序不同于一般的交易,其交易過程大致要經過準備、看貨、出價成交和付款交貨等四個階段。具體的做法是先由拍賣組織將準備拍賣貨物整理成堆、分批編號、印發包括商品種類、數量、產地、批號、拍賣時間、地點和交易條件等內容的拍賣目錄刊登廣告、印制傳單,以此來招攬買主。準備購貨的買主可以在拍賣前看貨抽樣,借以了解商品品質。習慣上,賣方對售出商品不負品質保證的責任。通過拍賣成交之后,買方按照規定時間付款提貨。經辦拍賣的企業提供拍賣地和各種服務項目,向賣方收取租金和手續費。
  拍賣的出價方法有以下3種:
  1、增價拍賣
  增價拍賣也稱買方叫價拍賣,這是最常用的一種拍賣方式。拍賣時,由拍賣人(Auctioneer)提出一批貨物,宣布預定的最低價格,然后由競買者(Bidder)相繼叫價,競相加價,有時規定每次加價的金額額度,直到拍賣人認為無人再出更高的價格時,則用擊槌動作表示競買結束,將這批商品賣給最后出價最高的人。在拍賣出槌前,競買者可以撤銷出價。如果競買者的出價都低于拍賣人宣布的最低價格(或稱價格極限),賣方有權撤回商品而拒絕出售。
  2、減價拍賣
  減價拍賣又稱荷蘭式拍賣(Dutch Auction),這種方法先由拍賣人喊出最高價格,然后逐漸減低叫價,直到某一競買者認為已經低到可以接受的價格表示買進為止。減價拍賣成交迅速,經常用于拍賣鮮活商品和水果、蔬菜等。
  以上兩種方法都是在預定時間和地點按照先后批次,公開叫價,現場確定,當時成交。
  3、密封遞價拍賣
  密封遞價(Sealed Bids; Closed Bids)拍賣又稱招標式拍賣。采用這種方法時,先由拍賣人頌每批商品的具體情況和拍賣條件等,然后由各買方在規定時間內將自己的出價密封遞交拍賣人,以供拍賣人進行審查比較,決定將該貨物賣給哪一個競買者。這種方法不是公開競買,拍賣人有時要考慮除價格以外的其他因素。有些國家的政府或海關在處理庫存物資或沒收貨物時往往采用這種拍賣方法。
  拍賣方式的作用:對賣方來說可以通過公開競買,看貨出價的方法而賣得好價。而且由于它是現貨交易且成交迅速,買方付款后提貨,對賣方收取貨款較為安全,也有利于為某些商品打開銷售渠道進而擴大國外市場。對買方來說,則可根據市場情況和經營意圖,按照自己愿出的價格標準購進符合自己需要的貨物,而且是現貨交易,它有利于資金周轉。
  五、招標與投標
  招標(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標人在規定時間、地點、發出招標公告或招標單,提出準備買進商品的品種、數量和有關買賣條件,邀請賣方投標的行為。投標(To Submit Tender)是指投標人應招標人的邀請,根據招標公告或招標單的規定條件,在規定投標的時間內向招標人遞盤的行為。實際上招標、投標是一種貿易方式的兩個方面。招標與投標多數用在國家政府機構、市政當局、國營企業或公用事業單位采購物資、器材或設備,這種方式更多地用在國際承包工程。近年來,不少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日益廣泛地采用招標方式來招包工程項目,甚至有些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凡屬主要商品進口或對外發包的工程必須采用國際招標方式。目前,國際間政府貸款項目和世界銀行的貸款項目,往往在貸款協議中規定供款國必須采用國際競爭性招標采購項目物資或發包工程。從目前國際貿易實務發展趨勢來看,招標與投標這一方式用于國際承包工程業務的情況更為普遍。在貨物買賣方面主要用于政府的大規模的采購(本書主要介紹貨物買賣中的招標與投標)。
  目前國際上采用招標方式歸納起來有3種方式。
  1、國際競爭性招標(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 Bidding, ICB)
  是指招標人邀請幾個乃至幾十個投標人參加投標,通過多數投標人競爭,選擇其中對招標人最有利的投標人達成交易,它屬于競賣的方式。國際競爭性招標有兩種做法:
  (1)公開招標(Open Bidding)是一種無限競爭性招標(Unlimited Competitive Bidding)。采用這種做法時,招標人要在國內外主要報刊上刊登招標廣告,凡對該項招標內容有興趣的人有均等機會購買招標資料進行投標。
  (2)選擇性招標(Selected Bidding)又稱邀請招標,它屬有限競爭性招標(Limited Competitive Bidding)。采用這種做法時,招標人不刊登廣告,而是根據自己具體的業務關系和情報資料由招標人對客商進行邀請,在對其進行資格預審后,再由他們進行投標。
  2、談判招標(Negotiated Bidding)
  談判招標又叫議標,它是非公開的,是一種非競爭性的招標。這種招標由招標人物色幾家客同直接進行合同談判,談判成功,即交易達成。
  3、兩段招標(Two stae Bidding)
  兩段招標是無限競爭招標與有限競爭招標的綜合方式,采用此類方式時,是先用公開招標,再用選擇性招標的方式分兩段進行。
  招標、投標業務的基本程序包括:招標前的準備工作、投標、開標、評標、決標及中標簽約等幾個環節。
  1、招標前的準備工作
  一項成功的理想的國際招標,其成敗的關鍵往往決定于招標前的準備工作。在國際招標實例中,由于準備不充分,或事先考慮不周而招致失敗的案例屢見不鮮。做好招標前的準備工作十分重要。招標前準備工作很多,其中包括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編制招標文件等,現簡要分述如下:
  (1)發布招標公告(Announcement of Tender)。凡采用選擇性招標或談判招標方式時,一般先發出招標通知。如采用公開招標或兩段招標時,則應在國內報刊或有權威的雜志上刊登招標廣告。招標通知與招標廣告的內容基本相同,一般是指招標項目的內容、要求條件和投標須知等。發送招標通知和刊登招標廣告都必須及時,按照國際慣例,招標通知和招標廣告一般在開始招標前兩日發出。
  (2)資格預審。資格預審是公開招標前二項重要工作。更是預先確定招標人的資格條件、確保其在各方面有投標能力的關鍵工作,所謂資格預審包括由招標人對投標人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供應與生產能力、經營作風及信譽進行全面預先審查。預審合格后方能取得招標的資格。目前國際上招標人進行資格預審采用的方式很多,一般采用分發資格預審調查表,招標人對投標人所提供的數據進行分項評分后進行評估。
  (3)編制招標文件(Bidding Documents)。在物資采購的招標中,招標文件又稱標書、標單,其內容較為簡單,主要列明招標商品的各種交易條件,與一般買賣合同的條件類似。惟獨價格條件由投標人投標時遞價。招標單還須列明投標人須知,例如列明投標人資格、投標日期、開標日期、寄送投標單的方法等。此外,招標單中還要求規定投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的條款。其中以保證金額的交付、保證方式等作為投標擔保。
  2、投標
  (1)投標前的準備工作。招標準備工作就緒,招標人發出招標單。當投標人參加投標之前,也須做許多準備工作,其中,包括編制投標資格審查表、分析招標文件、尋找投標擔保單位等。其中分析研究招標文件是一個核心問題。投標人要對招標文件中的招標條件、技術標準、合同格式等認真分析,做到量力而行,因為投標人遞價是一個實盤,在投標有效期內不得撤標,所以投標人要對價格、交貨期、招標人所在國的稅收、法律等均要認真研究。
  (2)編制投標文件和提供保證函。投標人經過慎重研究標書后,一旦決定參加投標,就要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的規定編制和填報投標文件。為防止投標人在中標后不與招標人簽約,招標人通常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或投票保證函或備用信用證。保證金額是以投標金額的百分比計算的,一般為10%左右。如開標后,投標人未中標,招標人退回投標人保證金。如經開標后中標,而不與招標人簽約,該保證金沒收。
  (3)遞送投標文件。投標文件須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送達招標人,逾期失效。遞送投標文件,一般應密封后掛號郵寄,或派專人送達。
  3、開標、評標、決標
  (1)開標。所謂開標是指在指定日期、時間和地點將全部投標寄來的投標書中所列的標價予以公開唱標,使全體投標人了解最高標價以及最低標價。開標日期、時間和地點通常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規定。開標有公開開標和不公開開標兩種方式。公開開標要當眾拆開采有密封投標單,宣讀內容。投標人可派代表監督開標,開標后,投標人不得更改投標內容。不公開開標則是由招標人自行選定中標人,投標人不能派出代表參加開標。國際招標大多數采用公開開標的方式。
  (2)評標、決標。開標后,有些可以當場決定由誰中標,有的還要由招標人組織人員進行評標,參加評標的人員原則上要堅持評標工作的準確性、公開性和保密性。評標后即應決標,確定中標人。
  4、中標簽約
  中標是從若干投標人中選定交易對象,即中標人中標。中標即為得標,中標者必須與招標人簽約,否則保證金予以沒收。但為了確保中標人簽約后履約,招標人仍然要求中標人交納履約保證金或者保證函。國際招標慣例是招標人在評標過程中,認為不能選定中標人時可以宣布招標失敗而拒絕全部投標,這種行為稱為拒絕投標。一般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拒絕全部投標:
  (1)最低標價大大超過國際市場的價格水平;
  (2)所有投標書內容與招標要求不符;
  (3)在國際競爭性招標時投標人太少。
 六、商品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是商品交換高度發展的產物,至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近十幾年來,商品期貨交易又在世界范圍內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僅美國各種期貨合同的數量每年就達1億多份。商品期貨交易的萌芽出現于中世界歐洲節慶日的一種集市并發展于17世紀的日本,現代的期貨市場起源于美國。進入20世紀,進行期貨交易的商品種類越來越多,例如,谷物、棉花、食糖、油料、活牲畜、木材、有色金屬、原油等。目前世界上已形成了許多商品期貨交易的中心。例如紐約、芝加哥、倫敦、利物浦、鹿特丹、安特衛普、漢堡、阿姆斯特丹、巴黎、米蘭、加爾各答、卡拉奇、香港、新加坡、墨爾本、神戶、橫濱等。
  我國實行開放政策以來,開始涉足國際商品期貨交易領域,在我國也開設了商品交易所。因此,有必要了解和掌握有關期貨交易的基本知識,以便在我國對外貿易業務中利用期貨交易轉移價格風險的技術,避免或減少國際市場上商品價格不利變動給我們帶來的損失。
  期貨交易(Futures Transaction)是眾多的買主和賣主在商品交易所內按照一定的規則用喊叫并借助手勢進行討價還價,通過激烈競爭達成交易的一種貿易方式。期貨交易不同于商品貿易中的現貨交易。眾所周知,在現貨交易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可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地點和時間達成實物交易。賣方必須交付實際貨物,買方必須支付貨款。而期貨交易則是在一定的特定期貨市場上,即在商品交易所內,按照交易所預先制訂的標準期貨合同進行期貨買賣。成交后買賣雙方并不移交商品的所有權,因為期貨交易具有下列幾個特點:
  1、期貨交易不規定雙方提供或者接受實際貨物;
  2、交易的結果不是轉移實際貨物,而是支付或者取得簽訂合同之日與履行合同之日的價格差額;
  3、期貨合同是由交易所制訂的標準期貨合同,并且只能按照交易所規定的商品標準和種類進行交易;
  4、期貨交易的交貨期是按照交易所規定的交貨期確定的,不同商品,交貨期不同;
  5、期貨合同都必須在每個交易所設立的清算所進行登記及結算。
  期貨交易,根據交易者的目的而有兩種不同性質的種類:一是利用期貨合同作為賭博的籌碼,通過買進賣出而從價格漲落的差額中追逐利潤的純投機活動;一種是真正從事實物交易的人做套期保值。前一種在商業習慣上稱為買空賣空,它是投機者根據自己對市場前景的判斷而進行的賭博性投機活動。所謂買空,又稱多頭,是指投機者估計價格要跌,買進期貨;一旦期貨漲價,再賣出期貨,從中賺取差價。所謂賣空,又稱空頭,是指投機者估計價格要跌,賣出期貨;一旦期貨漲價,再買進期貨,從中賺取差價。后一種在商業習慣上稱為套期保值,又稱為海琴(Hedging)。保值的種類和方式很多,基本上有以下兩種:
  1、賣期保值(Selling Hedging)。經營者買進一批日后交貨的實物,為了避免在以后交貨時該項商品的價格下跌而遭受損失,就可在交易所預售同一時期交貨的同樣數量的期貨合同。這樣,即使將來貨價下跌,已經買進的實物在價格上受到虧損,但他可以從期貨合同交易所獲得的盈利來進行補償。如果買進現買現賣的實物,例如制造廠買進生產原料進行加工,但為防止日后該原料價格下跌,亦可在買進現貨的同時在交易所賣出同等數量的期貨,以此進行保值,將來價格跌落,以低價買進該項數量的沖抵期貨,就可以從期貨交易中賺取的利潤彌補先前以高價買進現貨所受的損失。
  2、買期保值(Buying Hedging),與賣期保值相反,經營者賣出一筆日后交貨的實物,為了避免在以后交貨時該項商品的價格上漲而遭受損失,則可在交易所內買進同一時期交貨的同樣數量的期貨合同。這樣,將來貨物價格如果上漲,他也同樣可以從期貨交易的盈利中補償實物交易的損失。
  進行套期保值的主要依據是:實物交易市場價格與期貨市場價格的變動方向和規模是相同的。當然在具體實際業務上,價格上漲、下跌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所以有時并不完全一致,尤其在漲、跌幅度上通常存在著差異,從而使套期保值的效果受到一定影響。套期保值主要用于轉移實物交易價格發生不利變化可能帶來的風險。如果實物買賣價格趨勢向有利方向發展,則做套期限保值不僅不起作用,有時還會起反作用,使實物交易由于價格有利變動而帶來的好處為期貨交易的虧損所抵消。氫所以,估計實物價格是向有利方向發展時就沒有必要做套期保值。
  七、對銷貿易
  對銷貿易(Counter Trade)在我國又譯為反向貿易、互抵貿易、對等貿易等,也有人把它籠統地稱為易貨或大易貨。對銷貿易是一個松散的概念,尚無確定的定義和界限。它的形成經歷了漫長的演化過程,可追溯至原始的交換方式貿易,到60年代末,隨著互購(Counter Purchase)、產品回購(Products Buyback)等類交易在東西方貿易中大量涌現,蘇聯出現了補償貿易基礎上的貿易(Trade on Compensatory Basis)的提法,西方也開始用對銷貿易(Counter Trade)來概括這類貿易方式。據此,我們一般可以把對銷貿易理解為包括易貨、記帳貿易、互購、產品回購、轉手貿易等屬于貨物買賣范疇的以進出結合、出口抵補進口為共同特征的各種貿易方式的總稱。近年來,隨著這類貿易方式的發展,它還包括了諸如抵銷貿易(Offset)這種融商品交換和資本流動為一體的交易方法。在當前的國際貿易中,對銷貿易的種類較多,現分述如下。
  1、易貨(Barter)就嚴格意義而言,易貨是指雙方當事人間等值貨物的互換。它不涉及貨幣,只由交易雙方在一個合同里做出規定,不涉及第三者。這種交換方式多見于邊境貿易。在一般國際貿易中,大多通過對開信用證的方式進行易貨。在這種方式中,交易雙方簽訂換貨合同,各自出口的商品都按約定的貨幣計價并通過信用證結算。但先進口一方開出的信用證以對方開出約定的、等值或基本等值的信用證件為生效條件。也可以規定,第一張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只能由銀行保管用來作為開立第二張信用證之用。
  2、互購(Counter Purchase)
  在這種方式下,先出口的一方在其售貨合同中承諾用所得的外匯(全部或部分)購買對方國家的產品,至于購買什么產品,價格多少,可以在合同中預先約定,但更多的是待以后另行簽約。按照習慣,一方所做出的上述承諾購貨的義務,可在取得締約對方同意的條件下,轉讓給第三者執行。但原締約者須對第三方是否履約承擔責任。
  互購是當前對銷貿易中的主要方式,據統計,其交易量約占對銷貿易總量的半數以上。這種做法,實際上是一種現款交易。先進口的一方要先以現匯支付。它不同于一般交易的只是先出口的一方做出購買對方貨物的承諾,從而把先后兩筆不一定等值的現匯交易結合在一起。從這個做法看,先出口的一方,不論從資金周轉或續后的談判地位衡量,都占有比較有利的地位。而實踐中,西方發達國家憑其技術上的優勢,往往占有這種地位。因此,這種做法頗受西方發達國家的青睞。
  3、產品回購(Products Buyback)
  這種做法多出現于設備的交易。由締約的一方以賒銷方式向對方提供機械設備,同時承諾購買一定數量或金額的由該項設備制造出來的產品或其他產品,進口設備方用出售產品所得的貨款分期攤還設備的價款和利息。產品回購基本上與我國所開展的補償貿易類似,我國的補償貿易如下所述。
  (1)補償貿易的定義:前已述及,補償貿易在西方一般稱為產品回購,在日本稱為產品分成(Proudction sharing)。在我國,補償貿易一般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對方提供信用的基礎上進口機器、設備技術或原材料,不用現匯支付,而用向對方回銷上述進口設備或原料所生產的產品或其他產品或勞務所得的價款分期攤還。按照我國有關部門的規定,如果利用國外信貸購置設備進行生產,然后以回銷產品或勞務所得價款分期償還貨款者也屬補償貿易。
  (2)補償貿易的方式:目前在我國實行的寂償貿易基本上有3種不同的方式。
  1)直接產品補償:在協議中雙方約定由設備供應方承諾定期購買一定數量的進口設備生產的產品。由進口方用所得外匯分期攤還設備的價款與利息,這是補償貿易的基本形式。
  2)其他產品補償:如直接產品是非對方所需或設備本身不生產物質產品,經約定可用其他產品代替。
  3)勞務補償:即由進口方用向對方提供勞務所得的報酬償還。這種做法多見于與來料加工或來件加工相結合的小額補償貿易。
  上述3種補償方式在實踐中并不見得是截然分開的,既可以是部分直接產品、部分其他產品,也可以是部分產品、部分勞務,甚至可以是部分直接產品、部分現匯支付等等。
  (3)補償貿易的性質與作用:根據上述有關補償貿易的含義和做法的介紹,不難看出,補償貿易作為一種貿易方式具有兩個明顯的特征。
  1)必須以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貸作為前提。信貸一般直接表現為設備的賒銷,但有時也可以是一筆貸款,由另一方自行購置所需的設備。
  2)出口設備的一方必須同時承諾回購進口方的產品或勞務,以便進口方用所得價款分期償還設備的價款。這實質上是為進口方提供償還能力。
  (4)補償貿易協議內容:目前,有關補償貿易協議的做法與具體內容尚不統一,可根據締約雙方的意愿做出不同規定。有的是先訂基本協議,確定雙方在提供設備、信貸和回購方面的義務,然后分別簽訂進、出口合同。更常見的是在一個合同中把上述的全部內容包括進去,一一做出規定。不論是采取何種方式,其具體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設備的名稱、型號、規格、性能、參數,同時應明確設備安裝的責任,對方應該負責的技術協助(包括人員培訓)的內容,以及質量保證的期限等等。如果涉及專利或專有技術,也應包括有關的內容。
  2)有關信貸的條件:包括貸款金額、計價和結算貨幣、利率、償還期限、償還辦法以及銀行擔保。
  3)有關回購的規定:
  a、必須明確回購的產品名稱,每期回購的數量,以及不履行回購義務的補救辦法。
  b、必須明確回購產品的作價辦法:對于期限短(例如一至兩年)、金額小的合同,為減少雙方的風險和增強合同的穩定性,一般以不規定固定價格,只規定作價方法為宜。為了防止糾紛和保證合同的順利執行,上述作價辦法應該具體明確。
  c、必須明確回購義務的轉讓:鑒于有些設備供應方多為專營生產的廠商,通常缺乏產品推銷方面的專門機構和職能,有的合同規定允許對方將回購義務轉交給第三者履行,但事先必須取得合同當事人的同意,如該第三方未能履行義務,該設備供應方仍應承擔責任。
  d、必須明確回購產品的品質標準和交貨時間:在做出這些規定時,應從實際出發,既要積極可靠又要留有余地,以免對方借口品質不符或交貨遲緩而取消回購義務。在這方面,應該把產品質量與對方設備的性能、生產目標保證聯系起來;把交貨日期與設備的交貨、安裝、試車、投產的進程聯系起來。
  (5)進行補償貿易應該注意的問題:補償貿易是一種比較復雜的交易,涉及貿易、信貸和生產、而且持續的時間又比較長,在履約期間,往往會發生一些難以預料的變化。因此,進行一項補償貿易,尤其是大型的補償貿易,應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必須做好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項時必須慎重考慮。
  2)合理計算貸款的成本和安排償還期:對于貸款成本,既要考慮利率的高低,又要考慮所使用的貨幣是軟幣還是硬幣,同時還要考慮設備價格的高低。只有從這3個方面進行綜合核算,才可能得到比較合乎實際的成本。
  3)正確處理補償產品與正常出口產品的關系:原則上應該以不影響我國的正常出口為前提。為此,必須在出口數量、銷售市場和定價方面予以充分注意。
  4、轉手貿易(Switch)
  這是一種特殊的貿易方式,是在記帳貿易的條件下人們采用轉手貿易作為取得硬通貨的一種手段。最簡單的轉手貿易是將根據記帳貿易辦法買下的貨物運到國際市場轉售,從中取得硬通貨。復雜的做法是在記帳貿易項下握有順差的一方將該項順差(實際上是在相應的逆差國家購買貨物的權利)轉讓給第三方,以換取他所需要的商品或設備,然后由該第三方利用該項順差在相應的逆差國購買貨物,運往其他市場銷售,以期收回硬通貨。在實踐中,由于第三方購買的貨物一般不是在國際市場上能夠輕易換得自由外匯的產品,所以,第三者往往需要把所購產品與其他國家的產品交換。有時要經過多次交換才能獲得能夠換取硬通貨的產品。由于這種貿易環節多,手續復雜,成本高昂,因此,在順差轉讓時,一般都要給予一定的優惠。而這種貿易一般也只能由一些在各國有關系網絡,專門從事這種工作的所謂轉手商(Switcher)來予以組織運營。也正因為這種貿易的難度大,所以在銷貿易中所占的比重不大。
  5、抵銷(Offset)
  這種貿易方式多見于軍火或大型設備如飛機等的交易。簡單的抵銷與互購沒有太大差別,也是由先出口的一方承諾購買進口方一定數量的出口商品,一般是相關的零部件。但是到20世紀70年代,特別是進入80年代以來,出口方的承諾更多的是允諾用出口軍火或設備的貨款作為資本,在進口國家投資建立有關聯的零部件生產工廠,以此向出口國家提供產品。
  八、對外加工裝配業務
  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是我國企業開展對外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業務的總稱。其基本內容主要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原器件,由我國的工廠按對方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由對方處置,我方按照約定收取工繳費作為報酬。
  (一)對外加工裝配貿易的性質
  1、對外加工裝配業務屬勞務貿易的范疇
  它是一種簡單的國際間勞務合作的形式。在這種業務中,雖然也有物的移動,即原材料或零部件的進口和成品的出口。但是并沒有這些物的所有權轉移。不論是原材料、零部件還是成品,其所有權始終屬國外委托加工人。而我國的加工企業只是付出一定的勞動,把原材料或零部件轉化為成品,從中取得勞動報酬。所以這類交易只是一種勞務交易,是以商品為載體的勞務出口,根本不屬于貨物買賣的范疇,不受貨物買賣法規的約束。因此,為這類交易所簽訂的合同,應該有別于一般貨物買賣合同。
  2、對外加工裝配業務與進料加工的本質區別
  (1)所謂進料加工(又稱以進養出)是指用專項外匯,購進國外的原材料、輔料,利用本國的技術、設備和勞力,加工成成品后銷往國處市場。在這類業務中,經營企業是以買主的身份與國外簽訂購買原材料的合同,又以賣主的身份簽訂成品的出口合同。兩個合同體現為兩筆交易,兩筆交易都是體現為以所有權轉移為特征的貨物買賣,而對外加工裝配業務卻純屬提供勞務為特征的交易。
  (2)在進料加工中,原材料的供應者與成品的購買者沒有必然的聯系,不像加工裝配業務那樣,原材料或配件的提供者同時又是成品的承受人。
  (3)在進料加工中,我國的企業是從事進、出口活動,賺取以外匯表示的附加價值(additional value)。而在加工裝配業務中,我國企業得到的確良只是勞動力的費用。至于由原料或零部件轉化為成品過程中所創造的附加價值,基本上被外商占有。從這個角度看,進料加工的經濟效益要大于加工裝配。但是在另一方面,進料加工卻要承擔價格風險和成品的銷售風險,而加工裝配業務對我國企業則不存在這些風險。
  (二)開展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應注意的問題
  我國的對外加工裝配業務起步較晚,但發展較快,已成為我國對外經貿使用的一種方式,日益引起人們的重視。在整個發展過程中,我們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也有著一定的教訓。我們認為,在開展這項業務時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從我國的實踐看,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是我國增收外匯的一種手段,但與出口貿易比較,它畢竟是次要的。因此,在開展這項業務時,必須要有全局觀點,注意處理好與正常出口的關系。凡與出口貿易有爭客戶、爭市場的業務,應該少搞或不搞。
  2、要講究經濟核算,注意經濟效益。由于我國在對外貿易中存在著兩個市場、兩種價格,而且加工成本遠低于國外,因此在決定工繳費水平時,不僅要考慮本單位是否合算,同時要考慮國際市場條件、加工水準進行核算,講求效益,力爭使我們的工繳費標準既具競爭性,又為國家多收外匯。嚴格避免各加工單位自相競爭、任意降低收費標準。
  3、在有條件的地區或單位,應力爭多用國產原材料或零部件,爭取提高這方面的比重,逐步過渡到自營出口。
  4、努力提高勞動力的素質,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質的方面提高競爭能力。
  5、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在有條件的單位應有計劃地逐步提高加工裝配業務的技術層次。從目前的以勞動密集型加工為主逐步過渡到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加工為主。
  6、嚴格審批和海關對料件和成品的出入境監督,嚴禁以開展加工裝配業務之名,行走私、偷漏稅和套匯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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