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8-15 16:44:21
如果買方違約不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賣方可以行使多種救濟方法,其基本原則將大陸法與英美法的有關規定作了一些折衷。其救濟方法有:
1、請求買方履行合同義務
按《公約》第62條的規定,如果買方違約,賣方可以要求買方履行合同義務,包括支付價款,收取貨物或履行他的其他義務(如檢驗貨物以便賣方及時交貨等)。但值得注意的是,這項救濟方法要受兩個條件的約束:一是賣方尚未采取與實際履行相抵觸的補求方法。如果賣方已采取了與這一權利相抵觸的補救方法(如已解除合同),賣方就不能再要求買方實際履行。二是此項實際履行的要求僅限于當事人之間,法院無義務按《公約》的規定判令買方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參閱《公約》第28條的規定)。
2、規定一段額外的合理時間讓買方履行其義務
按《公約》第63條的規定,如果買方違約,賣方可以規定一段額外的合理時間讓買方履行其合同義務,賣方在這段時間內不得再采取其他的救濟方法,但賣方并不因此而喪失可能享有的其他權利(如解除合同或請求損害賠償等)。
3、解除合同
按照《公約》第64條規定,當買方違約時,賣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有一些限制條件。只有在下述兩種情況下,賣方才可宣告合同無效:
(1)買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構成《公約》第25條所規定的根本性違約時,賣方可解除合同;
(2)如果買方違約不構成根本性違約,則賣方應根據上述有關原則給買方規定一段額外的合理時間,讓買方履行合同義務,如果買方不在這段時間內履行其義務,或買方聲稱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其義務,則賣方可宣告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賣方仍可根據《公約》的有關規定行使其他救濟方法。
4、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買方違約不支付貨款或不受領貨物,按《公約》的有關規定賣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其損害賠償的金額應相當于他由于買方違約所造成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這種損害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的可能損失,具體地說,有下列幾種情況:
(1)如果賣方已以合理方式將貨物轉售,則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合同價格與轉售價格之間的差額,加上買方違約而造成的其他損失額。
(2)如果賣方沒有轉售貨物,則損害賠償金額為合同價格與解除合同交貨地點的現行市價之間的差額,再加上因買方違約而造成的其他損失額。
(3)如果買方延遲支付貨款,則賣方可以要求賠償利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