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商品的品質、數量和包裝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7-29 11:15:02

  一、表示品質的方法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表示品質的方法包括憑實物表示和憑說明表示兩的。
  (一)憑實物表示品質
  憑實物表示品質又可分為看貨買賣和憑樣品買賣。
  1.看貨買賣
  只要賣方交付的是買方驗看過的貨物,買方就不得對品質提出異議。
  2.憑樣品買賣
  凡以從一批商品中抽出來的或由生產使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能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質的少量實物的樣品表示商品品質,并以此作為交貨依據的,稱為“憑樣品買賣”(Sale by Sample)。
  種類:
  凡以賣方樣品作為交貨的品質依據者,稱為“憑賣方樣品買賣”。
  買方為了使其訂購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也會提供樣品交由賣方依樣承制,稱為“憑買方樣品買賣”。
  賣方可根據買方提供的樣品,加工復制出一個類似的樣品交買方確認,這種經確認后的樣品,稱為“對等樣品”(Counter Sample)或“回樣”,也有稱之為“確認樣品”(Confirming Sample)(名詞解釋)。
  (二)憑說明表示品質
  可細分為如下幾種:
  1.憑規格買賣(Sale by Specification)
  2.憑等級買賣(Sale by Grade)
  3.憑標準買賣(Sale by Standard)
  在國際貿易中,對于某些品質變化較大而難以規定統一標準的農副產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質”(Fair Average Quality,FAQ)這一術語來表示其品質。 (名詞解釋)“良好平均品質”是指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貨,也稱大路貨。在標明大路貨同時,常約定具體規格作品質依據.
  4.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憑商標或品牌買賣
  6.憑產地名稱買賣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品質條款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品質條款的基本內容
  1.品名
  2.商品品質表示方法
  (二)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品質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1.品名和品質條款的內容和文字,要做到簡單、具體、明確,既能分清責任又能方便檢驗,應避免使用“大約”、“左右”、“合理誤差”等籠統字眼。
  2.凡能采用品質機動幅度或品質公差的商品,應訂明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允許值。如所交貨物的品質超出了合同規定的幅度或公差,買方有權拒收貨物或提出索賠。
  (名詞解釋)品質機動幅度是指允許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指標可有一定幅度范圍內的差異,只要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沒有超出機動幅度的范圍,買方就無權拒收貨物,這一方法主要適用于初級產品。
  (名詞解釋)品質公差是指工業制成品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誤差。在品質公差范圍內買方無權拒收貨物,也不得要求調整價格,這一方法主要適用于工業制成品。
  3.應注意各品質指標之間的內在聯系和相互關系,要有科學性和合理性。
  商品的數量
  國際上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英制、美制和國際單位制。
  一、計量單位和計重方法
  (一)計量單位
  (二)計算重量的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裝物的重量,這種計重辦法一般適用于低值商品。
  2.凈重(Net Weight)
  凈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裝物后的商品實際重量。
  有些價值較低的農產品或其他商品,有時也采用“以毛作凈”(Gross for Net)的辦法計重,即以毛重當作凈重計價。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公量是指在計算貨物重量時,用科學儀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標準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
  4.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對于一些按固定規格生產和買賣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體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從件數推算出總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
  法定重量是指商品加上直接接觸商品的裝物料,如銷售包裝等的重量,而除去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來的純商品的重量,則稱為實物凈重。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數量條款的基本內容
  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還需訂明計算重量的方法。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數量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1.正確掌握成交數量
  2.明確計量單位:一般以凈重計算
  3.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
  (理解并應用)進出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不宜采用“大約”、“近似”、“左右”等帶伸縮性的字眼來表示數量。
  按照UCP600,凡“約”或“大約”或類似的詞語用于信用證金額或信用證所列的數量或單價時,應解釋為信用證金額或數量或單價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UCP600還規定:“除非信用證規定所列的貨物數量不得增減,在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條件下,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但數量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時,此增減幅度不適用。”
  4.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
  在糧食、礦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為了使交貨數量具有一定范圍內的靈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買賣雙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即使用溢短裝條款。
  溢短裝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溢短裝的百分比;溢短裝的選擇權;溢短裝部分的作價。
  商品的包裝
  一、包裝的種類
  從包裝在流通過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為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
  (一)運輸包裝
  運輸包裝又稱外包裝,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護商品和防止出現貨損貨差。
  識記:包裝標志按其用途可分為運輸標志、指示性標志和警告性標志三種:
  1.運輸標志(嘜頭):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制定了一項運輸標志向各國推薦使用。該標準化運輸標志包括:(1)收貨人或買方名稱的英文縮寫字母或簡稱;(2)參考號,如運單號、訂單號或發票號;(3)目的地;(4)件號。
  2.指示性標志:是指提示人們在裝卸、運輸和保管過程中而要注意的事項,一般是以簡單、醒目的圖形和文字在包裝上標出,故有人稱其為注意標志。
  3.警告性標志:又稱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二)銷售包裝
  銷售包裝又稱內包裝,是直接接觸商品并隨商品進人零售網點和消費者直接見面的包裝。
  在銷售包裝上,一般都附有裝潢畫面和文字說明,有的還印有條形碼的標志。只要將條形碼對準光電掃描器,計算機就能自動地識別條形碼的信息,確定品名、品種、數量、生產日期、制造廠商、產地等相關信息。
  二、中性包裝和定牌生產
  (名詞解釋)中性包裝是指既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和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品牌的包裝。也就是說,在出口商品包裝內外,沒有原產地和廠商的標記。
  定牌是指賣方按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號,這種做法也叫定牌生產。
  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包裝條款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包裝條款的基本內容
  包裝條款一般包括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規格、包裝標志和包裝費用的負擔等內容。
  (二)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包裝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1.要考慮商品特點和不同運輸方式的要求;
  2.對包裝的規定要明確具體,一般不宜采用“海運包裝”和“習慣包裝”之類的術語;
  3.明確包裝由誰供應和包裝費由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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