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理論與實務海運貨物保險條款資料一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09-08-03 17:26:48
一、風險、費用和損失
在海運貨物保險中,保險人的承保范圍包括可保障的風險、可補償的損失和可為保險公司承擔的費用三個方面。
(一)風險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風險可按下圖進行分類:
1.海上風險
又稱海難,是指船舶或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災害
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災害。
(2)意外事故:指人或物體遭受到外來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
2.外來風險:可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兩類:
(1)一般外來風險是指由于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風險,主要包括:偷竊、滲漏、短量。碰損、鉤損、生銹、雨淋、受熱受潮等。
(2)特殊外來風險是指戰爭、種族沖突或一國的軍事、政治、國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的變化,如戰爭、罷工、交貨不到、被拒絕進口或沒收等。
(二)損失(重點)
1.全部損失(識記)
是指運輸途中的整批貨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貨物的全部損失。又可以分為:
(1)實際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體已經完全滅失;被保險貨物遭到了嚴重損失,已失去原有用途和價值;被保險人對保險貨物的所有權已無可挽回地被完全剝奪;載貨船舶失蹤達到一定時期仍無音訊。
(2)推定全損。是指貨物在海上運輸途中遭遇承保風險后,雖未達到完全滅失的狀態,但是進行施救、整理和恢復原狀所需的費用,或者再加上續運至目的地的費用總和估計要超過貨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狀態的價值。
2.部分損失
指被保險貨物損失沒有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又可分為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
(1)共同海損(重點識記)。是指載貨船舶在海運途中遇到危及船、貨的共同危險,船方為了維護船舶和貨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繼續完成,有意地并且合理地作出的某些特殊犧牲或支出的特殊費用。
共同海損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船方在采取措施時,必須確有危及船、貨共同安全的危險存在,不能主觀臆測可能有危險發生而采取措施;
第二,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須是有意的、合理的;
第三,所作出的犧牲或支出的費用必須是非常性質的。非常性質是指這種犧牲或費用不是通常業務中所必然會遇到或支出的;
第四,構成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支出必須是有效的。
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應該由船舶、貨物和運費三方共同按最后獲救的價值的比例分攤,這種分攤叫做共同海損分攤。
(2)單獨海損。是指貨物受損后.未達到全損的程度,而且是單獨一方的利益受損并只能由該利益所有者單獨負擔的一種部分損失。
簡答:單獨海損和共同海損有何區別?
例如:在整船運輸中,有面粉、機器設備、鋼材三種貨物,途中遇到暴風雨,海水進入船艙,海水浸泡了部分面粉,使其變質。面粉的損失只是使面粉一家貨主的利益受影響,跟同船所裝的其他貨物的貨主和船東利益無關,因而屬于單獨海損。
(單選)
1.水泥受海水浸泡后結塊,喪失原來的使用價值,屬于:
A.實際全損
B.推定全損
C.共同海損
D.單獨海損
答案:A
2.單獨海損和共同海損的共同之處在于:
A. 二者造成的原因相同
B. 損失都屬于部分海損
C. 二者的責任承擔方法不同
D. 二者都屬于全部海損
答案:B
(三)費用
保險人承擔的費用是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后,為減少貨物的實際損失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以下兩種:
1.施救費用。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雇傭人員和保險單證受益人等為搶救保險標的物,以防止其損失擴大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費用。
2.救助費用。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為而向其支付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