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熱點:城管“強征”違反《行政強制法》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2-1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近日,哈爾濱雙城市一些副食店商販被當地城管強征了數十或百余袋元宵。商販稱,城管當天開著三輛車在大街上收元宵,用強征的元宵慰問了敬老院。城管執法局工作人員回應稱,“這就是個搶的單位,搶是領導臨時決定的。”(2月7日《都市時報》)
拿著別人的東西,去做自己的慈善。雙城市城管如此粗暴地違法沒收公民私人財產,即便是做了“慈善”,也洗白不了“公權搶劫”的本質,是與《行政強制法》背道而馳的,更是傷害了法律的尊嚴。
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公權力機關查封、扣押的公民的財物,必須遵守下列程序:要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也就是說,即便商販在店門擺放元宵違規,城管也不能在沒有通知他在場或者沒有見證人的情形下,沒有聽取他們的意見前,就隨意強征他們的元宵。
而城管將強征到的元宵,拿到敬老院慰問,是進一步的違法。如果這些元宵是作為沒收物品,那么沒收也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即必須先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才能作出書面決定,處罰決定必須送達給當事人,如果數額較大的處罰,當事人還有權要求聽證。而哈爾濱市雙城市城管將強征的元宵送到敬老院前,既沒有下達處罰決定書,也沒有進行調查,更沒有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是合法“沒收”,更像是一起“搶劫”。
新春伊始,雙城市城管如此“公權搶劫”是對《行政強制法》的踐踏,其工作人員甚至還口出狂言:“這就是個搶的單位,這單位就是這么個管法,搶是領導臨時決定的”,這讓法律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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