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貨物收據、貨物運單和領貨憑證
來源:育路單證跟/單考試發布時間:2008-06-20 09:20:30
承運貨物收據[Cargo Receipt]在對香港、澳門的鐵路運輸中,承運人(一‘般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收到貨物、裝上火車并取回鐵路證明后簽發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由于對港澳出口的運輸是一種特定的運輸方式,鐵路部門承運供港貨物后,只負責發站至深圳北站(或廣州南站)這段國內運輸,貨抵深圳后,由深圳外運代表發貨人向鐵路辦理租車,然后過軌去香港,由外運在香港的代理中旅社貨運公司繼續辦理港段運輸。因此,對港澳的出口運輸實質是兩票運輸,國內運單不能作為對外結匯的憑證。根據這種情況.各地外運公司以貨運代理的身份向各進出口公司(或工貿公司)簽發經深圳中轉香港貨物的承運貨物收據,作為向銀行結匯的憑證。承運貨物收據相當于海運提單或國際聯運運單副本,它即代表貨物所有權,又是香港收貨人的提貨憑證。(見式樣3-87)
貨物運單[Cargo Transport Bill]托運人在向鐵路辦理國內段貨物運輸時填制的運輸單據。其內容有托運人、貨物名稱、件數、包裝、重量、發站、到站及收貨人等。它是鐵路承運貨物的依據,經鐵路蓋章后,又是規定托運和承運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契約。(見式樣3—88)。
領貨憑證[Delivery Order]領取貨物的憑據。鐵路在接受并承運發貨人托運的貨物后,將運單上所附的領貨憑證由發站加蓋承運日期戳后連同貨票丙聯一并交給發貨人,發貨人將此憑證及時寄給收貨人,以便收貨人向到站領取貨物。(見式樣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