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執業資格考試復習資料精華版(六十二)

來源:發布時間:2007-10-26 12:51:13

 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商應進口商的要求而提供的,由商會或公證機構或政府部門或出口商自己出具的,證明貨物原產地或制造地的一種證明文件。原產地證明書是貿易關系人交接貨物、結算貨款、索賠理賠、進口通關征稅的有效憑證,它還是出口國享受配額待遇、進口國實行不同貿易政策的手段之一。 
3、交單結匯 
交單,指出口商(信用證受益人)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和交單期限內,向指定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這些單據經銀行審核確認無誤后,根據信用證規定的付款條件,由銀行辦理出口結匯。 
在我國出口業務中,使用議付信用證比較多。對于這種信用證的出口結匯辦法,主要有三種:收妥結匯、定期結匯和買單結匯。 
(1). 收妥結匯又稱先收后結,是指出口地銀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經審核確認與信用證條款規定相符后,將單據寄給國外付款行索償,待付款行將外匯劃給出口銀行后,該行再按當日外匯牌價結算成人民幣交付給受益人。 
(2). 定期結匯是指出口地銀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經審核無誤后,將單據寄給國外銀行索償,并自交單日起在事先規定期限內將貨款外匯結算成人民幣貸記受益人帳戶或交付給受益人。此項期限視不同國家地區,根據銀行索匯郵程的時間長短分別確定的。 
(3). 買單結匯又稱出口押匯或議付,是議付行在審核單據后確認受益人所交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情況下,按信用證的條款買人受益人的匯票和/或單據,按照票面金額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凈數按議付日人民幣市場匯率買入價折算成人民幣,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議付行買人匯票和/或單據后,就成為匯票的善意持有人,即可憑匯票向信用證的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索取票款。 
根據《UCP500》的規定,銀行如果僅僅審核單據而不付出對價不能構成議付。所以在上述三種情況下,進行收妥結匯和定期結匯的銀行不能稱為議付行,而只能稱為審單行或寄單行。 
在實際業務中,由于主、客觀原因,發生單、證不符的情形是難以完全避免的。倘若有較充足的時間受益人改單或改證,做到單證相符,可以確保安全收匯。但倘若因時間關系,無法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和交單期限內做到單證相符,則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 
例如,不符點并不嚴重,則可在征得信用證的開證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受益人出具保證書請求議付行“憑保議付”聲明如國外開證行拒付,由受益人自行負責,同時電請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迅即授權開證行付款。如單證不符情況較為復雜,可請議付行電告開證行單據中的不符點,征得開證行同意后議付,然后,對外寄單。這種方式在我國銀行業務中習稱“電提”。倘若議付行對不符單據不辦理議付或經電提開證行不同意付款,那么就只能改做“跟證托收”。值得注意的是,“憑保議付”與“電提”已失去信用證的銀行信用保證,對出口商十分不利,即使出口商事先取得進口商的同意,也有可能仍被拒付,所以不宜輕易使用而信用證項下的“跟證托收”,除已無銀行信用可言外,甚至比一般的托收可能風險還要大,因為,“跟證托收”通常是在開證行拒絕接受存在不符點的單據后辦理的,開證行不接受單據的實質是開證申請人拒絕接受,因此,除非確有把握或萬不得已,決不能輕易采用這種方式。 
此外,在單據經開證行審核被發現有不符點,并確屬我方責任時,除需抓緊時間與進口商聯系商榷處理辦法外,還需作必要的準備,采取補救措施 (如將貨物轉賣、運回國內等),防止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如上所述,在信用證支付條件下,受益人(出口商)為了安全收匯必須做到“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但不能疏忽的是,出口商還需承擔買賣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出口商在履行合同時,除了要做到“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外,還必須做到“證同一致”和“單貨一致”,使信用證與合同一致,所交貨物與合同的規定一致,貨物與單證一致,這樣環環扣緊,才能保證安全收匯,并避免買方收到貨物后提出異議或索賠。 
附CIF出口合同履行一般程序圖(圖1-7-1) 
  

圖1-7-1 
注:1. S/O(Shipping order) 裝貨單                  2. M/R(Mate’s receipt) 大副收據 
3. D/R(Dock  receipt)場站收據/港站收據      4. B/L(Bill of lading) 提單 
第三節  進口合同的履行 
進口合同依法訂立以后,買賣雙方都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否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規定履行的一方就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進口合同的履行工作程序有:申領進口許可證或申請進口配額、開立信用證、派船接貨、辦理保險、審單付款、報關、報驗、提貨和索賠等環節。 
一、信用證的開立和修改 
1、信用證的開立 
開證申請人在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應填寫開證申請書,連同所需附件交開證行。按《UCP500》規定,開證申請書的內容必須完整明確,為了防止混淆和誤解,開證申請書中不應羅列過多的細節。開證申請人在填寫開證申請書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1). 信用證種類:在進口業務中,一般不宜開立“可轉證信用證”,以防因第二受益人不可靠而造成意外損失。 
(2). 信用證金額:即受益人可使用的最高限額。大小寫金額要一致,除非確有必要,不宜在金額前面加“約”(about)、“近似”(approximately)、“大約”(circa)或類似詞語,否則,按《UCP500》,將被解釋為允許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3). 匯票的付款人和付款期限:匯票的付款人應為開證行或信用證指定的其他銀行,而不能規定為開證申請人,否則該匯票將被視作額外單據;匯票為即期還是遠期,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 
(4). 運輸單據:如采用海洋運輸,一般要求提供全套憑開證行指示或托運人指示并托運人空白背書的已裝船清潔提單,如裝運港與目的港的港航程距離較短,如自日本、中國香港啟運的貨物,為便于早日提貨,防止因提單到達過晚無法提貨而引起損失,可規定受益人于裝運后先寄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憑以提貨。對集裝箱運輸、航空運輸、鐵路運輸、郵包運輸,則應在采用FCA、CIP、CPT貿易術語的條件下方可受理,同時必須注明提交相應的運輸單據。如仍沿用傳統的CIF、CFR或FOB術語達成的交易也應按實際使用的運輸方式要求提供相應的運輸單據。 
(5). 其他單據:產地證、品質、重量檢驗證書、化驗證明書等的簽發機構,形式、內容及證明事項等應作明確規定。 
(6). 分批裝運和轉運:進口合同如規定不允許裝運和轉運的,應在信用證中明確注明不準分批裝運和轉運。如信用證對此不作規定的將被視為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7). 到期日和到期地點: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到期日和除了自由議付信用證外的一個交單地點,否則,該信用證就不能使用。 
(8). 進口許可證號碼:我國實行外匯管理制度,信用證中應要求出口商在商業發票上顯示進口許可證號碼,以備進口通關時海關驗貨。 
2、信用證的修改 
信用證開出后,如發現內容與開證申請書不符,或因情況發生變化或其他原因,需對信用證進行修改,應立即向開證行遞交修改申請書,要求開證行辦理修改信用證的手續。 
如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后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證中某些條款的,則應區別情況同意或不同意。如同意修改應及時通知開證行辦理修改手續;如不同意修改,也應及時通知受益人,敦促其按原證條款履行裝貨和交單。 
按《UCP500》規定,信用證經修改后,開證行即不可撤銷地受該修改的約束。受益人可決定其接受修改或拒絕修改,但他應發出其接受或拒絕修改的通知。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銀行他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仍具有約束力。如受益人未發出其接受或拒絕的通知而其提交的單據與原信用證的條款相符,則視為受益人已拒絕了該修改。但若提交的單據與經修改的信用證條款相符,則視為受益人已發出接受該修改的通知。從那時起,該信用證已被修改。
二、安排運輸和保險 
在進口業務中,貨物大多通過海洋運輸,凡以FOB或FCA貿易術語成立的合同,由我方安排運輸,訂立運輸合同。 
貨物由海洋運輸的,我方應負責租船或訂艙工作。我國外貿企業的大部分進口貨物都委托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中國租船公司或其他外運代理機構辦理運輸,并與其訂立運輸代理協議,也有直接向中國遠洋運輸公司或其他對外運輸的實際承運人辦理托運手續。 
1、租船、訂艙 
租船、訂艙的時間按照合同規定,并應在運輸機構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訂艙單,以保證及時配船。如合同規定賣方在交貨前一定時間內應將預計貨物備妥日期、貨物的毛重、體積通知我方,而我方未能按時收到此項通知時,我方應及時發函或發電,要求對方按合同規定提供具體情況,并在接到上述情況通知后及時辦理租船、訂艙手續。對于一些機械儀器等商品,裝運次數多但每批數量不大的,為簡化手續,不必事先前訂艙,可事先委托發貨人與我方船代理直接聯系,安排裝運。對于一些特殊商品,如單件貨物超長、超高、超重的,或危險品等,應將賣方提供的詳細情況轉告有關運輸機構,以確保安全運輸。進口企業在辦妥租船、訂艙手續,接到運輸機構的配船通知后,應按規定期限將船名及預計到港日期通知賣方,以便賣方準備裝貨。對CIF和CFR條件下的進口合同,系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安排裝運。但我方也應及時與賣方聯系,掌握賣方的備貨和裝運情況。 
2、催裝 
在進口業務中,國外供貨商往往由于原材料或勞動力成本上漲,出口許可證未及時獲得、國際市場該商品價格上揚或無法按期安排生產等各種原因,不能或不愿按期交貨。為此,進口企業除在合同中需爭取訂立遲交貨罰款等約束性條款外,還必須隨時了解和掌握對方備貨和裝船前的準備工作情況,督促對方按期裝運。 
對于大宗貨物或重要的、用戶急需的物資,在交貨期前一兩個月即應發出函電催裝,必要時還可以委托我駐外商務機構就近了解,督促對方根據合同規定,按時、按質、按量履行交貨義務,或派員前往裝運地點監督裝運。對逾期未交合同,如責任在賣方,我方有權撤銷合同并提出索賠;如仍需要該批貨物者,則可同意對方延遲交貨但同時可以提出索賠。在裝貨數量很小的情況下有的FOB合同規定,由賣方徑向我運輸代理人或其他船公司洽訂艙位,以簡化手續,節省時間。對此,我方應檢查、督促、了解和掌握對方的備貨和訂艙、裝船的情況。 
3、保險 
FOB、FCA、CFR和cfr條件下的進口合同,由進口企業負責向保險公司辦理貨物的運輸保險。進口貨物運輸保險一般有兩種方式: 
(1). 預約保險 
我國部分進口企業和保險公司簽定海運、空運和陸運貨物的預約保險合同,簡稱“預保合同”(Open Policy)。這種保險方式,手續簡單,對企業進口貨物的投保險別、保險費率、適用的保險條款、保險費及賠償的支付方法等作了明確的規定。根據預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對有關進口貨物負自動承保的責任。對于海運貨物,進口公司接到外商的裝運通知后,只需按要求填制進口貨物“裝運通知”,將合同號、起運口岸、船名、起運日期、航線、貨物名稱、數量、金額等必要內容一一列明,送保險公司,即可作為投保憑證。貨物一經起運,保險公司就自動按預約保單所訂的條件承保。對于空運和郵包運輸的貨物,也要根據預約保險合同的內容和承保范圍,在收到供貨商的裝運通知后,立即填制“裝貨通知”送交保險公司簽章。 
預約保險合同對保險公司承擔每艘船舶(或每架飛機)每一航次的最高保險責任一般都作了具體制定,如承運貨物超過此限額時,應于貨物裝運前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否則,仍按原定限額作為最高賠付金額。 
(2). 逐筆投保 
在沒有與保險公司簽定預約保險合同情況下,對進口貨物就需逐筆投保。進口企業在接到賣方的發貨通知后,應當立即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手續。一般情況下,外貿企業填制“裝貨通知”代投保單交保險公司,裝貨通知中必須注明合同號、起運地、運輸工具、起運日期、目的地、估計到達日期、貨物名稱、數量、保險金額等內容,保險公司接受承保后給公司簽發一份正式保單。如企業不及時向保險公司投保,貨物在投保之前的運輸途中發生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對海運貨物保險的責任期限,一般是從貨物在國外裝運港裝上海輪時起開始生效,到保險單據載明的國內目的地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為止,即“船至倉”。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的,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離海輪后60天為止,如不能在此期限內轉運,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延期,延期最多為60天。 
應當注意的是:散裝貨物以及木材、化肥、糧食等一些貨物,保險責任均至卸貨港的倉庫或場地終止,不實行國內轉運期間保險責任的擴展。少數貨物如新鮮果蔬、活牲畜于卸離海輪時,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三、審單和付款 
我國進口業務絕大部分使用信用證的方式結算貨款。這就要求對方提交的單據完全符合我方開立的信用證的條款。為保證我方的權益,必須認真做好審單工作,而審單是銀行與企業的共同責任,因此必須密切聯系,加強配合。 
1、銀行的審單責任 
在信用證付款方式下,國外發貨人將貨物交付裝運后,即將匯票和/或各種單據提交開證行或保兌行(如有的話)或其他指定銀行。 
銀行收到國外寄來的單據后,必須合理審慎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一切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是否相符,須按《UCP500》所反映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來確定。在“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的情況下,開證行就必須付款。單據之間出現的表面上的彼此不一致將被視為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開證行可以拒付。 
信用證未規定的單據,銀行將不予審核。如銀行收到這類單據,銀行應它們退回交單人或轉遞而不需承擔責任。如信用證中規定了某些條件并未規定需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銀行將看作未規定這些條件而不予置理。 
2、銀行的審單時間 
開證行、保兌行(如有的話)或代表他們的指定銀行應各有一段合理時間審核單據,即不超過收到單據次日起的7個銀行工作日,審核和決定接受或拒絕接受單據,并相應地通知交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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