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執業資格考試復習資料精華版(六十)
來源:發布時間:2007-10-26 12:46:42
- 第一節 履行合同的意義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一經依法有效成立,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分別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履行合同既是經濟行為,又是法律行為。
履行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的責任,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行使和取得各自的權利。在實際業務中,合同所規定的雙方權利和義務所涉及的問題是多種多樣的,由于商品不同、交易的條件不同、議定的條款和選用的慣例不同,每份合同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也有所不同。然而,所有的買賣合同均有其共同的基本方面。即,在出口方,就是按照合同規定交付貨物于買方;在進口方,就是按照 照規定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包括支付本身應當承擔的一切費用和領取與貨物有關的單據。
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全面地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規定的每一個條款,采用每一項慣例,都有具體內容,而各條款、各慣例以及條款與慣例之間又常有一定的聯系。全面履行合同,不僅要求在執行每一條款和慣例的具體內容時不得有任何貽誤,而且還必須從合同的整體出發,做到必要的一致而無任何矛盾。尤其應當指出的是,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僅要求當事人的行為完全符合合同的明文規定,而且還應符合合同雖未明文規定,但按照法律和慣例當事人應盡的默契義務。
“重合同,守信用”是我國對外貿易以至整個經濟活動一向遵循的原則,也是簽訂和履行進出口貨物買賣合同時必須遵守的一項原則。重合同,就是要求在對外進行交易磋商和簽訂合同時必須認真和重視,無論在發盤或接受表示締約的肯定意旨時以及在簽訂書面合同之前,必須慎重考慮國家的方針、政策、效益和法律保障,更必須慎重考慮履行合同的主客觀條件和可以產生的后果。合同一經訂立,絕不能因事先考慮不周、疏忽失職,而任意地片面修改或撕毀,也絕不能因貨源、運輸等方面不落實而將應履行的義務任意解除。因此,在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下指導下,簽訂的買賣合同,還必須遵循這一原則付諸履行。不履行合同中的任何一項義務,都將構成違反合同的行為,違約者必將為此付出高昂的代價。
應當指出,一份買賣合同得以有效履行,取決于買賣雙方。所以除了我方要嚴格遵守重合同,守信用外,還必須隨時密切注意國外商人履行合同的情況,要求對方切實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并對其違反合同的行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
第二節 出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的履行的工作環節比較多,手續也比較繁雜。業務部門在出口合同的履行的過程中,要涉及到公司內部各個部門之間以及與外單位的協作配合來實現出口合同的順利履行。
出口合同的履行工作主要包括:備貨、催證、審證、改證、租船訂艙、報驗、報關、投保、裝船以及制單結匯等內容。其中貨(準備貨物)、證(落實信用證)、船(安排裝運)、款(制單結匯)四大環節最重要,是履行出口合同的關鍵所在。
一、準備貨物
準備貨物是履行出口合同的重要環節,按照合同規定交付貨物、移交單據和轉移貨物所有權是賣方的三項基本義務。其中,交付貨物又是最主要的義務。因為,只有交付了貨物,才談得上移交單據和轉移貨物所有權。而做好備貨工作,就是為了履行交貨義務準備物質基礎。
1、質量
貨物的質量必須與出口合同的規定相一致,嚴格按照買賣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貨物是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
凡憑文字說明達成的合同,交付貨物的質量必須與合同規定的文字說明相符,如系憑樣品達成的合同,則必須與樣品相一致,如既憑文字說明,又憑樣品達成的合同,則兩者均須相符。否則即屬違反合同,買方都有權拒收、索賠甚至宣告合同無效。
2、數量
貨物的數量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件之一,賣方有按合同規定的數量交付貨物的重要義務。是否按合同規定數量交付貨物,不僅是衡量買賣合同是否得到充分履行的標志,同時,直接關系到訂立合同時的預期利益能否全部實現,有時還要影響購買者的生產使用和業務經營,甚至可能損害對方的市場聲譽。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有:“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相符”。但在第51條和52條以及第45條至50條對在超交和短交的情況下,買方和賣方的權利和義務作了具體規定,概括起來是:賣方如只交付一部分貨物(即短交),買方一般不能宣告合同無效,但有權要求賣方對未交部分的貨物繼續履行交付。同時,還可要求賣方對因此而引起的損失給予損害賠償。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少于合同規定,構成了根本違反合同,或者賣方完全不交貨,則買方可宣告合同無效。賣方交付的數量大于合同規定的數量(超交),買方須至少收取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至于超交部分,買方既可以拒收,也可以收取全部或一部分。
3、備貨時間
交貨時間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倘有違反,買方不僅有權拒收貨物,并提出索賠,甚至還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因此貨物備妥的時間必須適應出口合同與信用證規定的交貨時間和裝運期限,并結合運輸條件,例如,對于船期須進行妥善安排。為防止意外,一般還應留有余地,適當提前。
一般理解是:除非合同另有規定,賣方必須將合同貨物全部一次裝運。但是,有時由于交易數量較大,為便于賣方備貨、安排裝運和適應買方使用或轉銷需要,在買賣合同中也可約定在一定期限內,授權賣方酌情掌握是否分期、分批裝運,可在合同(信用證)中具體規定分期分批裝運的時間和數量及方式。
如在合同規定允許分期、分批的同時,還明確規定了分期、分批的具體時間和數量,對此,賣方就必須按合同規定的分期時間和逐批數量裝運。如果賣方對其中任何一期或多期不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買方就可根據合同條款和賣方違約的具體情況,要求損害賠償和/或對某一期交貨的合同宣告無效,或對該期以及今后未交各期的合同宣告無效。
4、所有權
賣方對貨物要有完全的所有權,并不得侵犯他人權利。賣方對出售的貨物應當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并保證不侵犯他人的權利是賣方必須承擔的又一項默示的合同義務。例如,他人寄放的貨物,其所有權不屬于賣方,如賣方用以作為履行合同義務將其交付給買方,則貨主有權追回貨物;又如CIF或CFR合同的賣方把貨物交由船公司裝運給買方,如賣方不付清運費,船公司可作為債權人對所承運的貨物具有擔保利益,在運費償清前,可對貨物行使留置權。
所謂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主要是指不得侵犯他人的工業產權和其他的知識產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2條明確指出: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
所謂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所有權。它包括版權(copy right)和工業產權(industrial propetIy)。工業產權,又包括商標(trade mark)、專利(patent)、實用新型(utility model)、外觀設計(design)、服務標記、商品名稱等。現在全世界有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專利制度,通過專利法對上述無形的財產所有權加以保護,不容侵犯。
在我國出口業務中,除應注意防止我國產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外,也應重視對我國自有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對于我國的名牌商品,特別是在國際市場上已有一定聲譽的商標,應當及早在目標市場的有關國家和地區辦好商標注冊手續,同時要防止外商將我方商標以他自己的名義或仿冒影射我方商標搶先注冊,從而阻礙我正常出口,有的甚至在搶先注冊后向我漫天要價,進行訛詐,使我方陷入被動. - 二、落實信用證
在使用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的交易中,落實信用證是履行出口合同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環節。落實信用證通常包括催證、審證和改證三項內容,其中關鍵是審證。
1、催開信用證
催開信用證是指通過信件、傳真或其他通訊工具催促對方及時辦理開立信用證手續并將信用證送達我方,以便我方及時裝運貨物出口,履行合同義務。
在采用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的交易中,按時開立信用證本是買方必須履行的重要義務,但是,由于種種原因,買方不按合同規定開證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此,為保證按時履行合同,提高履約率,我方有必要在適當的時候,提醒和催促買方按合同開立信用證。
催開信用證不是履行每一個出口合同都必須做的工作,通常在下列情況下才有必要進行:
(1). 出口合同規定的裝運期限較長(例如3個月或6個月),而買方應在我方裝運期前的一定時日(例如30天)開立信用證,則我方應在通知對方預計裝運日期的同時,催請對方開證。
(2). 買方在出口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開立信用證,我方可根據合同規定向對方要求損害賠償,或同時宣告合同無效。如不需要立即采取這一行動時,仍可催促對方開證。
(3). 如果我方根據備貨和承運工具的情況,可提前裝運的,則可請對方提前開證。
(4). 即使開證期限未到,但發現客戶資信不好,或者市場情況有變,也可催促對方開證。
催證的方法,一般為直接向國外客戶發函電通知,必要時還可商請銀行或我駐外機構等有關機構代理商給予協助,或配合協助催證。
2、審核信用證
信用證是以買賣合同為墓礎開立的,其中所列的條款,從理論上說,應當與買賣合同的規定相符,但在實際業務中,經常發現國外來證內容不完全符合買賣合同的規定,個別的甚至大相徑庭。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開證人或開證行工作上的疏忽和差錯;有的是由于某些進口國家的習慣做法或另有特殊規定;有的是開證人對我國政策不了解;也有的是國外客戶故意在信用證內加列一些額外要求;但是,也不排除個別商人甚至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申請開證時故設陷阱。因此,審核信用證必須十分謹慎、仔細,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影響履約,造成損失,甚至重大損失。
出口企業審核信用證條款主要依據是買賣合同,同時還需結合《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500》)的解釋和規定。因為信用證是以買賣合同為基礎的,其所列條款理應與買賣合同相一致。但是,信用證本身又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文件,因此,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只憑信用證而不受買賣合同約束。因此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之后,應立即對照合同,參照《UCP500》,從頭到尾,至上而下,逐字逐句,仔細審核。
詳細的信用證審核項目與注意事項請參見本書第二部分第四章。
3、修改信用證
因為在審證時發現問題,修改信用證就免不了了。修改信用證的內容,直接關系到有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改變。所以,不可撤銷信用證在其有效期內的任何修改,均須取得和有關當事人的同意,方能生效。
修改信用證可由開證申請人主動提出,也可由受益人主動提出。如果由開證人申請提出修改,要經開證銀行同意后,由開證銀行發出修改通知書以信件、電報等電信工具通過原通知行轉告受益人,經各方接受修改書后,修改方為有效。如由受益人提出要求修改,則應首先征得開證申請人同意,再由開證申請人按上述程序辦理修改。
修改信用證的順序是:受益人 開證人 開證銀行 通知銀行 受益人。
在一份信用證中,有多處條款需修改的情況是常見的,對此,賣方應做到一次向開證人提出,否則不僅增加雙方的手續和費用,也影響出口企業的信譽。
三、安排裝運
在備妥貨物和落實信用證后,出口企業按買賣合同或信用證規定,對外履行裝運貨物的義務。安排裝運貨物出口涉及的工作環節很多,其中以托運、訂艙、投保、報關、裝運和發裝運通知為六個主要環節。本節以履行ClF出口合同并使集裝箱班輪運輸為例,簡要介紹安排出口貨物裝運時上述各環節的具體做法:
1、托運
所謂托運,是指出口企業委托貨運代理出口貨物運輸事宜。在CIF合同以及使用集裝箱班輪裝運貨物出口的情況下,我出口企業辦理托運,應向貨運代理提交出口貨運代理委托書,其內容通常包括:信用證規定的提單記載事項、貨物的詳細說明、裝運港、目的港、裝運期限、分批和轉運的規定、對集裝箱運輸的有關要求,如集裝箱的類別和數量等等。
此外,出口企業還必須向貨代提供本批貨物有關的各項單證,如商業發票、裝箱單和/或重量單(磅碼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報關委托書等。對有些特定貨物,還需提供出口許可證、商檢放行單等。
委托書是出口企業向貨運代理提出一種“要約”,一經貨運代理確認,即“承諾”。 在實際業務中,一般由貨代以配艙回單反饋訂艙船名、航次和提單號,就意味著出口企業與貨運代理之間的委托代理合同成立。
2、訂艙(訂箱)
貨運代理收到出口企業的貨運代理委托書后,了解各班輪公司的船舶、船期、掛靠港及船舶箱位數等具體情況,選定合適的船舶后,向船公司或其代理在其所營運的船舶截單期前訂艙位(箱位),即“訂艙”(Space Boo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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