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執業資格考試復習資料精華版(三十三)
來源:發布時間:2007-10-26 11:50:38
1.租船、訂艙和催裝
(1)租船、訂艙。
租船、訂艙的時間按照合同規定,并應在運輸機構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訂艙單,以保證及時配船。如合同規定,賣方在交貨前一定時間內應將預計貨物備妥日期、貨物的毛重、體積通知我方,而我方未能按時收到此項通知時,我方應及時發函或發電,要求對方按合同規定提供具體情況,并在接到上述情況通知后及時辦理租船、訂艙手續。對于一些機械儀器等商品,裝運次數多但每批數量不大的,為簡化手續,不必事先前訂艙,可事先委托發貨人與我方船代理直接聯系,安排裝運。對于一些特殊商品,如單件貨物超長、超高、超重的,或危險品等,應將賣方提供的詳細情況轉告有關運輸機構,以確保安全運輸。
進口企業在辦妥租船、訂艙手續,接到運輸機構的配船通知后,應按規定期限將船名及預計到港日期通知賣方,以便賣方準備裝貨。
對CIF和CFR條件下的進口合同,系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安排裝運。但我方也應及時與賣方聯系,掌握賣方的備貨和裝運情況。
(2)催裝。
在進口業務中,國外供貨商往往由于原材料或勞動力成本上漲,出口許可證未及時獲得、國際市場該商品價格上揚或無法按期安排生產等各種原因,不能或不愿按期交貨。為此,進口企業除在合同中需爭取訂立遲交貨罰款等約束性條款外,還必須隨時了解和掌握對方備貨和裝船前的準備工作情況,督促對方按期裝運。對于大宗貨物或重要的、用戶急需的物資,在交貨期前一兩個月即應發出函電催裝,必要時還可以委托我駐外商務機構就近了解,督促對方根據合同規定,按時、按質、按量履行交貨義務,或派員前往裝運地點監督裝運。對逾期未交合同,如責任在賣方,我方有權撤銷合同并提出索賠;如仍需要該批貨物者,則可同意對方延遲交貨但同時可以提出索賠。
在裝貨數量很小的情況下有的FOB合同規定,由賣方徑向我運輸代理人或其他船公司洽訂艙位,以簡化手續,節省時間。對此,我方應檢查、督促、了解和掌握對方的備貨和訂艙、裝船的情況。
2.保險
FOB、FCA、CFR和cfr條件下的進口合同,由進口企業負責向保險公司辦理貨物的運輸保險。進口貨物運輸保險一般有兩種方式:
(1)預約保險。
我國部分進口企業和保險公司簽定海運、空運和陸運貨物的預約保險合同,簡稱“預保合同”(openpolicy)。這種保險方式,手續簡單,對企業進口貨物的投保險別、保險費率、適用的保險條款、保險費及賠償的支付方法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預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對有關進口貨物負自動承保的責任。對于海運貨物,進口公司接到外商的裝運通知后,只需按要求填制進口貨物“裝運通知”,將合同號、起運口岸、船名、起運日期、航線、貨物名稱、數量、金額等必要內容一一列明,送保險公司,即可作為投保憑證。貨物一經起運,保險公司就自動按預約保單所訂的條件承保。
對于空運和郵包運輸的貨物,也要根據預約保險合同的內容和承保范圍,在收到供貨商的裝運通知后,立即填制“裝貨通知”送交保險公司簽章。
預約保險合同對保險公司承擔每艘船舶(或每架飛機)每一航次的最高保險責任一般都作了具體制定,如承運貨物超過此限額時,應于貨物裝運前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否則,仍按原定限額作為最高賠付金額。
(2)逐筆投保
在沒有與保險公司簽定預約保險合同情況下,對進口貨物就需逐筆投保。進口企業在接到賣方的發貨通知后,應當立即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手續。在一般情況下,外貿企業填制“裝貨通知”代投保單交保險公司,“裝貨通知”中必須注明合同號、起運地、運輸工具、起運日期、目的地、估計到達日期、貨物名稱、數量、保險金額等內容,保險公司接受承保后給公司簽發一份正式保單。如企業不及時向保險公司投保,貨物在投保之前的運輸途中發生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對海運貨物保險的責任期限,一般是從貨物在國外裝運港裝上海輪時起開始生效,到保險單據載明的國內目的地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為止,即“船至倉”。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的,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離海輪后60天為止,如不能在此期限內轉運,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延期,延期最多為60天。應當注意的是:散裝貨物以及木材、化肥、糧食等一些貨物,保險責任均至卸貨港的倉庫或場地終止,不實行國內轉運期間保險責任的擴展。少數貨物如新鮮果蔬、活牲畜于卸離海輪時,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三)審單和付款
我國進口業務絕大部分使用信用證的方式結算貨款。這就要求對方提交的單據完全符合我方開立的信用證的條款。為保證我方的權益,必須認真做好審單工作,而審單是銀行與企業的共同責任,因此必須密切聯系,加強配合。
1.銀行的審單責任
在信用證付款方式下,國外發貨人將貨物交付裝運后,即將匯票和/或各項單據提交開證行或保兌行(如有的話)或其他指定銀行。銀行收到國外寄來的單據后,必須合理審慎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一切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是否相符,須按UPS500所反映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來確定。在“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的情況下,開證行就必須付款。單據之間出現的表面上的彼此不一致將被視為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
信用證未規定的單據,銀行將不予審核。如銀行收到這類單據,銀行應它們退回交單人或轉遞而不需承擔責任。.如信用證中規定了某些條件并未規定需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銀行將看作未規定這些條件而不予置理。
但是,銀行對任何單據的格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偽造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條件,一概不負責任;對于任何單據所代表的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態、包裝、交貨、價值或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運輸商、收貨人或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漏、清償能力,履責能力或資信情況,也不負責任。因此,在審單時對這些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要特別謹慎,以便早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減少\可能造成的損失。
2.銀行的審單時間
開證行、保兌行(如有的話)或代表他們的指定銀行應各有一段合理時間審核單據,即不超過收到單據次日起的7個銀行工作日,審核和決定接受或拒絕接受單據,并相應地通知交單方。
3.付款或拒付
收到單據后,開證行或保兌行(如有的話)必須審核單據來確定其是否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銀行可以拒收單據。根據UCP500規定,如果開證行或保兌行(如有的話)或其他指定銀行決定拒絕接受單據,則必須在收到單據次日起的7個銀行工作日以內,以電信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寄單銀行或受益人(如單據由受益人直接向銀行提交),并說明銀行據以拒收單據的所有不符點,還須說明單據是否保留以待交單人處理,或退還交單人。如開證行、保兌行未能保管單據聽候交單人處理,或退回交單人,開證行、保兌行將無權宣稱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
如開證行認為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對即期付款信用證,則應即期付款;對延期付款信用證,則應于信用證條款所確定的到期日付款;對承兌信用證,則應承兌受益人出具的匯票并于到期時付款;對議付信用證,則憑受益人出具的匯票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付款。開證行、保兌行付款后無追索權。開證行在向外付款的同時,即通知我外貿企業向開證行付款贖單。
在實際業務中,如開證行發現單據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證條款,一般先與我進口企業聯系,征求進口企業意見是否同意接受不符點,對此,我進口企業如表示可以接受,即可指示開證行對外付款;也可表示拒絕,即指示開證行對外提出異議,或通過寄單行通知受益人更正單據或由國外銀行書面擔保后付款;或改為貨到檢驗認可后付款。
如審核單據和匯票與規定相符,通常也要交進口企業復核。按我國習慣,如進口企業在3個工作日內沒有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即按即期、遠期匯票付匯或承兌或在延期付款信用證情況下對外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由于開證行一經履行付款、承兌或承擔付款責任,即不能追索或撤銷,因此,進口企業對單據的審核也必須認真對待,決不能稍有疏忽。
(四)進口報關
對進出境貨物的監管是海關的重要任務之一。根據我國《海關法》規定,進出境的貨物必須通過設有海關的地方進境或出境,接受海關的監管。海關依照《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禁走私,并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1.進口貨物的申報
所謂進口報關,是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交驗有關單證,辦理進口貨物申報手續的法律行為。除另有規定外,進口報關必須由海關準予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或者有權經營進口業務的企業負責辦理,報關單位指派的報關員應經海關培訓并考核認可。未經海關準予注冊登記的單位和未經海關考核認可的人員,不得直接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他們的代理人俟貨物抵達卸貨港后,即應填具“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并向海關提供齊全、正確、有效的單據。法定申報時限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超過14天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按日征收進口貨物CIF(或CIP)價格的0.5%0的滯報金。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提取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變賣之日起1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
2.進口貨物報關單的填寫
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是報關人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的一種法律行為。報關人員必須按海關規定和進口貨物的實際情況,如實向海關申報。
(1)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的一般要求
A.填報的項目要正確、齊全,字跡要清楚、整潔、端正。不可用鉛筆或紅墨水筆填寫。已填報項目,凡有更改的,應在更改處加蓋單位校對章。
B.不同合同的貨物,不能填報在同一份報關單上;同一批貨物中如采用不同的貿易方式的,須填制不同的報關單。
C.一份合同中如有多種不同商品,應分別填報;一張報關單上一般不超過五項海關統計商品編號的貨物。
D.要做到單證相符及單貨相符,即報關單填報項目要與合同、批文、發票、裝箱單相符;報關單中所報內容要與實際進口貨物相符。
(2)進口貨物報關單的主要內容
報關人員要正確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中的下列項目:
久進口口岸。填寫貨物入境的口岸名稱。
B.經營單位。填寫經營進口貨物業務的企業和單位的名稱。經營單位是指對外簽訂和履行合同的企業和單位。
C.收貨單位。填寫進口貨物收貨人的名稱和所在地。
D.貿易方式。按進口貨物的實際貿易性質或方式填寫,如一般貿易、寄售貿易、補償貿易、來料加工等。
E.貿易國別(地區)。一般是指直接購自國或地區。從1994年1月1日起這一欄變更為起運國別(地區)。起運國別(地區)是指把貨物起始發出包括直接運往或在運輸路途經中轉國但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運往進口國的國家(地區)。
P.原產國別。指進口貨物的生產、開采或制造的國家。
C.外匯來源。指進口貨物實際使用的外匯來源。
H.運輸工具名稱、提單或運單號。海運填寫船名、航次、提單號;陸運填寫車號、運單號;空運填寫航班號、貨運單號。
I.合同號、批準機關及文號。填寫合同的詳細年份、編號,批準進口的單位及批準文件的文號。
J.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及標記嘜頭。應將合同規定的商品名稱和規格的主要項目、實際進口數量和數量單位、毛重和凈重、包裝種類、件數、標記嘜頭,一一填寫清楚
K.成交價格和到岸價格(指CIF價)。成交價格填寫合同規定的成交單價并注明所使用的貿易術語及貨幣名稱。到岸價格包括貨價、運費、保險費。
L海關統計商品編號。按照國際貿易商品的分類目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填報。
M.運雜費及保險費。按實際支付金額填寫。以CIF條件進口的,此欄可不必填寫。
N.進口日期、申報單位、集裝箱號等。
除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外,還應交驗有關單證,如:提貨單、裝貨單或運單;發票;裝箱單;貨物進口許可證或配額證明;自動進口許可證明或關稅配額證明;商檢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或免驗貨物的證明;海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進口合同、廠家發票、產地證明及其他文件等。
報關員在報關時須出示報關員證,并在報關單上加蓋“HS"報關員專用名章,否則,海關將不接受報關。
(1)租船、訂艙。
租船、訂艙的時間按照合同規定,并應在運輸機構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訂艙單,以保證及時配船。如合同規定,賣方在交貨前一定時間內應將預計貨物備妥日期、貨物的毛重、體積通知我方,而我方未能按時收到此項通知時,我方應及時發函或發電,要求對方按合同規定提供具體情況,并在接到上述情況通知后及時辦理租船、訂艙手續。對于一些機械儀器等商品,裝運次數多但每批數量不大的,為簡化手續,不必事先前訂艙,可事先委托發貨人與我方船代理直接聯系,安排裝運。對于一些特殊商品,如單件貨物超長、超高、超重的,或危險品等,應將賣方提供的詳細情況轉告有關運輸機構,以確保安全運輸。
進口企業在辦妥租船、訂艙手續,接到運輸機構的配船通知后,應按規定期限將船名及預計到港日期通知賣方,以便賣方準備裝貨。
對CIF和CFR條件下的進口合同,系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安排裝運。但我方也應及時與賣方聯系,掌握賣方的備貨和裝運情況。
(2)催裝。
在進口業務中,國外供貨商往往由于原材料或勞動力成本上漲,出口許可證未及時獲得、國際市場該商品價格上揚或無法按期安排生產等各種原因,不能或不愿按期交貨。為此,進口企業除在合同中需爭取訂立遲交貨罰款等約束性條款外,還必須隨時了解和掌握對方備貨和裝船前的準備工作情況,督促對方按期裝運。對于大宗貨物或重要的、用戶急需的物資,在交貨期前一兩個月即應發出函電催裝,必要時還可以委托我駐外商務機構就近了解,督促對方根據合同規定,按時、按質、按量履行交貨義務,或派員前往裝運地點監督裝運。對逾期未交合同,如責任在賣方,我方有權撤銷合同并提出索賠;如仍需要該批貨物者,則可同意對方延遲交貨但同時可以提出索賠。
在裝貨數量很小的情況下有的FOB合同規定,由賣方徑向我運輸代理人或其他船公司洽訂艙位,以簡化手續,節省時間。對此,我方應檢查、督促、了解和掌握對方的備貨和訂艙、裝船的情況。
2.保險
FOB、FCA、CFR和cfr條件下的進口合同,由進口企業負責向保險公司辦理貨物的運輸保險。進口貨物運輸保險一般有兩種方式:
(1)預約保險。
我國部分進口企業和保險公司簽定海運、空運和陸運貨物的預約保險合同,簡稱“預保合同”(openpolicy)。這種保險方式,手續簡單,對企業進口貨物的投保險別、保險費率、適用的保險條款、保險費及賠償的支付方法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預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對有關進口貨物負自動承保的責任。對于海運貨物,進口公司接到外商的裝運通知后,只需按要求填制進口貨物“裝運通知”,將合同號、起運口岸、船名、起運日期、航線、貨物名稱、數量、金額等必要內容一一列明,送保險公司,即可作為投保憑證。貨物一經起運,保險公司就自動按預約保單所訂的條件承保。
對于空運和郵包運輸的貨物,也要根據預約保險合同的內容和承保范圍,在收到供貨商的裝運通知后,立即填制“裝貨通知”送交保險公司簽章。
預約保險合同對保險公司承擔每艘船舶(或每架飛機)每一航次的最高保險責任一般都作了具體制定,如承運貨物超過此限額時,應于貨物裝運前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否則,仍按原定限額作為最高賠付金額。
(2)逐筆投保
在沒有與保險公司簽定預約保險合同情況下,對進口貨物就需逐筆投保。進口企業在接到賣方的發貨通知后,應當立即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手續。在一般情況下,外貿企業填制“裝貨通知”代投保單交保險公司,“裝貨通知”中必須注明合同號、起運地、運輸工具、起運日期、目的地、估計到達日期、貨物名稱、數量、保險金額等內容,保險公司接受承保后給公司簽發一份正式保單。如企業不及時向保險公司投保,貨物在投保之前的運輸途中發生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對海運貨物保險的責任期限,一般是從貨物在國外裝運港裝上海輪時起開始生效,到保險單據載明的國內目的地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為止,即“船至倉”。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的,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離海輪后60天為止,如不能在此期限內轉運,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延期,延期最多為60天。應當注意的是:散裝貨物以及木材、化肥、糧食等一些貨物,保險責任均至卸貨港的倉庫或場地終止,不實行國內轉運期間保險責任的擴展。少數貨物如新鮮果蔬、活牲畜于卸離海輪時,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三)審單和付款
我國進口業務絕大部分使用信用證的方式結算貨款。這就要求對方提交的單據完全符合我方開立的信用證的條款。為保證我方的權益,必須認真做好審單工作,而審單是銀行與企業的共同責任,因此必須密切聯系,加強配合。
1.銀行的審單責任
在信用證付款方式下,國外發貨人將貨物交付裝運后,即將匯票和/或各項單據提交開證行或保兌行(如有的話)或其他指定銀行。銀行收到國外寄來的單據后,必須合理審慎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一切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是否相符,須按UPS500所反映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來確定。在“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的情況下,開證行就必須付款。單據之間出現的表面上的彼此不一致將被視為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
信用證未規定的單據,銀行將不予審核。如銀行收到這類單據,銀行應它們退回交單人或轉遞而不需承擔責任。.如信用證中規定了某些條件并未規定需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銀行將看作未規定這些條件而不予置理。
但是,銀行對任何單據的格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偽造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條件,一概不負責任;對于任何單據所代表的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態、包裝、交貨、價值或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運輸商、收貨人或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漏、清償能力,履責能力或資信情況,也不負責任。因此,在審單時對這些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要特別謹慎,以便早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減少\可能造成的損失。
2.銀行的審單時間
開證行、保兌行(如有的話)或代表他們的指定銀行應各有一段合理時間審核單據,即不超過收到單據次日起的7個銀行工作日,審核和決定接受或拒絕接受單據,并相應地通知交單方。
3.付款或拒付
收到單據后,開證行或保兌行(如有的話)必須審核單據來確定其是否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銀行可以拒收單據。根據UCP500規定,如果開證行或保兌行(如有的話)或其他指定銀行決定拒絕接受單據,則必須在收到單據次日起的7個銀行工作日以內,以電信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寄單銀行或受益人(如單據由受益人直接向銀行提交),并說明銀行據以拒收單據的所有不符點,還須說明單據是否保留以待交單人處理,或退還交單人。如開證行、保兌行未能保管單據聽候交單人處理,或退回交單人,開證行、保兌行將無權宣稱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
如開證行認為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對即期付款信用證,則應即期付款;對延期付款信用證,則應于信用證條款所確定的到期日付款;對承兌信用證,則應承兌受益人出具的匯票并于到期時付款;對議付信用證,則憑受益人出具的匯票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付款。開證行、保兌行付款后無追索權。開證行在向外付款的同時,即通知我外貿企業向開證行付款贖單。
在實際業務中,如開證行發現單據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證條款,一般先與我進口企業聯系,征求進口企業意見是否同意接受不符點,對此,我進口企業如表示可以接受,即可指示開證行對外付款;也可表示拒絕,即指示開證行對外提出異議,或通過寄單行通知受益人更正單據或由國外銀行書面擔保后付款;或改為貨到檢驗認可后付款。
如審核單據和匯票與規定相符,通常也要交進口企業復核。按我國習慣,如進口企業在3個工作日內沒有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即按即期、遠期匯票付匯或承兌或在延期付款信用證情況下對外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由于開證行一經履行付款、承兌或承擔付款責任,即不能追索或撤銷,因此,進口企業對單據的審核也必須認真對待,決不能稍有疏忽。
(四)進口報關
對進出境貨物的監管是海關的重要任務之一。根據我國《海關法》規定,進出境的貨物必須通過設有海關的地方進境或出境,接受海關的監管。海關依照《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禁走私,并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1.進口貨物的申報
所謂進口報關,是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交驗有關單證,辦理進口貨物申報手續的法律行為。除另有規定外,進口報關必須由海關準予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或者有權經營進口業務的企業負責辦理,報關單位指派的報關員應經海關培訓并考核認可。未經海關準予注冊登記的單位和未經海關考核認可的人員,不得直接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他們的代理人俟貨物抵達卸貨港后,即應填具“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并向海關提供齊全、正確、有效的單據。法定申報時限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超過14天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按日征收進口貨物CIF(或CIP)價格的0.5%0的滯報金。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提取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變賣之日起1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
2.進口貨物報關單的填寫
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是報關人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的一種法律行為。報關人員必須按海關規定和進口貨物的實際情況,如實向海關申報。
(1)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的一般要求
A.填報的項目要正確、齊全,字跡要清楚、整潔、端正。不可用鉛筆或紅墨水筆填寫。已填報項目,凡有更改的,應在更改處加蓋單位校對章。
B.不同合同的貨物,不能填報在同一份報關單上;同一批貨物中如采用不同的貿易方式的,須填制不同的報關單。
C.一份合同中如有多種不同商品,應分別填報;一張報關單上一般不超過五項海關統計商品編號的貨物。
D.要做到單證相符及單貨相符,即報關單填報項目要與合同、批文、發票、裝箱單相符;報關單中所報內容要與實際進口貨物相符。
(2)進口貨物報關單的主要內容
報關人員要正確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中的下列項目:
久進口口岸。填寫貨物入境的口岸名稱。
B.經營單位。填寫經營進口貨物業務的企業和單位的名稱。經營單位是指對外簽訂和履行合同的企業和單位。
C.收貨單位。填寫進口貨物收貨人的名稱和所在地。
D.貿易方式。按進口貨物的實際貿易性質或方式填寫,如一般貿易、寄售貿易、補償貿易、來料加工等。
E.貿易國別(地區)。一般是指直接購自國或地區。從1994年1月1日起這一欄變更為起運國別(地區)。起運國別(地區)是指把貨物起始發出包括直接運往或在運輸路途經中轉國但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運往進口國的國家(地區)。
P.原產國別。指進口貨物的生產、開采或制造的國家。
C.外匯來源。指進口貨物實際使用的外匯來源。
H.運輸工具名稱、提單或運單號。海運填寫船名、航次、提單號;陸運填寫車號、運單號;空運填寫航班號、貨運單號。
I.合同號、批準機關及文號。填寫合同的詳細年份、編號,批準進口的單位及批準文件的文號。
J.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及標記嘜頭。應將合同規定的商品名稱和規格的主要項目、實際進口數量和數量單位、毛重和凈重、包裝種類、件數、標記嘜頭,一一填寫清楚
K.成交價格和到岸價格(指CIF價)。成交價格填寫合同規定的成交單價并注明所使用的貿易術語及貨幣名稱。到岸價格包括貨價、運費、保險費。
L海關統計商品編號。按照國際貿易商品的分類目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填報。
M.運雜費及保險費。按實際支付金額填寫。以CIF條件進口的,此欄可不必填寫。
N.進口日期、申報單位、集裝箱號等。
除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外,還應交驗有關單證,如:提貨單、裝貨單或運單;發票;裝箱單;貨物進口許可證或配額證明;自動進口許可證明或關稅配額證明;商檢機構簽發的貨物通關證明或免驗貨物的證明;海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進口合同、廠家發票、產地證明及其他文件等。
報關員在報關時須出示報關員證,并在報關單上加蓋“HS"報關員專用名章,否則,海關將不接受報關。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