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公路監理師《合同管理》答疑精選五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09-06-18 10:13:48
提問1:
在做課堂練習時,發現很多題目只簡單的寫有“工程師”,從題意可理解為“監理工程師”。是否碰到這種情況都可這樣理解?
考試時也會出現這種情況嗎?
嚴格說,“工程師”不應專指“監理工程師”。
回答1:
范本定義的工程師包括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者發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兩種情況。而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施工合同中稱為工程師。考試也會出現這種情況。
提問2:
合同價格是指在合同協議中寫明的、承包人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應得到的支付價款總額。()
請問暫定金與記日工并不一定要用,承包人能得到的支付價款總額嗎?
回答2:
暫定金與記日工不用,承包人不可能得到相應費用。這兩項使用后的支付是需要符合一定程序要求的。可以參閱《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52.4、58款。
提問3:
如果合同雙方有一方或雙方對仲裁的結果不服,該如何處理?
回答3:
按《仲裁法》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仲裁法》列出的6種情形之一,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即通過訴訟解決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