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66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14
1Z303033執行程序
(1)執行程序概述
l)執行程序的概念
執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程序。
2)執行程序的一般規定
執行程序的一般規定,包括執行的根據、執行案件的管轄、執行擔保和執行等內容。
。執行的根據,是指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
①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②發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財產內容的刑
事判決、裁定。③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如先予執行的民事
裁定書;仲裁機構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制作的依法賦
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執行管轄,是指各人民法院之間劃分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權限)人民法院執行管轄因法律文書的種類不同而有區別。
①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法律文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也即無論生效的裁判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還是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書,均由第一審人民法院開始執行程序。②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所在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③執行中發生異議的處理,法律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④執行中,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時的處理。法律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人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2)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申請執行是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從而引起執行程序的發生。移送執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后,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決定,將案件直接交付執行人員執行,從而引起執行程序的開始。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還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中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執行措施
執行措施的法律規定:
1)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2)查封、扣押、凍結并依照規定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3)對隱瞞財產的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4)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還債期間的債務利息;
5)強制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
6)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劃撥或轉交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存款等。
(4)執行中止和終結
1)中止執行的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2)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3)終結執行的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申請人撤銷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只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4)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