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65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14
1Z303032訴訟管轄
(1)訴訟管轄的概念
訴訟管轄,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統中,各級人民法院系統中,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案件的權限分工。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2)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級別管轄是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內部從縱向劃分各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權限,它是劃分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的基礎。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設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3)地域管轄(※※※)
1)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轄區內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內部,從橫向確認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是在級別管轄的基礎上確認的。
2)地域管轄是根據各種不同民事案件的特點來確定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對其他特殊類型的案件,也是以當事人所在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的。
3)民事訴訟法規定,地域管轄有3種: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根據當事人所在地確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確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特殊地域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采取列舉的方式予以確定;專屬管轄是指根據案件的特殊性質,法律規定必須由一定地區的人民法院管轄。專屬管轄具有排他性。除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外,凡是法律明確規定專屬管轄的案件,不能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原則確定管轄的法院。此類案件只能由法律所確認的法院行使管轄權,其他法院無權管轄。此外,協議管轄也不能變更專屬管轄的有關規定。
4)合同糾紛的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法律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l)移送管轄,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自己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2)指定管轄,是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