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63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14
1Z303020掌握證據的種類、保全和應用
1Z303021證據的種類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1Z303022證據的保全
(1)證據保全的概念
證據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訴前或在對證據進行調查前,依據申請人、當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對可能滅失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予以調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為。可能滅失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具體是指:證人生命垂危;具有民事訴訟證據作用的物品極易腐敗變質;易于滅失的痕跡等。出現上述情況,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2)證據保全的方法
人民法院采取證據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三種:
1)向證人進行詢問調查,記錄證人證言;
2)對文書、物品等進行錄像、拍照、抄寫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復制;
3)對證據進行鑒定或者勘驗。獲取的證據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1Z303023證據的應用
(1)證據的提供或者收集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2)開庭質證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3)專門性問題的鑒定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建設工程糾紛往往涉及工程質量、工程造價等專門性的問題,在訴訟中一般需要進行鑒定。因此,在建設工程糾紛中,鑒定是常用的舉證手段。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糾紛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4)重新鑒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