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50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14
1Z302050掌握合同的形式、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的法律規定的約定
1Z302051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對合同的內容、條款經過協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具體形式。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地形式。”
合同書,是指記載合同內容的文書,合同書有標準合同書和非標準合同書之分。標準合同書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書;非標準合同書指合同條款完全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所簽訂的合同書。
信件,是指當事人就要約與承諾所作地意思表示的普通文字信函。
數據電文,是指與現代通信技術相聯系,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
1Z302052可撤銷合同
(1)當事人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的合同的概念
當事人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條件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裁定,從而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
(2)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53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l)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一方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的行為。
顯失公平,是當事人一方處于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身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為。
當事人一方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屬于無效合同。但是,與違法合同以及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合同不同,這種合同受害者只是受欺詐、受脅迫或被乘人之危的一方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受害方可以有選擇合同效力的權利,即可以撤銷或者變更合同而使合同無效,也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也還可以保持合同有效。
(3)撤銷權消滅
1)撤銷權消滅的概念,撤銷權消滅,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原享有的撤銷權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出現,而使其撤銷權喪失的法律事實。
2)撤銷權消滅的法律規定。《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3)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合同當事人一方行使撤銷權時,應當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1年內行使。這一年的期間在法律上稱作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的當事人的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屆滿后,權利歸于消滅。
4)撤銷權的放棄。撤銷權的放棄,是指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棄撤銷權的行為。撤銷權作為合同當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規定而享有的一項權利,對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法律事實真相如實了解后,有權按照“意思自治”原則,作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撒銷權”,最終達到維護自身根本利益的目的。
(4)無效的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無效的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是《合同法》中關于合同的效力的重要內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并不表明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全部結束。
l)合同自始無效和部分無效
《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自始無效。自始無效,是指合同一旦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即將產生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時起即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部分無效。合同部分無效,是指合同的部分內容無效,即無效或者被撤銷而宣告無效的只涉及合同的部分內容,那么,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時,有關解決爭議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時,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依照此項法條的規定,合同中關于解決爭議的方法條款的效力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因此,不受合同無效、變更或者終止的影響。也即合同無效、合同變更或者合同終止并不必然導致合同中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無效、變更、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