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48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14
1Z302042違約責任的形式
(1)當事人違約及違約責任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依照《合同法)的上述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此項規定確立了對違約責任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只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方可免責。至于締約過失、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則采取過錯責任,《合同法)分則中特別規定了過錯責任的,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2)當事人違約行為形態的表現形式
當事人違約行為形態,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義務的違約形態。不履行合同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即不適當履行,是指包括不履行以外的一切違反合同義務的情形。
(3)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1)繼續實際履行
繼續實際履行,是指違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損失或者違約金的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
。價款或者報酬的實際履行。《合同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非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②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的;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根據此條的規定,對于非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法律規定了限制性條件,對于具有這些情形的當事人不得請求實際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采取補救措施,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的事實發生后,為防止損失發生或者擴大,而由違反合同行為人依法律規定或者約定采取的修理、更換、重新制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補充數量、特資處置等措施,以給權利人彌補或者挽回損失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因違反合同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予以償的法律責任。
(4)關于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
1)當事人以明示或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義務,也即當事人拒絕履行的意思表示;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自己的行為使對方有確切的證據預見到其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
上述兩種違約行為是發生于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因此,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承擔違約責任
支付價款或報酬是以給付貨幣形式履行的債務,民法上稱之為金錢債務。對于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一是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即繼續履行;二是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或逾期利息。例如,工程承包合同中,拖欠工程款支付和結算的違約責任。
3)當事人違反質量約定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點、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違約責任。”
4)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法律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在繼續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仍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債務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5)當事人違約承擔責任的賠償額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違約金及損失賠償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訂立后約定因一方違約而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違約金的根本屬性是其制裁性,此外還具有補償性。
。賠償金,也即約定賠償額,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約定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繼續履行,法律規定,違約人支付違約金后并不當然免除繼續其履行的義務,權利人要求繼續履行時,而違約人有繼續履行能力的,必須繼續履行其義務。
7)定金擔保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預先支付給對方的款項,其目的在于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定金是債權擔保的一種形式,定金之債是從債務,因此,合同當事人對定金的約定是一種從屬于被擔保債權所依附的合同的從合同。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法律規定合同中違約金與定金條款的選用問題。如果合同中既有約定違約金,又有約定定金的情形下,當事人只能在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中選擇一種方式,保護其合法權益。
8)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后相對人的減損義務
。《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非違約方減損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就不享有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的權利。
法律還規定,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此項規定是符合《合同法》規定的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的。
9)當事人雙方相互違約的責任承擔
。《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0)當事人因第三人原因而違約的責任承擔
。《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按照法律規定或者依據約定解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屬于另一獨立的法律關系,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另行解決。
11)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中受損害方的權益保護選擇權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都是民事責任,但二者在許多方面都有不同,其中最大的區別在于違約責任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于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律上的規定或者認可的應盡的注意義務而產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