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47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14
1Z302033代位權的規定
(1)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
關于債權,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原則上是不涉及第三人的。但是,當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危害到債權人的利益時,法律規定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行使一定權利,以排除對其債權的危害。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規定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的法定要件:一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二是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危害;三是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力
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對于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效力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l)代位權行使所產生的費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有權要求債務人予以返還,也即該項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
2)原債務人拒絕受領。在債務鏈中,如果原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原債務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拒絕受領時,則債權人有權代原債務人受領。但在接受之后,應當將該財產交給原債務人,而不能直接獨占財產。然后,再由原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其債務。如原債務人不主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請求強制履行受償。
1Z302034撤銷權的規定
(1)債權人撤銷權的概念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危害其債權實現的不當行使,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的行為將會危害自身的債權實現時,可以行使法定的撤銷權,以保障合同中約定的合法權益。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危害其債權的行為。因行使撤銷權而取得的財產價值應與債權人的債權價值相當。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發生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
《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期限,即為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也就是法律規定撤銷權于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的期間。法律規定一方面賦予債權人一定的撤銷權,以保護其債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又對其行使時間上的限制,即規定除斥期間,其目的是為了維護交易的穩定狀態和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