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46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14
1Z302032抗辯權的規定
(1)抗辯權的概念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合同法》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和異時履行抗辯權。
(2)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1)同時履行,是指合同訂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當事人雙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行為。
2)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債務,只有在同一雙務合同中才能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即“沒有先后履行順序”,在這種情況下往往要求當事人同時履行。只有在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同時到期時才可能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債務。
。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倘若對方所負債務已經沒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實現時,則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當事人可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合同。
(3)異時履行抗辯權
異時履行抗辯權,包括后履行一方的抗辯權和先履行一方的抗辯權。
1)后履行一方的抗辯權,是指在有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權要求應當履行的一方履行其義務,如果應當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后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拒絕應當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請求。此時,后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行使其異時履行抗辯權。
后履行一方抗辯權應適用的條件:①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價給付債務;②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③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④應當先履行的對價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2)先履行一方的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概念。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合同約定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其債務。但是,在應當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下可以中止履行其債務。此時,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行使其異時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規定。《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適用于雙務合同;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的債務履行期限尚未截止;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
。法定不安抗辯權的目的。《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律結果是中止履行。中止履行,是指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一方,有權暫時停止合同的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中止履行的原因排除后,應當恢復履行合同,從而達到實現合同當事人權利的目的,因此,中止履行與終止合同不同,終止合同是指解除、消滅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中止履行的義務和權利。《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的義務:首先,通知義務,是指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應當將中止履行的事實、理由以及恢復履行的條件及時通知對方;其次,當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合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有權通知對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