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10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14
1Z301032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制度
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企業或單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頒發資格證書。
建筑工程從業的經濟組織包括: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如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等)。以上組織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2)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Z301033建筑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人員,要通過國家任職資格考試、考核,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并頒發資格證書。
建筑工程的執業人員主要包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工程造價師、注冊建造師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建筑工程從業者資格證件,嚴禁出賣、轉讓、出借、涂改、偽造。違反上述規定的,將視具體情節,追究法律責任,建筑工程從業者資格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1Z301040掌握建筑法關于建筑工程發承包的主要內容
1Z301041禁止肢解工程發包的有關規定
《建筑法》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一級建造師報考條件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1Z301042承攬工程的有關規定
(1)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1Z301043分包的有關規定
(1)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2)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