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經濟講義13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9-01
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
由于建設工程項目建設的周期長、涉及的關系復雜、受自然條件和客觀因素的影響大,導致項目的實際施工情況與招標投標時的情況相比往往會有一些變化,出現工程變更。工程變更包括工程量變更、工程項目的變更(如發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刪減原項目內容)、進度計劃的變更、施工條件的變更等。如果按照變更的起因劃分,變更的種類有很多,如:發包人的變更指令(包括發包人對工程有了新的要求、發包人修改項目計劃、發包人削減預算、發包人對項目進度有了新的要求等);由于設計錯誤,必須對設計圖紙作修改;工程環境變化;由于產生了新的技術和知識,有必要改變原設計、實施方案或實施計劃;法律法規或者政府對建設工程項目有了新的要求等等。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條件下的工程變更
1.工程變更的程序
(1)發包人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施工中發包人如果需要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承包人對于發包人的變更:通知沒有拒絕的權利,這是合同賦予發包人的一項權利。因為發包人是工程的出資人、所有人和管理者,對將來工程的運行承擔主要的責任,只有賦予發包人這樣的權利才能減少更大的損失。但是,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變更。
(2)承包人原因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施工中承包人不得為了施工方便而要求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承包人應當嚴格按照圖紙施工,不得隨意變更設計。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對設計圖紙或者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材料、設備的更換,須經工程師同意。工程師同意變更后,也須經原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
未經工程師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換用,承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所發生費用和獲得收益的分擔或分享,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約定。
(3)其他變更。從合同角度看,除設計變更外,其他能夠導致合同內容變更的都屬于其他變更。如雙方對工程質量要求的變化(如:涉及強制性標準的變化)、雙方對工期要求的變化、施工條件和環境的變化導致施工機械和材料的變化等。這些變更的程序,首先應當由一方提出,與對方協商一致后,方可進行變更。
2.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程序
(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可提出變更涉及的追加合同價款要求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相應調整合同價款。如果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的]4天內,未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2)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的變更合同價款報告后14天內,對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確認或作出其他答復。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或答復時,自承包人的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條款處理。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如由于承包人原因實際施工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某工程部位的施工與其他承包人的施工發生干擾,工程師發布指示改變了他的施工時間和順序導致施工成本的增加或效率降低,承包人無權要求補償。
3.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
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按照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后執行。
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因此,在變更后合同價款的確定上,首先應當考慮使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夠適用或者能夠參照適用的,其原因在于在合同中已經訂立的價格(一般是通過招標投標)是較為公平合理的,因此應當盡量采用。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單的單價或價格有幾種情況:一是直接套用,即從工程量清單上直接拿來使用;二是間接套用,即依據工程量清單,通過換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據工程量清單,取其價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例1Z103077-2] 某合同鉆孔樁的工程情況是,直徑為1.Om的共計長1501m;直徑為1. 2m的共計長8178m;直徑為1.3m的共計長2017m.原合同規定選擇直徑為1.Om的鉆孔樁做靜載破壞試驗。顯然,如果選擇直徑為1. 2m的鉆孔樁做靜載破壞試驗對工程更具有代表性和指導意義。因此監理工程師決定變更。但在原工程量清單中僅有直徑為1.Om靜載破壞試驗的價格,沒有直接或其他可套用的價格供參考。經過認真分析,監理工程師認為,鉆孔樁做靜載破壞試驗的費用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為試驗費用,另一部分為樁本身的費用,而試驗方法及設備并未因試驗樁直徑的改變而發生變化。因此,可認為試驗費用沒有增減,費用的增減主要由鉆孔樁直徑變化而引起的樁本身的費用的變化。直徑為1. 2m的普通鉆孔樁的單價在工程量清單中就可以找到,且地理位置和施工條件相近。因此,采用直徑為1. 2m的鉆孔樁做靜載破壞試驗的費用為:直徑為1.Om靜載破壞試驗費十直徑為1. 2m的鉆孔樁的清單價格。
[例1Z103077-3] 某合同路堤土方工程完成后,發現原設計在排水方面考慮不周,為此發包人同意在適當位置增設排水管涵。在工程量清單上有100多道類似管涵,但承包人不同意直接從中選擇適合的作為參考依據。理由是變更設計提出時間較晚,其土方已經完成并準備開始路面施工,新增工程不但打亂了其進度計劃,而且二次開挖土方難度較大,特別是重新開挖用石灰土處理過的路堤,與開挖天然表土不能等同。監理工程師認為承包人的意見可以接受,不宜直接套用清單中的管涵價格。經與承包人協商,決定采用工程量清單上的幾何尺寸、地理位置等條件相近的管涵價格作為新增工程的基本單價,但對其中的“土方開挖”一項在原報價基礎上按某個系數予以適當提高,提高的費用疊加在基本單價上,構成新增工程價格。
(二)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下的工程變更
1.工程變更權
根據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的約定,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的任何時間,工程師可通過發布指示或要求承包人提交建議書的方式,提出變更。承包人應遵守并執行每項變更,除非承包人立即向工程師發出通知,說明(附詳細根據)承包人難以取得變更所需的貨物。工程師接到此類通知后,應取消、確認或改變原指示。每項變更可包括:
(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數量的改變(但此類改變不一定構成變更);
(2)任何工作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性的改變;
(3)任何部分工程的標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變;
(4)任何工作的刪減,但要交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
(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產設備、材料或服務,包括任何有關的竣工試驗、鉆孑L和其他試驗和勘探工作;
(6)實施工程的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
除非工程師指示或批準了變更,承包人不得對永久工程作任何改變和修改。
2.工程變更程序
如果工程師在發出變更指示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議書,承包人應盡快做出書面回應,或提出他不能照辦的理由(如果情況如此),或提交:
(1)對建議要完成的工作的說明,以及實施的進度計劃;
(2)根據進度計劃和竣工時間的要求,承包人對進度計劃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議書;
(3)承包人對變更估價的建議書。
工程師收到此類建議書后,應盡快給予批準、不批準或提出意見的回復。在等待答復期間,承包人不應延誤任何工作。應由工程師向承包人發出執行每項變更并附做好各項費用記錄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人應確認收到該指示。
3.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
(1)工程變更價款確定的一般原則
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的變更指令實施變更工作后。,往往會涉及對變更工程價款的確定問題。變更工程的費率或價格,往往是雙方協商時的焦點。計算變更工程應采用的費率或價格,可分為三種情況:
①變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種工作內容的單價,應以該費率計算變更工程費用;
②工程量表中雖然列有同類工作的單價或價格。,但對具體變更工作而言已不適用,則應在原單價和價格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新單價或價格;
③變更工作的內容在工程量表中沒有同類工作的費率和價格,應按照與合同單價水平相一致的原則,確定新的費率或價格。
(2)工程變更采用新費率或價格的情況
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約定:在以下情況下宜對有關工作內容采用新的費率或價格。
第一種情況:①如果此項工作實際測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報表中規定的工程量的變動大于10%;②工程量的變化與該項工作規定的費率的乘積超過了中標的合同金額的0.01%;③此工程量的變化直接造成該項工作單位成本的變動超過1%;④此項工作不是合同中規定的“固定費率項目”。在同時符合這四個條件的情況下宜對有關工作內容采用新的費率或價格。
第二種情況:①此工作是根據變更與調整的指示進行的;②合同沒有規定此項工作的費率或價格;③由于該項工作與合同中的任伺工作沒有類似的性質或不在類似的條件下進行,故沒有一個規定的費率或價格適用。在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宜對有關工作內容采用新的費率或價格。
每種新的費率或價格應考慮以上描述的有關事項對合同中相關費率或價格加以合理調整后得出。如果沒有相關的費率或價格可供推算新的費率或價格,應根據實施該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潤,并考慮其他相關事項后得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