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經濟講義127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8-18
三、工程計量與進度款支付
(一)工程計量
工程量的正確計量是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前提和依據。
1.工程計量的原則
(1)按合同文件中約定的方法進行計量;
(2)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3)對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圖紙范圍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4)若發現工程量清單中出現漏項、工程量計算偏差,以及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變化應據實調整,正確計量。
2.工程量的確認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遞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在接到報告后按合同約定進行核對。當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對工程量的計量時間、程序、方法和要求未作約定時,按以下規定辦理:
(1)承包人應在每個月末或合同約定的工程段完成后向發包人遞交上月或上一工程段已完工程量報告;
(2)發包人應在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核對已完工程量,并應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并按時參加核實。
(3)計量結果的確認:①如發、承包雙方均同意計量結果,則雙方應簽字確認;②如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核對,則由發包人核實的計量應認為是對工程量的正確計量;③如發包人未在規定的核對時間內進行計量核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汁量視為發包人已經認可;④如發包人未在規定的核對時間內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核對的,則由發包人所作的計量核實結果無效;⑤對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圖紙范圍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⑥如承包人不同意發包人核實的計量結果,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結果后7天內向發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認為不正確的詳細情況。發包人收到后,應在2天內重新核對有關工程量的計量,或予以確認,或將其修改。
(二)工程進度款支付
1.承包人申請付款
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周期末,向發包人遞交進度款支付申請,并附相應的證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進度款支付申請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價款;
(2)累計已完成的工程價款;
(3)累計已支付的工程價款;
(4)本周期已完成計日工金額;
(5)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6)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7)應抵扣的工程預付款;
(8)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9)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10)本付款周期實際應支付的工程價款。
2.發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及相應的證明文件后。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進行核對,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發包人應扣回的工程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當承發包雙方未在合同中對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的核對時間以及工程進度款支付時間、支付比例作約定時,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1)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后14天內核對完畢,否則,從第15天起承包人遞交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視為被批準;
(2)發包人應在批準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的l4天內,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計量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計量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
(3)發包人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比例(或金額)扣回工程預付款。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的處理和責任
發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付款申請生效后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應付款的利息。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時,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