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經濟講義126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8-18
1Z103075工程計量和價款支付的方法
一、工程款的主要結算方式
工程款結算,是指發包人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依據合同中相關付款條款的規定和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照規定的程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一項經濟活動。工程款的結算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按月結算。即先預付部分工程款,在施工過程中按月結算工程進度款,竣工后進行清算的辦法。單價合同常采用按月結算的方式。
(2)分段結算。即按照工程的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形象進度一般劃分為:基礎、±0. 000以上的主體結構、裝修、室外及收尾等。分段結算可以按月預支工程款。
(3)竣工后一次結算。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全部建筑安裝工程建設期在12個月以內,或者工程承包合同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可以實行開工前預付一定的預付款或加上工程款每月預支,竣工后一次結算的方式。
(4)結算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
二、工程預付款的支付與抵扣
1.工程預付款的支付
工程預付款是發包人為幫助承包人解決施工準備階段的資金周轉問題而提前支付的一筆款項,用于承包人為合同工程施工購置材料、機械設備、修建臨時設施以及施工隊伍進場等。工程是否實行預付款,取決于工程性質、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及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的規定。工程實行預付款的,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或金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當合同對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沒有約定時,按照財政部、建設部印發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 369號)的規定辦理:
(1)工程預付款的額度:包工包料的工程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扣除暫列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扣除暫列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或金額)。
(2)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時間: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若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預付工程款,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向承包人支付應付預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2.工程預付款的抵扣
發包人撥付給承包人的工程預付款屬于預支的性質。隨著工程進度的推進,撥付的工程進度款數額不斷增加,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構件的儲備逐步減少,原已支付的預付款應以抵扣的方式從工程進度款中予以陸續扣回。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扣回方式,常用的扣回方式有以下幾種:
(1)在承包人完成金額累計達到合同總價一定比例(雙方合同約定)后,采用等比率或等額扣款的方式分期抵扣。也可針對工程實際情況具體處理,如有些工程工期較短、造價較低,就無需分期扣還;有些工期較長,如跨年度工程,其預付款的占用時間很長,根據需要可以少扣或不扣。
(2)從未完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構件的價值相當于工程預付款數額時起扣,從每次中間結算工程價款中,按材料及構件比重抵扣工程預付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


